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大力推進一般工業固體廢物(以下簡稱“一般工業固廢”)綜合利用,提高一般工業固廢資源化利用水平,根據《自治區黨委關于建設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的實施意見》(寧黨發〔2020〕17號)《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支持“六新”“六特”“六優”產業高質量發展有關財政政策措施的通知》(寧黨廳字〔2022〕37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一般工業固廢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物質,包括煤矸石、粉煤灰、冶煉渣、爐渣、工業副產石膏、赤泥、化工廢渣等(不包括危險廢物)。
第三條 本辦法支持的綜合利用活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以一般工業固廢為原料,通過加工再用、轉化利用等方式,從一般工業固廢中提取或使其轉化為可利用的資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活動。
(二)直接利用一般工業固廢進行路基填筑、大型工程建設、土壤改良等。
第四條 一般工業固廢綜合利用項目管理工作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組織,各地市工信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經發局、銀川經開區管委會經發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一般工業固廢綜合利用項目的申報、初審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申報一般工業固廢綜合利用項目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礎條件
1.申報企業在自治區境內注冊,為獨立法人;未被列入國家和自治區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項目補助期內未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責任事故、環保事件。
2.生產工藝、裝備、產品、綜合利用方向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相關產業政策。
3.綜合利用區內企業產生的一般工業固廢。
4.計量體系完善,可以準確核定工業固廢利用量。
(二)專項條件
1.加工利用一般工業固廢的企業,項目備案、節能審查、環評等手續齊全。
2.直接利用一般工業固廢在區內從事土壤改良、大型工程建設、路基填筑的企業,經營手續齊全,具備相應資質,施工工藝規范有據可依。
第六條 以下綜合利用活動不在支持范圍:
(一)綜合利用本企業產生的一般工業固廢;
(二)煤矸石(加工磚瓦類、路基填筑類除外)、尾礦綜合利用;
(三)利用一般工業固廢用于發電、礦井回填、礦山生態修復等;以及生產水泥(含水泥混合料)、混凝土、固廢類膠凝材料的;
(四)利用一般工業固廢生產的產品納入自治區“兩高”目錄的。
第七條 企業申報一般工業固廢綜合利用項目需提交申請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報一般工業固廢綜合利用獎補資金申請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基本情況、綜合利用一般工業固廢來源、種類、數量和產品種類、產量以及年產值等);
(二)企業營業執照等證照;
(三)項目立項(核準或備案)、節能審查、環評批復等有關文件;
(四)產品工藝路線圖(生產方法)、主要產品用途說明;
(五)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六)一般工業固廢采購(或接收)合同及發票、消耗以及產品出庫、外銷的相關合同及發票、報表等;
(七)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承諾;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申報審核程序
第八條組織申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財政廳發布項目申報通知,明確申報工作要求。各地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本及財政部門組織轄區企業自愿申報。
第九條 項目初審。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的項目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
第十條委托評價。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通過初審的項目開展審核評價,出具審核評價報告。
第十一條征求意見。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就擬支持企業名單征求生態環境、應急等部門意見。
第十二條擬定計劃。對通過上述審核程序的項目,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依據本辦法第四章所列標準、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擬定項目資金支持計劃。
第十三條 發布公示。項目名單在門戶網站向全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項目,開展復審與調查核實。
第十四條下達資金。公示無異議后,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下達資金分配計劃,并報自治區財政核撥資金。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五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審核評價報告,確認企業上年度一般工業固廢實際利用量,每噸給予最高2元資金支持;企業利用一般固廢從事提取有價值元素、土壤改良等科技含量較高、推廣價值較大、社會效應較好的,每噸給予最高4元資金支持。單個項目年支持資金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申報企業應對申請報告和佐證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各項監督檢查和審計核查工作,存在弄虛作假,騙取、套取資金行為的,追回已撥付的資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一般工業固廢綜合利用項目申請和審核等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22日。原《寧夏回族自治區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獎補管理辦法(試行)》(寧工信規范發〔2019〕12號)《寧夏回族自治區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管理實施細則》(寧工信節能發〔2018〕3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