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征集《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建議稿)》意見的公告,為了規范我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增強市民生活分類意識,提升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為我市生活垃圾管理立法作準備。南京市城市管理局草擬了《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建議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一、公開征求意見的截止時間為2019年12月10日。
二、反映意見的方式:
(一)來信請寄至:南京市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規處(南京市湛江路65號)
南京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11月15日
《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201911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鄉人居環境,促進城市精細化管理,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資源化利用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定義)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四條(立法原則)本市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協同治理、循序漸進的原則,通過采取減量化措施和實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運輸、分類處置的方式逐步實現生活垃圾源頭的減量化、處置的資源化和無害化。
第五條(政府職責)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作為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資金投入。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各職能部門的職責分工,解決生活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項。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落實轄區內生活垃圾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部門職責)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環境影響評價,監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的處置。
住房保障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義務。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本市幼兒園、中小學、高等院校教學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的公益宣傳工作。
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規劃與自然資源、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垃圾處理收費)本市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排放多付費、少排放少付費,混合垃圾多付費、分類垃圾少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條(總量控制)本市實行區域生活垃圾處置總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類管理要求,結合各區人口規模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各區生活垃圾處置總量控制計劃。
江北新區管理委員會、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區生活垃圾處置總量控制計劃,落實生活垃圾減量和資源化利用措施。
第九條(科技運用) 本市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本市支持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就地處置、資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的研發和應用。
第十條(宣傳教育)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宣傳教育,將宣傳教育經費納入年度預算,增強公眾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意識,倡導綠色生活方式。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宣傳教育計劃,會同相關部門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活動,依托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設施、場所建立宣傳教育基地并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宣傳教育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和網絡等媒體應當持續開展對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的公益宣傳,普及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知識,并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一條(投訴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都有權向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二條(專項規劃)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與自然資源、城鄉建設、房產、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明確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的布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編制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應當征求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組織制定轄區內生活垃圾管理計劃,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涉及設施建設的,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三條(規劃用地)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收集、貯存、分揀、轉運、處置與利用設施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并依法保障建設用地供應。
納入市、區規劃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四條(設施建設)區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年度建設實施計劃,統籌建設與垃圾分類相配套的收集、貯存、分揀、轉運、處置與利用等設施。
推進建設集垃圾焚燒、餐廚廢棄物處理與資源化利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有害垃圾處置于一體的生活垃圾協同處置利用產業園區,園區內基礎設施、污水處理設施應當共建共享。
本市所在高等院校、新建大型集貿市場和大型超市應當按照要求配置餐廚廢棄物、果蔬菜皮等有機易腐垃圾就地處置設施。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已建成并具備條件的集貿市場、超市配置果蔬菜皮就近就地處置設施。
第十五條(建設許可)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與自然資源、發展改革、城鄉建設、房產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
市規劃與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納入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建設項目許可審查時,應當就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配套建設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配套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用地平面圖并標明用地面積、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
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
新建住宅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位置、功能等內容,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
機場、碼頭、車站、港口、公園、商場等公共設施、場所,應當按照標準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
第十七條(環保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建設和運行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采取密閉、滲瀝液處理、防臭、防滲、防塵、防噪聲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設生活垃圾轉運、處置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環境保護措施。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前,建設單位應當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并公示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設置和標識應當符合國家、省、市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和生活垃圾分類標志規定。
