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浙江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經營許可豁免管理 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為有效推動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提升我省危險廢物資源化水平,拓寬危險廢物綜合利用途徑,助力全域“無廢城市”建設,我廳起草了《浙江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經營許可豁免管理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請書面反饋我廳。征求意見截至2022年11月27日。
聯系人:浙江省生態環境廳土固處 劉濱
電話:(0571)28172892
傳真:(0571)28869121
地址:杭州市學院路117號
電子郵箱:309783254@qq.com
附件:《浙江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經營許可豁免管理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
浙江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經營許可豁免管理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
為有效推動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提升我省危險廢物資源化水平,拓寬危險廢物綜合利用途徑,助力全域“無廢城市”建設,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 年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1〕47 號)、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浙江省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浙政辦發〔2021〕53 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試點內容
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實行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即在我省范圍內,一家危險廢物產生單位(以下簡稱“產生單位”)產生的一種危險廢物,作為另一家危險廢物利用單位(以下簡稱“利用單位”)環境治理或工業原料生產的替代原料定向利用,其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利用單位豁免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其中定向利用的危險廢物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 年版)》豁免管理清單,或利用過程不滿足豁免管理清單所列豁免條件。
二、試點要求
危險廢物產生和利用單位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均位于浙江省,依法成立并符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等制度有關規定。近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未因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未因存在生態環境問題被掛牌督辦,未涉及生態環境領域廉政問題,未被列為環保警示企業或信用不良企業,近三年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評估結果均為達標(良好及以上)。
(二)產生單位擬定向利用的危險廢物單一穩定、具有一定規模且有用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險特性明確,與利用單位的利用技術、工藝和設施設備以及經營規模相適應。
(三)定向利用危險廢物替代原料生產產品的,相關建設項目應按有關要求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取得相應審批部門環評批復;產品應符合國家、地方制定或行業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產的產品質量標準,產品所含有害成分含量符合國家污染控制標準或不高于利用原料生產產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利用單位年利用危險廢物總量,不得超過環評規定。
(四)定向利用過程不影響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利用過程不增加或通過一定的污染控制措施不增加相應污染物排放,利用過程中無二次危險廢物產生或產生率低,且產生的二次危險廢物能夠安全處理。
三、實施程序
(一)首次申請
1.申請:產生單位會同利用單位填寫 “浙江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試點申請表” (附件 1),編制危險廢物“點對點”利用工作方案(附件 2),并自行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論證,向其所在設區市的生態環境局提交申請。
2.審查: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在同一設區市的,由該設區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固廢、執法、督察、紀檢監察等處室(單位)開展聯席審查,作出是否同意其豁免管理的決定并公示。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在不同設區市的,由產生單位所在地設區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審查,并書面商請利用單位所在地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意見,商請時應附企業提交材料及本單位意見。利用單位所在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應在收到商請后 20 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反饋。產生單位所在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應在收到反饋意見后 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其豁免管理的決定并公示。
(二)試點變更
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工作方案內容變更(利用工藝/設施,地址,危險廢物類別/數量、有害/有用組分發生變化)或有其他重大變更影響“點對點”試行的情形,應重新申請和組織審查。產生單位或利用單位營業執照相關信息變更的,應及時向產生單位所在地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報告。
(三)試點延續和終止
“點對點”定向利用首次通過后,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屆滿繼續從事“點對點”活動的,應在期滿前 30 日內,重新按原有程序進行申請。自第 2 年開始無需重新申請,但應每年 12月 31 日前向產生單位所在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提交試點開展情況總結報告。
產生單位或利用單位經營狀況發生變化不適于繼續開展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試點活動的,或其中任意一方自愿放棄的,須在經營活動終止前 30 日內,向產生單位所在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提交申請并妥善做好經營場所、設施的污染防治和剩余危險廢物處置工作。取消申請經審核后,不再納入“點對點”試點管理并公示。
四、管理要求
(一)試點工作僅豁免利用環節,產生、收集、貯存、運輸等環節仍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管理相關制度。試點單位要嚴格落實危險廢物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建立組織構架清晰、責任體系完備的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體制,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管理制度,提升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水平,要嚴格按照“點對點”利用工作方案明確的方式、去向等開展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防范環境風險。
(二)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應按照我省危險廢物數字化改革工作要求,通過“浙固碼”如實記錄每批次定向利用的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轉移、利用的數量、重量、來源、去向等信息,做到“入庫賦碼、出庫掃碼、接收掃碼、利用銷碼”。在廠區出入口、貯存區、產廢(利用)區安裝符合參數要求的視頻圖像采集設備,并穩定接入省平臺。雙方合同應通過省固廢平臺危險廢物交易監管簽訂。
(三)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應嚴格做好危險廢物有用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檢測分析,確保定向利用的危險廢物符合替代原料質量標準控制或環境治理相關污染防治要求,試點期間危險廢物檢測頻次不少于每月 1 次。同時,要做好危險廢物利用過程中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運行和污染物達標排放,污染物排放監測因子和監測頻次應符合排污許可規范要求。
(四)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全省試點工作的統籌和協調指導,對各地“點對點”利用情況開展抽查。設區市、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將危險廢物利用單位列入重點監管對象,督促落實危險廢物管理和環境風險管控工作,并參照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管理要求,對利用單位開展分檔評價和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對履行主體責任不到位、企業運營不規范等引發環境污染事故、利用產品不符合相關標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要嚴格依法查處、取消試點資格并向社會公示。
(五)各設區市可根據本方案細化制訂市級實施方案,或對已出臺的市級“點對點”方案進行修訂。前期已獲市級批準的“點對點”試點企業,可按原批復內容和期限繼續開展“點對點”定向利用工作,原試點到期后,應按照本方案重新申請。
本工作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 2025 年,具體由浙江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