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佛山市從2014年10月正式成立“環保警察”至當年年底,3個月共立涉環境污染案19宗,破案10宗,刑拘犯罪嫌疑人34人,逮捕32人,移送起訴15人,查處了一批重點污染環境的企業,打擊環境污染犯罪取得明顯成效。
“以前我們在執法過程中經常碰到企業阻撓,甚至暴力抗法,現在有了‘環保警察’,次感覺執法的腰桿子硬了起來。”佛山市環保局的一位執法人員說。
佛山市環保局的相關負責人介紹,佛山市公安局與環境保護局聯合執法,在公安局經偵部門設立“環保警察”,即環境犯罪偵查大隊,該大隊也成為廣東省首支在經偵部門組建的開展打擊破壞生態環境犯罪的專門隊伍。隨后各區公安部門也相繼設立“環保警察”。
自專業隊伍成立以來,五區“環保警察”各顯身手,查處了一批重點污染環境的企業,迅速處置了群眾反映強烈的“順德容桂江邊環境污染事件”和“南海區獅山鎮博愛路河涌污染問題”,偵破了“陳潛元涉嫌污染環境案”“佛山市智美鋁業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環境案”等案件。
環保警察擬在廣東全省推廣
去年10月,佛山公安局經偵支隊環境犯罪偵查大隊和順德區公安局環境犯罪偵查中隊同時揭牌成立,成為全省正式設立的“環保警察”機構,專司偵辦轄區內涉及環境污染的犯罪案件。專家稱,此舉有利于環境行政執法與環境刑事司法銜接。
成立兩天后,環保執法人員在順德區杏壇鎮發現一間無牌無證的小型電鍍廠,所產工藝廢水經管道排出,導致廠房周邊河涌被污染。自知違法,老板蔡某準備開溜,結果被參與執法的“環保警察”當場制服,隨后被刑事拘留,接受進一步調查。
去年12月,禪城“環保警察”對村級工業區污染源開展突擊檢查,阻止了兩宗違法排污行為。而佛山三水成立“環保警察”一個多月內,就開展聯合執法行動6次,12宗環保違法案件成功移交司法部門進行審理。
“企業無賴,環保無奈”的現象得以改善,警察聯合執法不僅幫環保部門維護秩序,還將此前環保調查后移送警方偵查變為現在刑事調查同步進行的方式,實現“無縫銜接”。佛山經偵支隊支隊長徐舟稱,環保警察提前介入,將使案件偵辦時間縮短一半。廣東省環境監察局局長周全則稱,環保警察設置后,可以時間介入調查,省去中間環節,一些重大環境犯罪案件可直接立案偵查。
廣東省委黨校教授、法治廣東研究中心主任宋儒亮說,佛山設立“環保警察”值得肯定,“這背后的理念就是行政與刑事的銜接,設置環保警察是兩法銜接的一個切入口。”
在3月4日舉行的全省環保局長會議上,來自媒體的報道消息稱,佛山等地設立“環保警察”的經驗做法或在全省推廣。
讓環保警察成為執法“輕騎兵”
如何治理環境污染?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建議,應當全國推行排污許可制度,可以設立環保警察賦予執法權。具體地說,就是要像森林公安一樣,賦予環保部門執法權、偵查權,讓環保執法者的權力更大一些,設立環保警察,讓他們手上有“槍”。
近來,人們對環境污染問題似乎立刻有了更深切的感受。其實,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環境污染早已長期存在,而且已經直接威脅到了人們的安全和健康,可見的霧霾天氣只是環境污染的影響之一。這一點,身處其中的人們十分明白。如何應對環境污染?這是一個異常復雜的議題,它不僅僅需要個體的倡議和呼吁,更需要制度的完善和執行?,F在的問題是,缺少對環境污染的零容忍,尤其是執法層面的零容忍。
為了防止污染的擴大,制度層面的建設從來沒有停下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被改為環境污染罪;14種環境污染入刑的情形也作了清晰界定;新的環保法給予環保部門更多的權力和底氣。從制度層面上看,對環境污染的治理已經準備充分:什么樣的行為將遭受什么樣的處罰;什么樣的行為將被入刑,一清二楚??蓡栴}是,制度的效力不能僅僅從紙面去推導,制度的效力還取決于具體執行,若執行不力,則制度的效力只是一種理論上的預期,其結果可能離公眾的想象相差十萬八千里。
環保警察的出現,無疑能夠解決以上難題。一是,增加執法的韌性。當環保部門的執法遇到阻力,甚至是受到威脅時,環保警察可以有效地應對、化解這種威脅,以更強硬的執法打擊違法抗法者的囂張氣焰。這種更嚴厲的執法,無疑能夠增加環保執法的威懾力,若環保執法只是撿軟柿子捏,則環保執法不可能具有公信力,也不可能讓環境污染治理得到有力推進。二是,銜接執法的空白。行政執法不同于刑事執法,環保部門具有的是行政執法權力,一旦一個環境污染事故涉及刑事犯罪,環保部門的執法就有些鞭長莫及,這時需要環保警察予以銜接、配合、沖鋒,以便讓這樣的環境污染事故得到及時有效治理。此時,環保警察就是填補執行漏洞的重要棋子,沒有他們的出現和介入,一些可以入刑的污染事故就可能處于執法停擺的狀態。
事實上,環保警察在俄、德、法等國環保執法領域存在已久,主要負責打擊環境污染行為。如俄羅斯的生態警察,其職責之一就是預防生態犯罪和行政違法。在我國,環保警察其實也非新鮮事,近年來先后有15個省市設立了專司環保執法的環保警察,其間,也有一些地方的環保警察隊伍被撤銷。環保警察的存廢之爭,主要體現在設立這一執法力量的法律依據、職責劃分和現實可行性等方面。如此現狀,一方面有待完善相關立法,也有待進一步積極探索。
當然,環保警察的作用要想真正發揮,還需要清晰的頂層設計。首先,是充分賦予權力,不限制、不架空、不施壓,以防止權力過度介入環保執法,使環保執法讓位于所謂的保護經濟發展,維護經濟生態;其次,是建立相應監督,環保警察的設置是為了增強環保執法的力度,以防止處罰代替刑罰,但是一種權力過大時,往往也可能走樣,因此必須對其建立相應監督,以保證權力在規范的軌道上行使。只有權力界定清晰,權力運行規范的環保警察才能真正環保執法的“頂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