第十八條(收集容器配置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配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區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由建設單位負責配置;
(二)單位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由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配置;
(三)公共場所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由主管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配置;
(四)已建住宅區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首次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配置,更新維護由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負責;
(五)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住宅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配置,應當滿足生活垃圾定時定點集中投放的功能,逐步減少收集容器的分散放置。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改變用途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拆除或改建生活垃圾分揀、收集、貯存、轉運、處置和利用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關閉、閑置、拆除、改建或改變其用途的,應當經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按照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同時采取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二十條(一般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制定落實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的配套性文件和標準,引導單位和個人實施生活垃圾減量。
快遞、餐飲、酒店、超市、商場等行業協會應當發揮協會引導作用,督促企業自律,積極執行生活垃圾減量、分類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做垃圾減量和分類的踐行者和示范者。
第二十一條(生產廢棄物源頭減量) 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優先選擇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設計方案,生產廢棄物產生量少、可循環利用的產品。
第二十二條(包裝物減量)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產品的包裝應當節約使用包裝原材料,減少包裝性廢棄物的產生。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予以標注或說明,并履行回收義務。
電商和物流服務單位應當選擇可循環再生、可重復使用的快遞包裝材料。鼓勵生產者、銷售者和物流服務單位開展快遞包裝的逆向回收,對快遞包裝物循環利用。
餐飲配送經營者應當使用可降解環保餐盒或復用餐盒。
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銷售場所不得主動、無償提供塑料購物袋,推廣使用菜籃子、布袋子。
第二十三條(綠色辦公)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其他組織團體實行綠色辦公,優先采購可以資源循環利用和環境保護的辦公用品,推廣無紙化辦公。
第二十四條(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行業應當采用有利于資源循環利用和環境保護的產品,不得向消費者免費提供一次性用品,通過環保提示、價格優惠等措施,鼓勵消費者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消費品。
第二十五條(凈菜上市、文明用餐)市農業農村、商務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場、超市的管理,積極推行凈菜散裝上市、潔凈農副產品簡裝進城。
倡導文明用餐,餐飲經營者在餐飲服務場所設置不剩餐的醒目標志,在服務過程中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
第二十六條 (舊物交換)鼓勵社區、學校引導居民、學生將閑置不用的家具、家電、電子產品、兒童玩具、教材、學習用品等物品,通過捐贈、義賣、舊貨交易等形式循環利用。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七條(分類標準)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標準分類:
(一)可回收物,指廢紙類、塑料類、玻璃類、金屬類、織物類等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再利用的生活垃圾;
(二)有害垃圾,指廢充電電池、廢扣式電池、廢燈管、棄置藥品、廢殺蟲劑(容器)、廢油漆(容器)、廢水銀產品等含有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存在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物質的生活垃圾;
(三)廚余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廢棄的剩菜、剩飯、果蔬、瓜果皮核、腐肉、蛋殼、過期食品、花壇綠植、中藥藥渣等生活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和餐廚廢棄物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指南并向社會公布,分類指南應當包括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目錄及投放規范等內容,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修訂。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多種形式的便捷查詢服務,指導單位和個人準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八條(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
單位和個人應當將生活垃圾分別投放到相應的收集容器,可回收物可以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廢舊家具等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應當投放至管理責任人指定的收集場所,或者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上門收集。
日常生活或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廢棄的電器電子產品,體積較小的應當投放到可回收收集容器,體積較大的按照大件垃圾的管理要求予以投放收集。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將生活垃圾直接交付給收集、運輸單位的,應當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分類標準。
第二十九條 (專項垃圾分類投放)本市對下列垃圾實行專項分流,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一)餐飲經營者、單位食堂等產生的餐廚廢棄物,應當單獨投放;
(二)集貿市場、超市產生的有機易腐垃圾,應當單獨投放;
(三)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單獨投放;
(四)園林綠化養護過程中產生的枝條、樹葉、枯樹等園林綠化垃圾應當單獨投放。
第三十條(定時定點分類投放)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
第三十一條(住宅區輔助分類制度)本市實行住宅區生活垃圾輔助分類制度。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招募志愿者或者向第三方購買服務等方式,在居住區設立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對居(村)民分類投放行為予以指導,必要時對未按分類要求投放的生活垃圾予以輔助分揀。
鼓勵居住區分類管理責任人安排生活垃圾分揀員進行輔助分類。
第三十二條(分類管理責任人)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社區居民委員會為責任人;農村居住區,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二)單位的辦公管理區域或生產經營區域,產權單位為管理責任人,產權單位與使用單位有明確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部門為管理責任人,管理部門實施購買公共服務的,具體服務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站點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為管理責任人,經營單位委托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
(四)經營場所,經營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展會、文藝演出等大型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為責任人;
(六)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責任人。
第三十三條(分類管理責任人義務)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責任區范圍內開展相關知識宣傳,動員和指導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二)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整潔,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三)告知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方式,指定大件垃圾、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收集場所;
(四)將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要求的單位收集、運輸;
(五)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和運輸等情況,定期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或按時上傳至市生活垃圾全程管理信息系統;
