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臨叫好不叫座尷尬局面 公益訴訟春天尚需時日
雖然新修訂通過的《民事訴訟法》《環境保護法》賦予部分社會組織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環境公益訴訟獲得從無法律依據到有明確法律規定的突破,但在司法實踐中仍。分析其中原因,主要是政策與資金的匱乏。馬勇說,“一些環保組織由于資金問題,運營都很困難,進行環境公益訴訟的難度很大”。
除了資金運營等問題,環保組織主觀意愿度不高,也是亟待關注的問題。
據中華環保聯合會調查,環保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主觀意愿普遍不高,只有30%的環保組織表示會將環境公益訴訟作為首要維權手段。如“自然之友”計劃面向全國民間組織建立合作網絡,但經過一個月的觀察,真正有能力且意愿嘗試環境公益訴訟的“小伙伴”并不多,即使“自然之友”愿意提供律師資源,一家地方環保組織還是拒絕了合作意向。
3月29日的博鰲亞洲論壇環境司法分論壇上,中國大法官、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以“‘重典’治污——司法的力量”為題進行對話時表示,中國高人民法院支持環境訴訟的發展,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鼓勵民間環保團體為了公眾、為了維護環境,對污染環境、破壞資源的行為提出公益訴訟。周強同時呼吁企業支持一下環保團體來做這項公益活動。
他強調,環境公益訴訟是環保法修訂的一個重大突破,一大亮點。他說,通過環境民事案件的公益訴訟,會充分發揮公眾參與,發揮全社會對環境污染的監督保護作用。同時也是推動公眾參與司法,推動環境司法民主的一個重要途徑。
周強還表示,高人民法院為了推動這方面的工作,也是為了實施新《環保法》在這方的要求,制定了關于審理環境民事案件、公益訴訟的適用法律;專門制定了這方面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環境公益訴訟環保團體的主體資格、起訴條件,通過司法解釋來鼓勵、支持環保團體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降低立案的門檻,只要符合立案條件我們要改為登記立案,過去是審查立案;支持檢察機關,支持環境民事案件的公益訴訟。
政府部門和一些企業支持民間環保團體參與公益訴訟,可能會有一些風險,一旦在訴訟中敗訴,會引火燒身,政府部門可能會承擔管理不嚴的責任,企業也會承擔更大的違法責任。原先,企業違法排污,環保部門對那些違法人員和企業進行罰款,這樣不僅顯示了他們有所作為,還可以收入一筆不小的罰沒款。而對排污企業來說,行政罰款相對較低,對污染企業的約束作用較小。因此,支持民間環保團體進行公益訴訟,需要一定的擔當。通過環境公益訴訟對違法企業和個人進行司法審判,能有效彌補行政執法威懾力不足的現狀。高額的索賠可以給環境污染企業一記重拳,提高其違法成本。從這一點上來講,周強讓企業支持民間環保團體訴訟,就是要政府部門和企業提高責任感。
多位專家和多個環保組織表示,環保公益組織在資金、人才、能力等各方面還有很多的欠缺,有心無力;也有的即使有能力從事公益訴訟,但意愿并不強,環境公益訴訟的“春天”尚需時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