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體的明確可以說是我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開展的首要前提條件,也是從上到下各項政策舉措落地生根的有效保障。因此,大氣法修訂三稿新增條款,對地方政府,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責任主體地位加以確認,值得肯定,但也招致不少的質疑聲。
大氣法修訂三審稿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但接下來的法條款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法條第二款又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他有關部門對大氣污染實施監督管理。
那么,責任主體到底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還是縣級人民政府?顯然,在三審稿中的措辭不甚明確,此外在規定有關未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應編制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時,責任主體同樣出現模糊化現象,為“城市人民政府”。
盡管對相關責任主體的擇定還在不斷的熱議中,但目前還沒有終定論,不過專家們一致認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該作為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統一的責任主體,責任更全,可操作性也更強,并且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新《環保法》第6條第2款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自1987年開始施行的《大氣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訂,歷經15年的沉淀,才迎來此次大修,所涉及的責任主體認定、利益關系等復雜程度可想而知,雖然目前已經歷經三稿,仍舊存在不少的漏洞,有關大氣防治工作責任主體認定等系列問題,需要多多聽取民眾與業界的意見。要將這部法律打造成為中國史上嚴格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律,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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