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污染物排放權試點工作實施7年后,國務院辦公廳出臺了《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排污權是指排污單位經核定、允許其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國環境資源領域一項重大的、基礎性的機制創新和制度改革”。
作為一種通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有效控制環境污染的新型環境經濟政策,排污權交易制度是我國進行環境政策創新的必然選擇,也是建設生態文明、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有效路徑。因此,探索完善我國排污權交易制度的路徑,切實解決排污權交易存在的突出問題,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具有重要意義。
促進污染物總量削減
清華大學環境學院教授陳呂軍指出,排污權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前提下,利用市場機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權利,并允許該權利像商品一樣被買入賣出,以達到污染減排和保護環境的目的。
“《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中指出,‘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建立國家排污權交易中心,發展排污權交易市場。’開展排污權交易制度的設計和實施,對我國當前實施節能減排戰略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陳呂軍強調,污權交易制度設計的目的有二。一是告訴排污者們要想排污必須有償取得排污權,就像他們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一樣,只有這樣他們才會珍惜這種排污權;二是通過這一制度,促進污染物總量減排,同時通過價格機制進而促進產業結構調整。
環境保護部總量司副司長黃小贈進一步解釋說,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的核心是將全民共同擁有的環境作為資源進行管理,將原來排污單位無償獲取排污權改為有償使用,排污單位可將有償取得的排污權作為無形資產進行交易。此外,對企業征收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和征收排污費并不矛盾,不可相互取代。
黃小贈說,前者是購買排污權利,反映的是占用環境資源的價值,基于占用的指標量進行征收;征收環節在前端,是對排污行為的一種前置約束;作用是確立環境容量資源的有價性、稀缺性,目的是推動企業減少環境資源的占取,以解決我國環境容量資源長期無價和低價使用的問題。后者是進行污染補償,根據排污單位的實際排放量進行征收,征收環節在后端,是對排污行為的末端約束;作用是推動企業減少污染排放,增加環保資金用于支持重點減排項目建設。
“排污權交易制度的實施可以促進我國污染物總量削減。”陳呂軍說道。
雷聲大雨點小
用市場化的手段去解決環境問題,是一件大家都認可的好事。在起步較早、市場較為成熟的美國,排污權交易已經實現了巨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據美國總會計師事務所估計,從1990年被用于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以來,美國二氧化硫排放量得到明顯控制,促進了環境的改善,并節約了約20億美元治理污染的費用。
而在國內,排污權交易偶有發生,卻從未形成一個市場體系。早的一單甚至要追溯到1987年,上海吳涇地區的企業就曾開展過二氧化硫排污權企業之間的成功交易,開創了中國排污權交易的先河。但后來由于種種原因并沒有推行下去。
直至2008年、2009年,包括京、津、滬在內,全國各地搭建環交所平臺刮起一陣風。各個環交所一經成立,都把目光瞄準了排污權交易,紛紛將排污權交易寫入了自身的交易范疇或是明確為發展方向,市場對排污權交易的關注也因此迅速升溫。“當時的環境,市場的關注,政府的積極推動,感覺排污權交易馬上就會成行,而且還會轟轟烈烈地大干一場。”有市場人士透露。
2008年11月28日,湖南長沙市高調啟動排污權交易。以拍賣的方式轉讓二氧化硫和COD(化學需氧量)排污權。當天,現場氣氛熱烈,參與競拍的企業代表踴躍舉牌,拍賣價格則隨著舉牌一次次上漲。就在這一天,三筆交易落槌,獲得了市場的一片掌聲。所有的門戶網站,都將這一則新聞做了當天的頭條,甚至有國外媒體也對此作了報道。然而,僅僅是這一天的熱鬧。此后就再也沒有交易發生過。
雷聲大,雨點小。也不止是湖南長沙的這一出排污權交易。2011年,四川省政府也曾發文同意成都市開展排污權交易試點工作,成都環交所于當年6月成立。但成立至今,成都環交所卻從沒有開展過一筆排污權交易。
京、津、滬三大環交所成立時,也都被寄予厚望,作為市場基礎比較好的三大交易所,業界希望其能在排污權交易政策、制度、規則等基礎建設方面探索。但這三大交易所成立至今,也都沒有大氣污染物排放交易指標。上海環交所相關人士坦言,在相關部門的推動下,2009年,交易所準備在浦東新區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有關污染物的總量核定,交易制度、規則設計等等,交易所做了大量的基礎工作,但終交易還是沒有開展起來。
【說道】完善排污權交易制度的政策建議
構建排污權交易的技術支撐體系。完善污染源監測監督制度,由企業安裝排污在線檢測系統,建立信息公開制度;由地方環保部門負責對企業的檢測系統進行監督,建立排污數據實時查詢系統,保證排污數據的準確性。建立排污權交易信息系統,實時查詢企業排污權的初始配額、交易規模和剩余指標,保證企業排污權交易的真實性。
完善政策制度,建立長效機制。通過國家立法界定排污權的產權屬性,明確任何超出排污規定的行為都是對排污權的侵害,要追究其責任并給予處罰。合理確定排污總量、科學分配排污指標。環境主管部門在確定污染物排放總量時應綜合考慮區域的環境質量標準、環境質量現狀、經濟技術水平等因素,不能脫離區域經濟發展的實際狀況,在確定排污權發放總量時應當使發放總量適當小于當前實際排放總量。要合理確定總量控制的具體實施細節,包括總量控制的測算依據、控制目標、檢測與監督方法以及有關程序等。要打破行政區劃,科學進行區域污染物總量分配,制定相應的獎懲措施。
培育規范合理的排污權交易市場。規范交易規則,激勵企業廣泛參與。制定合理的交易規則和初始排污權分配的指導性辦法,規定排污權指標的核定方法。制定財稅激勵政策,提高企業交易的積極性,加快交易市場的發展。征收排污權占有稅,促使企業出售初始排污權。緩征企業排污權交易收入所得稅,鼓勵企業參與排污權交易。建立區域性排污權交易市場開放平臺,擴大交易范圍,鼓勵更多企業參與交易,為參與交易的企業提供更多交易信息與交易機會,實現資源的優配置。
建立的環境監管機制。強化監督意識。開展排污權交易后,環境容量資源轉變為有價資產,企業違規的動機也會增強。相關部門要在思想上強化監督意識,綜合運用排放檢測、許可證審核等手段監督企業交易行為是否符合排污規定。加大監管投入。政府應加大環境監測技術、設備以及專業人員的先期投入,環保部門要保證監管設施運行順暢,使每一個污染源、每一種污染物都處于檢測范圍之中,保障排污權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
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引導。積極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提倡節能減排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提高全社會對治污減排工作的認識,使保護生態環境成為企業和群眾的自覺行為,努力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治污減排工作的良好氛圍。將公眾監督機制引入排污權交易制度,可以通過電視、報紙以及網絡平臺等媒體渠道公開交易主體的基本信息、交易價格、交易流程和交易進程,廣泛接受公眾監督,對于大宗購買方應允許排污所在地的公眾參與聽證會,從而使公眾參與到排污權交易制度中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