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夯實“大水缸”,《長春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草案)》日前正式提交審議。
遵循統一規劃、保護優先、綜合防治、保障安全的原則,《保護條例(草案)》明確,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準保護區及分散式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內河湖的各級河長、湖長,應當按照河長制、湖長制的有關規定組織領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一級保護區的陸域邊界設置防護網,并進行封閉管理;在二級保護區、準保護區的陸域邊界設置界樁、界碑或者警示標志,確保飲用水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占用、損毀、涂改保護區、準保護區的防護網、界樁、界碑和警示標志以及保護范圍的隔離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
相對來說,分散式飲用水水源(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下的)則可根據水質保障工作的需要,劃定水源保護范圍。飲用水水源地管理機構負責對水源地日常監督、管理和保護,綜合治理管理范圍內的水環境,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水質監測、水污染防治等工作。
就設施維護和管理而言,《保護條例(草案)》提出中心城區等有條件的區域應開展區域聯網供水。合理安排、布局農村飲用水水源,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采取城鎮供水管網延伸或者建設跨村、跨鄉鎮聯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發展規模集中供水。
加強城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和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及配套管網的建設和維護,防止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污染飲用水水源。在保護區、準保護區和保護范圍內,縣(市)區及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
尤為值得一提的是,《保護條例(草案)》已明確在準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制藥、化工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設項目;設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廢棄物暫存和轉運站;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畜禽養殖糞污和其他廢棄物;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庫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設置廁所等多種違法行為。
說“不”的同時,準保護區內也新增了多類“標配”:工業集聚區配套建設相應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后方可排放;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水污染防治規劃的要求,建設畜禽養殖廢棄物配套處理設施,并保證正常運行,實現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或者達標排放。
此外,針對在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行為,由長春市生態環境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如若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或其他廢棄物的,則將領到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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