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史上嚴厲”新環保法落地。
提起這部耗時近3年、兩次公開征求意見并數易其稿的法律,中華環保聯合會督查訴訟部部長馬勇感慨良多,“民間環保組織終于有了合法身份。”
為了這個期盼已久的合法身份,馬勇等了多年。2012年8月,環保法修訂一審時,“公益訴訟”未列入;2013年6月,二審稿規定,“公益訴訟主體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2013年10月,三審稿限定為,“依法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全國性社會組織”;2014年4月,四審稿擴大到“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相關社會組織”。
一波三折的背后,爭論的焦點正是民間環保組織的“合法”身份。
2014年泰州環境公益訴訟案引發震動
去年發生的泰州“12·19”環境公益訴訟案在社會上引發了巨大的反響,這起案件既是法律的一次勝利,更是環保公益組織打的一場大勝仗。
據環保部門調查,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間,常隆化工等6家企業違反環保法規,將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鹽酸、廢硫酸等危險廢物總計2.6萬噸,交給無處理資質的中江公司等企業,偷排到了泰州市直通長江的河流,導致水體嚴重污染,造成重大環境損害。
本案的14名企業責任人先后被抓獲并處罰。此后作為環保公益組織的泰州環保聯合會,向6家涉案企業提起環境公益訴訟。2014年9月10日,泰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6家涉案企業賠償1.6億余元,用于環境修復。二審中,江蘇省高院對本案維持了原判。
這起案件的重大突破在于,擺脫了過去對環境違法行為只能處罰一次的弊端,通過泰州市環保聯合會這個民間組織追究民事索賠,讓原本看似無主的環境資源,有了代言人。
與此同時,本案讓社會充分領略到了環保公益組織的巨大作為空間,而在今年1月份實施的新《環保法》中,就正式明確了民間環保公益組織在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的合法地位。
開源難 節流亦難
然而,歷經20年的發展進程,我國民間環保組織仍舊難以逾越“籌資難”的生存困境。
綠石環境行動網絡總干事李春華每天大部分工作是在考慮錢的問題,如何開源和節流。即使目前綠石的資助方相對穩定,但并不代表未來沒有任何風險。綠石2013年財務報告顯示,其前五大捐贈方是阿拉善SEE基金會、太平洋環境組織、南京市民政局、騰訊公益基金會、江蘇省環保廳,其中大捐贈方SEE基金會投入是56萬元,占到綠石總獲贈資金的71.6%。
“我們也在爭取更多基金會或政府機構的資金支持,以此來稀釋來自大額捐贈方的投入比例,因為我們很擔心大捐贈方未來會做出戰略調整,不再資助我們。”李春華說,由此,綠石在申請捐贈時會考量這個基金會的愿景與自身是否一致,以及它的資金來源、機構背景等很多方面。
在開源方面,環保NGO也有一些灰色做法,比如讓業內諱莫如深的“綠洗”行為。有的違法排污企業通過環保NGO來宣傳自身環保形象,通過資金支持來為自己洗白。“曾有企業以這個目的找到我們,但都被我們拒絕了。”李春華說,“在選擇企業資助方時,我們會非常慎重,特別是一些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的生產型企業,我們會做非常多的調查研究,即使現在沒有違法排污問題,如果未來存在這個風險,我們也會選擇放棄。”
由于國內環保NGO通常沒有公開募款的權利,所以在籌資困難的情況下會有一些“游走在法律模糊地帶”的募款行為。一位業內人士介紹說,近兩年,有一些NGO通過自身社交網絡進行募款,或者與有公募資質的基金會合作,掛靠在這類基金會下面的專項基金或者項目下面獲得捐款。
清華大學NGO研究所副所長賈西津認為,這兩種灰色募款行為將來會被逐漸規范的,并不是NGO籌款的長遠之計。國家應該向基金會放開公募資格,公募資格以及公募權的松動符合慣例。如果放開公募權,民間環保組織的籌資平臺打通,資金困境會得到根本性的改變。“做公益就應該有資金募集資格,這是很天然的事情。”
在節流方面,環保NGO也面臨很多障礙,比如環保NGO并沒有享受到做公益所應享受的免稅或繳稅優惠政策。同為環保NGO負責人,徐磐石指出:“如果我們申請的項目資金后有結余,這部分錢是需要繳稅的,按照10%-25%的比例。在我們年度支出中有相當一部分比例用來繳稅,這對于公益項目是不合理的,因為這部分錢不是NGO的經營利潤,而是來自捐款,不應該和其他工商類企業一樣繳稅。”
其實稅制不合理是所有社會公益組織所面臨的問題。據了解,完成注冊的NGO在國內有50多萬家,其中申請到免稅資質的只有1萬多家,而環保NGO只占國內所有NGO數量的2%左右,所以能享受到稅收減免政策的環保NGO數量微乎其微。“在中國做NGO是非常艱苦的事情,因為在資金血液上就被卡掉很多。”徐磐石說。
我們需要怎樣的環保組織
可以說,理想、熱情是環保組織共同的關鍵詞。然而,“激情”不代表“”。隨著公眾環保意識的覺醒,公眾維護環境權益的行動進入高漲期,從10年前的圓明園湖底防滲工程事件,到上海莘莊高鐵事件,到近年屢見不鮮的反對垃圾焚燒場、反對PX項目事件。由于大部分公眾缺乏科學的環保知識,環保組織就更應以理性的態度引導公眾,而非在理想主義的光環下誤導公眾采取手段維權。
監督的目的是改善,如果為了監督而監督,而不是提出建設性意見,采取建設性行動,那么只會帶來負面效應。組織公眾參與環保、向政府建言獻策、合理開展社會監督、維護公眾環境權益等,才是成熟的環保NGO(非政府組織)。2014年環境保護部發布的《關于推進環境保護的公眾參與的指導意見》,再次明確了引導培育環保NGO有序規范參與環境事務的指導思想、方向、目標和措施。
2015年1月6日,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新環保法中的環境公益訴訟作出細化規定。值得指出的是,《解釋》不是限制,而是體現了“開放”原則,讓更多的公益組織能參與到環保公益訴訟中。
公益訴訟是一條公眾理性參與環境保護的可行路徑。2014年年末,江蘇泰興“12·19”公益訴訟案中,一審判決污染企業賠付1.6億元,創下我國環保公益訴訟之;今年1月1日,“自然之友”和“福建綠家園”針對福建南平市損壞林地的采礦主提起的訴訟,也已得到受理。
倡導環境公益訴訟,意味著積極引入民間“活水”共同參與環境保護、環境治理,這本身就是政府理念的巨大轉變。回顧《環保法》修訂過程,環境公益訴訟主體從“中華環保聯合會”一家,到“全國性社會組織”,再到“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組織,充分顯示我國對民間環保組織發揮更大作用的鼓勵與期待。
近年來的實踐也證明,環保領域廣泛復雜的問題僅僅靠政府或企業是不可能完全解決的,引導公眾正確表達環境訴求、理性參與環境保護,實現公眾利益大化方面,環保NGO將越來越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
每個普通人,不僅是環境保護的監督者,也應是環境保護的參與者。如果把我國政府、企業、個人視為環境保護的“三角”,環保NGO應當居其中央,從多個維度發揮積極作用,成為環境公共參與的杠桿,撬動更多社會公眾投身環境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