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國土保護和治理條例》3月1日起施行
1月12日,《河北省國土保護和治理條例》在河北省十二屆人大三次會議上以659票贊成高票獲得通過,這是全國首部關于國土保護和治理的綜合性地方法規,將從今年3月1日起實施,標志著“三個河北”建設又增添了新的法制保障。
該條例明確規定實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建立生態補償制度和黑名單制度。條例大的亮點是針對國土治理制定了剛性的懲罰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國土資源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條例加重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作為或者亂作為的法律責任,負有領導責任的國家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或者由其主管部門責令辭職”。條例還加大了行政處罰力度,對向耕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的,按日累積處罰和按面積處罰。
為了強化法律責任,條例明確了八種違法行為:擅自變更國土保護和治理規劃的;未按國土保護和治理規劃組織實施的;擅自批準改變土地用途的;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對造成國土資源環境破壞的行為不制止、不處理的;對應當受理的投訴、舉報不受理,對已受理的投訴、舉報不調查、不處理的;應當依法公開信息而未公開的;其他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上述八種行為之一,將受到責令改正、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為從根本上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問題,條例規定,國家機關負責人對上述行為負有領導責任的,要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
國土治理工作多年來“治而不愈”
回眸這部創下河北省立法史上多項“”法規的出臺歷程,我們看到的是立法機關對“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精神的執著堅守,是對“傾盡全力打造一部良法”目標的孜孜追求。
河北省內環京津、東臨渤海,處于特殊的生態區位,承擔著保障首都經濟圈生態安全的重任。同時,河北省地形地貌千差萬別,生態功能多元,生態特征獨特。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河北省面臨的生態壓力日益加大,資源環境處于明顯的超負荷狀態。
有關資料顯示,河北省礦山環境破壞嚴重,水土流失問題突出;水資源極度短缺,水環境污染嚴重;森林總量不足,生態功能較弱;耕地土壤污染趨重;草原生態惡化,整體功能降低……
面對嚴峻的國土環境形勢,河北省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先后啟動了三北防護林、太行山綠化、京津風沙源治理、退耕還林(草)、沿海防護林等系列工程,實施了引岳濟淀、引黃濟淀等生態調水措施。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省生態系統功能退化、資源約束不斷加劇、國土開發強度與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不匹配等突出問題仍沒得到根本解決。癥結究竟在哪里?
“退耕還林”、“退牧還草”、“耕地占補平衡”、“濕地保護”……多年來,林草之爭、林水之爭、農林之爭一直沒有停止。
“農業、林業、水利、環保、國土各自為政,各負其責,沒有統一的規劃與布局。”業內專家一針見血指出,這是國土治理工作多年來“治而不愈”的癥結所在。
為避免國土保護和治理方面各專項法之間不銜接、缺統籌的問題,制定一部河北省國土保護和治理方面的綜合性的基本法,勢在必行、刻不容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