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為加強和規范我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總體工作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全域“無廢城市”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以及《金華市“垃圾革命”試點暨“無廢城市”創建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
進一步規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二、主要舉措
堅持規劃引領、分步實施,編制建筑垃圾治理中期規劃,合理布局各處置終端消納場所,按照各區域發展需求,明確建設時序;堅持分類減量、利用為先,全面落實建筑垃圾“四分四處、分處同步”,鼓勵國有資本參與建筑垃圾收集、運輸、處置運營,促進建筑垃圾處置行業綠色、可持續循環發展;堅持屬地管理、全程閉環,各縣(市、區)、金華開發區按照建筑垃圾屬地管理原則,做好轄區內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全面落實各方主體在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環節法定責任,實現管理閉環;堅持部門協同、合力共治,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治理體系,完善建筑垃圾部門協同治理機制,優化頂層設計,加強市域層面監管調度;堅持數字賦能、一體智治,建立和完善全市域信息化監管平臺,全面提升建筑垃圾治理信息化水平和數據共享能力,實現無縫對接、一體智治;堅持誰產生、誰負責,建立建筑垃圾處置成本信息和計價規則,通過加強宣傳引導,增強建筑垃圾產生單位或個人“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意識。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協商處理費用時,可以參考相關部門發布的建筑垃圾處置市場信息參考價和計價規則。
三、適用范圍
(一)建筑垃圾定義
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二)建筑垃圾類別
1.工程渣土:各類建(構)筑物、管網、道橋等在建設過程中開挖土石方產生的棄土。
2.廢棄泥漿:各類建(構)筑物樁基礎、基坑圍護結構以及泥水盾構、管網暗挖等施工產生的廢置和剩余泥漿。
3.工程垃圾:各類建(構)筑物、管網、道橋等在新建、改(擴)建過程中產生的混凝土、瀝青混合料、砂漿、模板等棄料。
4.拆除垃圾:各類建(構)筑物、管網、道橋等在拆除過程中產生的混凝土、砂漿、磚瓦、陶瓷、石材、金屬、木材等廢棄物。
5.裝修垃圾: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混凝土、砂漿、磚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氣混凝土砌塊、金屬、木材、玻璃、塑料等廢棄物。
(三)裝修垃圾分類
1.可資源化處置類:廢棄磚、瓦、砂、石、混凝土、陶瓷、渣土等廢棄物。
2.可回收物類:未被污染的紙制品、紡織品、塑料制品、金屬物、玻璃等。
3.可焚燒垃圾類:廢棄木料、竹料、薄膜、包裝袋等。
4.有害垃圾類:油漆、膠水、涂料、防水材料、石棉、日光燈管、被有機溶劑、有機樹脂污染物等。
(四)建筑垃圾申報核準率
建設(拆除)單位依法辦理工程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的數量占全部建設(拆除)工程數量的百分比。
(五)建筑垃圾收運率
采取暫時存放、簡易填埋、綜合利用和資源化處置等方式的實際處置量占建筑垃圾申報處置量的百分比。
(六)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率
一定時期內,當地建筑垃圾直接利用以及資源化利用體積量,占同期建筑垃圾產生總體積量的百分比。
(七)建筑垃圾資源化再生產品
以建筑垃圾為主要原料,經加工制成的建筑垃圾材料和制品,包括再生材料(如再生粉料、再生骨料等)和再生制品(如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其構件、再生骨料砂漿、再生混合料、非燒結再生磚和砌塊、燒結再生磚和砌塊等)。
四、實施日期
本實施意見自2023年2月19日起適用。
五、解讀責任
解讀機關:金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解讀人:吳箐晏 0579-82467176
原標題:關于進一步規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暫行)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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