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專家庫人員名單(第一批)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生態環境局,兩江新區分局,有關單位:
現將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專家庫人員名單(第一批)印發給你們,并將有關情況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主要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生態環境部辦公廳、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的通知》(環辦土壤〔2019〕63號)、《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信用記錄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環土壤〔2021〕53號)和《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用地土壤污染分類分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環〔2021〕102號)、《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渝環辦〔2022〕151號)的相關規定建立重慶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專家庫、篩選專家庫人員。
二、篩選原則
在滿足《生態環境部辦公廳、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的通知》(環辦土壤〔2019〕63號)、《重慶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專家庫管理辦法》(渝環辦〔2022〕151號)規定的條件前提下,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導向,向工作質量高的單位、履責情況好的人員和一線技術骨干傾斜,機關、事業單位正處級及以上領導干部以及企業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原則上不入選,并適當控制營利性單位人員的比例。
三、使用要求
(一)專家組的構成。
采用專家評審的方式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效果評估報告進行評審以及對修復方案進行論證的,專家組成員應當從本專家庫中抽取或者選取,與評審項目各方有利害關系的專家應當主動回避。專家組一般由5人組成,情況簡單、難度小的項目可以由3人組成,情況復雜、難度大的項目可以根據情況由7人及以上組成。專家組組長一般由綜合管理類的專家擔任。
調查和風險評估報告、修復方案、效果評估報告等各類評審都應當有綜合管理類、
環境監測類專家參加。調查和風險評估類、修復類、效果評估類的專家只能參加本類別報告或方案的評審,兼屬多個類別的專家可以參加相應類別報告的評審。涉及
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及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等相關企業的地塊,應當有重點行業類專家參加。涉及到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地塊,應當有地下水類專家參加。地塊的規劃用途尚未確定或者建議對地塊規劃用途進行調整時,應當有國土空間規劃類專家參加。
(二)評審活動的組織。
專家評審的形式一般為會議審查(含視頻會議),會議內容包括查閱資料、聽取匯報、詢問情況、交流討論等,會前應當開展必要的現場踏勘。申請人、報告出具單位、修復施工單位、檢測單位等應當到會說明情況,回答專家組的提問。會議由組織評審的生態環境部門人員主持。
用于評審的報告及相關資料應當提前送達專家組所有成員。專家組成員應當認真審閱報告,按照評審意見的內容要求出具獨立的個人審查意見,在會前書面反饋評審組織單位。個人審查意見在會議開始時提供給會議主持人、專家組組長參考。
專家組組長在會議過程中應當結合申請人、報告出具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介紹的情況,組織專家組成員對會前個人意見、會議中發現的重要問題進行研究討論,特別是會前個人意見中明確表示不同意通過評審的意見要認真研究。專家可以根據會議期間掌握的新情況補充、改變或者維持會前個人意見,改變會前個人意見特別是改變不同意通過評審的意見時專家本人應當闡明理由。
(三)評審意見。
專家組在充分研究討論后綜合形成評審意見,由專家組成員簽字確認。評審意見應當給出報告是否通過的結論,包括通過、原則通過、不通過3種情況,對原則通過的報告應當提出修改要求和修改后的審核方式,對不通過的報告應當提出明確具體的整改要求。原則通過是指多數專家同意通過,有少數專家持保留意見;或者報告存在一些非原則性的瑕疵,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或補充資料,但不影響報告可以通過的總體結論。經專家組充分研究討論,對報告是否通過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可以進行舉手表決,按多數人的意見決定。
評審不通過的報告,修改后應當重新評審。原則通過的報告,申請人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修改和專家復核,逾期未完成的應當重新評審。
四、動態管理要求
相關單位在聘請專家提供咨詢服務后,應當將專家違反工作紀律、廉潔紀律、保密紀律的情況和工作績效情況反饋市生態環境局,由市生態環境局記錄在案并進行調查處理。相關單位發現專家存在違法違規違紀問題線索的,或者利用專家身份從事與技術咨詢無關的活動損害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聲譽的,可以向市生態環境局投訴。我局對專家庫人員進行動態管理,按照《重慶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專家庫管理辦法》(渝環辦〔2022〕151號)對問題專家作出警示提醒、暫停專家資格、取消聘用資格等處理,并視情況予以公開。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2022年10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