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一家污染企業,治污設施非常齊全,卻實現不了排放達標的要求?這其中原因很多,但很重要的一條,就是把治污權交給排污方,為后者偷排超排提供了可能。
“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今年政府工作報告里的這句話,為解決上述現象指明了途徑。然而,從理想到現實,中間還有諸多“梗阻”需要打通。
“治污投了這多卻感覺不明顯”
“平日里經常看到這樣的消息,某某企業今年投入多少錢搞環保,又新上馬了多少治污設備。不能說這些措施不奏效,但我們的體感還不夠明顯。”談到企業治污,市民周小姐有這樣的印象。
巨大的投入為何沒換回環境質量的明顯改善?這和環境修復本身緩慢的特性有關,也有排污單位治污不力的緣故。去年前三季度,我國各級環保部門查處違法案件3萬余件。其中,不少違法單位被發現治污設施閑置或間歇運行,“建而不用、用而不足”的現象比比皆是,實現不了達標排放的要求。
一位脫硫脫硝設備供應商說,去年上半年銷售量同比增長近三倍,但大部分非正常運行。“有一家電廠為了省成本,本應全天候運行的設備經常晚上關停,設備損壞快,治污效果差。我們的產品像出嫁的女兒遭遇如此不公待遇,讓人痛心。”
全國政協委員賈康指出,以國內現有的環境執法隊伍,覆蓋不了所有的排污企業,所以難免有人鋌而走險。
800億新興市場
眾所周知,在環境治污領域引入第三方治理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提高污染治理專業化水平、降低污染治理成本等都是污染者本身獨自承擔治污責任所難以實現的。環境污染引入第三方治理有助于形成規模化的污染治理模式,對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治污成本而言至關重要,當前我國在電廠脫硫、產業園區整體排污、工業廢水治理等領域已經先行探索了引入第三方治理的模式,且一致呈現出利用更好的技術治理解決方案,達到同樣治理效果的同時,兼顧低碳和節約能源的特點。
事實上,早在十八屆三中全會時就已經明確提出了要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方向,引入第三方治理是我國環境管理制度的一項重大創新,更是順應尊重和重用發揮市場決定性作用的具體體現,即積極培育壯大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場,引入社會資本,利用市場機制逐步替換以往一味地憑借行政高壓制定環保目標的做法。
曾經工業污染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思路,由排污企業自行解決。但由于企業更加注重經濟利益,減排意識淡薄,往往使得污染得不到治理。如果實行第三方治理的模式,排污企業與環境服務公司可以相互監督、相互制約,避免超標排污現象的發生。環保部門也只需要監管環境服務公司,監管對象大為減少,執法成本也大幅降低。同時,治理設施轉由專業的環境服務公司運營,也可以降低治污成本、提率。
而2015年1月發布的《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中明確提出,堅持排污者付費、市場化運作和政府引導推動三個基本原則的根本用意,正是將原本堅持的“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進一步過渡到一個借助市場機制,將污染治理責任加以細化落實的商業模式上來。如此一來,將使環境污染治理目標的達成更加有的放矢。
具體而言,第三方治理為環保產業打開了一個新興市場,就是工業污染治理領域。污染治理主要有三大塊市場:市政公用領域、工業領域和中小城鎮、村鎮領域。塊領域經歷了十多年的發展,已經比較成熟了;第二塊,過去主要是工業企業自己在做,未來會有比較大的空間;第三塊,因為需要由政府買單,而政府目前普遍缺錢,所以未來3——5年內仍將停留在試點階段。
亟待政策破局
“應在相關政策制度方面對第三方治理給予支持。”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2015年的提案指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推廣有利于遏制我國生態環境日益惡化的趨勢,特別是我國現在仍處于重工業化的發展階段。
然而,目前我國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在推行中存在以下顯著問題:一是排污企業環保投入不足,沒有主動達標排放的意愿。二是環境服務業秩序亟待規范。三是第三方和排污主體責任明晰難。四是委托治理稅費征收增加了全社會污染治理成本。
對此,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建議,在加大排污企業環保投入方面,要利用經濟手段嚴格環境監管。推進總量控制前提下的排污權交易等制度的建立,使企業的運營成本控制與環境治理、環境懲罰成本聯動,通過經濟杠桿拉動企業積極開展污染物減排。
同時,嚴格落實新《環保法》的相關環境執法要求,政府主管部門完善監測監管制度以強化企業污染排放監管,將環保信息持續納入全國金融行業征信系統。在鋼鐵、建材、化工等重污染行業或工業園區內,責令長期不達標排放企業限期內開展第三方環境服務。
在規范秩序方面,要建立第三方治污企業信用評價制度。完善第三方治理主體的社會評價體系,發揮行業協會、社會組織等平臺的作用,逐步在行業內建立基于項目業績的信用評價體系,包括行業“黑名單”及“推薦名單”的誠信體系等,形成全國第三方服務企業數據庫。
在明確企業責任方面,要劃分權責。排污企業應承擔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并按照相關合同協議約定履約排放污染物(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及濃度)。第三方服務公司承擔合同約定范圍內的污染治理及達標排放等相關責任。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快制定針對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對業主方和被委托方相關責權做出明確規定,突破環境糾紛的舉證、調解、仲裁、補償、退出機制等關鍵難點。
在稅收方面,實施第三方治理企業優惠稅收政策。盡快制定第三方環境服務公司或項目的認定及財務核算辦法。針對第三方委托治理項目收入,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得稅減按15%征收。對于環境治理設施項目,免征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