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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9日,中國國家主席簽發第三十一號“主席令”,正式發布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十六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共設八章129條,分別對大氣污染防治標準、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重污染天氣應對等內容作了規定。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后《大氣污染防治法》發布(附全文)】
在“大氣法”修訂爭議之聲縈繞環保界已有時日下,日前出爐的新“大氣法”較此前的剛性法規有何改變?又將會對環境產業產生哪些裂變?
明確責任主體責任主體的明確可以說是我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開展的首要前提條件,也是從上到下各項政策舉措落地生根的有效保障。大氣法修訂三稿新增條款,對地方政府,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責任主體地位加以確認。
大氣法修訂三審稿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但接下來的法條款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法條第二款又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他有關部門對大氣污染實施監督管理。
重視信息公開作為我國環境保護工作持續深入推進的基本措施,信息公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年初新環保法的出臺實施便對信息公開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公民享有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并新增專章規定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之所以重視信息公開,因為它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會輿論監督氛圍,對污染企業形成強大的監督束縛,可有力推動我國大氣治理乃至全領域污染治理的透明化進程。關于這一點,大氣法修訂的一審、二審稿都有所體現。
在此次提交的三審稿中,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新增“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應當向社會公布”、“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供公眾免費查閱和下載”、“重點區域內大氣污染來源及其變化趨勢應當向社會公開”和“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反饋處理結果等情況”等條款,相對有力地保障了公民獲取大氣質量信息并參與大氣保護治理的權利,具有極大的積極意義。
機動車限行“大氣法”的修訂中,在重視信息公開和明確界定責任主體的同時,對機動車排放污染狀況做了重點關注,在三審稿中,大的一處修改就是刪除了機動車限行授權條款。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考慮到限制機動車通行的社會成本高,群眾反響大,可以不在本法中普遍授權實施,由地方根據具體情況在其權限范圍內規定。因此,刪去了這一條款。”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孫寶樹如是說。
這一修改收獲不少點贊,業內人士表示,刪除機動車限行授權具有很大的積極意義,正面反映了保護人們財產,以及用市場經濟手段管理社會的良好態勢。
油品升級油品質量關乎機動車尾氣排放。然而,我國的燃油質量標準一直以來都落后于機動車排放標準,無論國四還是國五,均不例外,也是機動車尾氣污染逐漸成為霧霾元兇的一大原因。
三審稿中,新增有關油品升級的條款,明確提出制定燃油質量標準,應當符合國家大氣污染物控制要求,同時,石油煉制企業應當按照燃油質量標準生產燃油。
現行大氣污染防治法是1987年制定的,2000年修訂時重點加強了對二氧化硫的排放控制,對防治煤煙型污染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特別是機動車保有量急劇增加,我國大氣污染正向煤煙與機動車尾氣符合型過渡,區域性大氣環境問題日益突出,霧霾等重污染天氣頻發,現行法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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