(六)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處理;
(七)及時制止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
(八)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四條(再生資源投放)鼓勵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單位建立信息化平臺,提供回收網點位置、回收種類、交易價格、預約電話等信息,方便市民交售可回收資源。
鼓勵單位和個人設置再生資源分類回收設施或為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單位設置再生資源分類回收設施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義務)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物業管理相關規定,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行為規范納入住宅小區管理規約。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約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要求以及標準。
實行清掃保潔衛生外包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納入清掃保潔服務合同,并監督保潔員實施。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三十六條(一般規定)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第三十七條(定時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規定收集、運輸:
(一)可回收物定期收集,運輸至資源回收中心或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單位。
(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運輸至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貯存點。
(三)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定時收集,分別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處置場所。
第三十八條(專項垃圾分流)餐廚廢棄物、集貿市場和超市產生的有機易腐垃圾、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園林綠化垃圾應當單獨收集并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處置場所。
第三十九條(未分類垃圾處理)未分類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收集、運輸單位可以要求其重新分揀,拒不分揀的,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處理;
(二)城鄉居住區分類管理責任人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關部門應當要求分類管理責任人督促居(村)民整改,并根據整改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四十條(收運處置資格)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市或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街鎮應當與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確定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處置單位簽訂收集、運輸服務協議以及處置服務協議。
區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農村地區生活垃圾收集和運輸專門隊伍,或者委托具備專業技術條件的單位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運輸。
第四十一條(收運規范)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收集量、類別、作業時間等,配備符合要求的收集、運輸設備以及作業人員;
(二)分類運輸生活垃圾至規定的生活垃圾轉運站或者處置場所,不得混裝混運、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
(三)經過轉運站轉運的生活垃圾應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四)作業車輛應當標示明顯的分類收集、運輸標志,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觀整潔;
(五)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六)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分類質量等,并向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七)制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應急方案,報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八)按照要求設置車載在線監測系統,并將信息傳輸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
(九)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四十二條(處置循環利用)生活垃圾應當按下列規定處置:
(一)可回收物應當進行分揀,由再生資源利用企業進行利用處置,促進再生產品直接進入商品流通領域;
(二)有害垃圾實行強制性回收,應當交由經核準的有害垃圾處置單位加以利用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置;
(三)廚余垃圾應當通過生物處理技術進行無害化處置或開發資源化利用產品;
(四)其他垃圾應當分揀、拆卸,并進行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的,進行焚燒或者衛生填埋。
餐廚廢棄物、集貿市場和超市產生的有機易腐垃圾、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園林綠化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利用和處置。
第四十三條(自行就地處置)鼓勵村民委員會、農村社區結合本村環衛設施布局設置小型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或采用生物堆肥等技術就近處置本村農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廚余垃圾和農作物莖葉等有機易腐垃圾。
第四十四條(處置技術評估)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處置技術評估制度。新的生活垃圾處置技術應當報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論證;未進行技術論證或者論證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五條(處置規范)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處置設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二)建立處置臺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數量,并按照規定報送數據、報表等;
(三)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定期進行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防止周邊環境污染;
(四)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年度環境報告書、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檢測等信息;
(五)制定應急方案,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
(六)按照要求建設在線監測系統,并將數據傳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
(七)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四十六條(停業歇業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在約定服務期內,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六個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
因突發性事件等原因,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無法正常作業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生活垃圾。
第六章 教育引導與社會參與
第四十七條(單位教育)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等應組織開展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的宣傳與動員工作,督促單位工作人員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四十八條(文明評選)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街道、文明村鎮、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衛生單位、衛生社區(村)等衛生創建活動,機關事業單位優秀評選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實施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第四十九條(志愿者服務)支持志愿者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中發揮宣傳、指導、監督等方面的作用。
第五十條(獎勵制度)本市實行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獎勵制度。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含志愿者)、分類管理責任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獎勵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可以通過獎勵、表彰、積分等方式,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
