近年來,政府提出“誰污染、誰治理”的思路,雖起到一定的效果,但由于排污企業對治污不專業以及缺乏社會責任、有效監管缺失,弱化了治污效果。為此,社會各界開始呼吁加快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并且包括財政部、住建部、環保部、發改委、科技部等多個國家部委已經在采取措施積極推進“第三方治理”模式。
無獨有偶,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提出推進環境公用設施投資運營市場化、創新企業第三方治理機制、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場、強化政策引導和支持,對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治理企業,上市融資、發行企業債券實行優先審批。
根據意見,到2020年,環境公用設施、工業園區等重點領域第三方治理取得顯著進展,污染治理效率和專業化水平明顯提高,社會資本進入污染治理市場的活力進一步激發。環境公用設施投資運營體制改革基本完成,、、可持續的環境公共服務市場化供給體系基本形成;第三方治理業態和模式趨于成熟,涌現一批技術能力強、運營管理水平高、綜合信用好、具有競爭力的環境服務公司。
“誰污染誰治理”將向市場化治污轉變
何謂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污染排放者以直接或間接付費的方式將產生的污染有償委托給專業化環保企業按照環境標準進行治理,并與環保監管部門共同監督治理結果的環境污染治理模式。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主要有兩種運作模式:一種是適用于新建、擴建項目的“委托治理服務型”。排污企業以簽訂治理合同的方式,委托環境服務公司對新建、擴建的污染治理設施進行融資建設、運營管理、維護及升級改造,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污染治理費用。另一種是適用于已建成項目的“托管運營服務型”。排污企業以簽訂托管運營合同的方式,委托環境服務公司對已建的污染治理設施進行運營管理、維護升級改造等,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托管運營費用。
公開資料顯示,浙江省企業污染治理設施專業化運營后的達標排放率可達70%—90%,與污染企業自行運營相比,達標率提高30%—50%,運營成本節約10%—20%。
國家環保部科技標準司副司長胥樹凡認為,首先,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推進環境污染治理的專業化。過去是“誰污染誰治理”,但是制造污染的企業在污染治理方面并非是專業的。而交給專業的第三方處理,企業環保成本不僅沒有明顯提升,還提高了效率,效果也會更好,這也符合大資產管理高度專業化的發展方向。其次,推行第三方治理之后,可以通過企業與第三方的服務合同來確立更加明確的環境污染治理效果。再次,第三方治理的績效和第三方治污者的經濟效益掛鉤,在經濟效益的驅動下,第三方的治理效果往往會更好。
從環境監管的角度看,實施環境污染治理第三方治理之后,過去那種生產企業各自進行環境治理,分散排放、點多面廣、不宜監管等問題將得到極大改善。在第三方治理的模式下,排污企業治污責任通過合同方式向環境服務公司轉移和集中,環保部門的監管對象大為減少,相應的執法成本也將大幅降低,將更有利于環境監管。
“三難”猶如三只攔路虎
然而,環境第三方治理雖在逐步推進,但其發展仍處于初級階段,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亟須重視和解決。
治污機制理順難。一位脫硫脫硝設備供應和運營商說,銷售量2014年上半年同比增長近3倍,但90%非正常運行。“吉林一家電廠為了省電費,常常將應全天候運行的設備在晚上關停,設備損壞快,治污效果差。我們的產品像出嫁的‘女兒’,遭遇如此對待,還影響了名聲,讓人痛心。究其原因,主要是治污機制存在問題。”一位環保企業負責人說,一些污染企業認為是我出的錢,我想怎么樣就怎么樣。
國電清新董事長張開元表示,在“誰污染、誰付費”的機制中,第三方治理企業并沒有真正成為市場主體。誠如煙氣脫硫,電廠能獲得每度電1分5的補貼,這個政策是國家制定、費用是用電戶支付的。在實際治理中,由于專業環保企業是從電廠獲得訂單,排污方和治污方的地位并不平等,有些排污方甚至認為治污方從屬于自己,影響了第三方治理的效果。
第三方和排污主體責任明晰難。黃宜鶴說,第三方和排污主體相互勾結時有發生。有些企業污染治理不達標,但環保局每次抽查結果都合格,后發現是第三方幫業主造假。唐建忠說,有些第三方幫企業挪一下煙囪上的監測點位置,或改變在線監測的程序設置,廢氣就能達標。
戴建軍說,排污方和治污第三方相互推諉責任也常見。排污企業認為污染已交由治污第三方處理,排污不達標應由第三方擔責,治污方認為排放不達標是因排污方不按照合同排污,導致污染難處理。第三方治理失效多源于兩方的責任不明確。
政出多門致監管難。業內人士表示,有時明知第三方運營不合格,卻束手無策。近期一家第三方運營的污水處理廠接受住建局和環保局核查,由于兩部門各自采用自定標準,環保局核查不符合環評要求,住建局核查卻合格,損害了政府公信力。
政府責任不可缺位
與此同時,《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指導意見》有望明確四個原則“污染者付費、責任共擔、集中治理、全過程控制”。不過,根據法律規定,總的、終的治污責任仍然要由企業承擔,要避免一些企業和環境服務公司之間的推諉。另一方面,責任要共擔但也不能分配不清,如果一方完全履行了法定的防污義務,同時也履行了合同義務,那么就不應該承擔太大的責任。因污染第三方治理是不能由政府強行推行的,必須由企業來自主選擇,只有相關規則明確、責任明晰,才能免除企業的后顧之憂,積極地選擇這種效率更高的污染治理機制。
另一個很重要的前提是,環保及其他相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現行法律法規,切實提高污染的違法成本,讓企業產生更強的內生的治污壓力意識,這樣才能起到倒逼作用,促使更多企業意識到第三方治理等新方式的好處從而加以選擇,而也只有企業嚴肅地努力利用第三方治理方式來治污,才會對環境服務企業提出更高的要求,促使該產業良性競爭,提升質量。社會資本的進入有利于第三方治理等新機制的探索,這些機制的完善又會吸引更多社會資本,讓環境治理進一步走向市場化、專業化和產業化的正確路徑。
眾多業內人士介紹,“第三方治理”是基于市場機制的環境治理模式,具有市場化、專業化、集約化、社會化的特點。由排污企業付費購買“第三方”專業環境服務公司的污染減排服務,為治理設施找個“管家”,將自己不熟悉的治污交給專業公司,由他們來全權打理企業的環境治理,無疑有利于提高污染治理的產業化、專業化程度,治污效果日益提升也就順理成章了。
當然,排污企業和第三方治理企業通過經濟合同相互制約,并不意味著治污的責任主體發生改變,排污企業依舊承擔主體責任,而第三方承擔的則是具體治污責任和連帶責任,二者所承擔的責任是不可分割的。
與此同時,實施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政府責任不可缺位。政府在其中仍然處于主導地位,必須充分發揮政府相關職能作用,簡言之,就是完善制度配套、加強執法監管。
一方面,要健全責任體系,通過強化排污單位的治污主體責任,完善第三方治理責任體系和約束機制,增強排污單位合規治理的外部壓力。另一方面,要強化約束監督,通過提高排污成本、加強污染源在線監測、加強執法監管和社會監督等措施,倒逼排污單位提高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行水平,增強其委托第三方專業治理的內生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