第五十一條(市場參與)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應政策措施通過特許經營、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治理,提高生活垃圾治理的市場化水平。
第五十二條(生態補償制度)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制度。產生生活垃圾的區需要跨區域處置生活垃圾的,應當遵循“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根據跨區域處置的生活垃圾量,向接納生活垃圾的區支付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費用。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考評制度)教育、衛健、旅游、交通、國資、機關事務管理局等單位應當組織推進系統內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將履職情況納入本系統考評指標。
市、區人民政府生活垃圾聯席會議辦公室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總量控制和分類工作的綜合考核制度,將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總量控制和分類工作職責的情況納入各職能部門、下級政府的管理績效考評體系,并定期公布考評結果。
第五十四條(信用管理制度)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實行信用管理制度: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單位的信用檔案,對服務單位的服務質量和信用等級進行年度評價,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示,并作為經營性服務行政許可、招標的重要依據;
(二)市住房保障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職責的情況納入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評價體系,作為物業服務企業評級考核、獎勵或懲戒的重要依據;
(三)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生活垃圾分類義務受到行政處罰的,應當納入單位和個人的信用信息系統。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組織或參加生活垃圾分類志愿服務活動的方式從信用信息系統中移除本次違法記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條(網格信息系統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商務、生態環境、房產等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全過程管理信息系統,實施全程信用信息監管。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活動應當納入城市網格化管理。
第五十六條(社會監督員制度)本市實行生活垃圾管理社會監督員制度。社會監督員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開選聘,有權進入生活垃圾收集點、轉運站以及終端處理設施等場所,了解生活垃圾處理情況以及集中轉運設施、終端處理設施運行等情況,查閱環境監測相關數據,相關單位應當配合。
社會監督員發現問題的,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監督員書面反饋處理情況。
第五十七條(主管部門職責)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等行為的檢查和指導,定期公布監督檢查結果,必要時可以向相關單位派駐監督員;
(二)會同商務、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的協調配合機制,定期通報情況;
(三)設立生活垃圾分類咨詢指導電話,牽頭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普及活動;
(四)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收集、匯總、分析相關信息,定期公布生活垃圾產生量、處置情況以及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目錄;
(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應急處理機制,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工作的正常進行;
(六)建立并公布舉報投訴渠道,依法處理違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及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轉致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行政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源頭減量法律責任)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銷售場所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主動、無償向消費者提供塑料購物袋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罰款。
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行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向消費者免費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市場監管、文化旅游根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餐飲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在餐飲服務場所設置不剩菜標識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分類投放責任)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按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按規定投放生活垃圾,交付收集、運輸單位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專項垃圾投放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將餐廚廢棄物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投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將集貿市場、超市產生的有機易腐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投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將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將園林綠化養護產生的枝條、樹葉、枯樹等園林綠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分類管理責任人責任)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有下列行為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配置、維修、更換、補設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
(二)未公告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方式,未指定大件垃圾、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收集場所的。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將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規定的單位收集、運輸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城鄉居住區分類管理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歸集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收集運輸單位責任)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將分類交付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規定運輸至指定場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密閉存放轉運站,或者存放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在車輛標示生活垃圾類別標示,保持車輛密閉和整潔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六)未制定應急方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七)未經同意擅自停止收集、運輸經營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處置單位責任)生活垃圾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按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水、廢渣、粉塵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建立生活垃圾處置臺賬,記錄相關信息數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制定應急方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要求建設在線監測系統、未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并公示相關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五)未經同意擅自停業、歇業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術語解釋)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餐廚廢棄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
(二)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六十七條(施行時間)本條例自 年 月 日 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