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近年來備受關注。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15年首起環境公益訴訟案立案
今年1月1日,新環保法正式生效實施當天,由自然之友和福建綠家園作為共同原告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被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南平市人民檢察院以及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是該案的支持起訴單位。
早在2008年7月,被告在未依法取得占用林地許可證及辦理采礦權手續的情況下,在南平市延平區葫蘆山開采石料,并將剝土和廢石傾倒至山下,造成植被嚴重毀壞。在國土資源部門數次責令停止采礦的情況下,2011年6月,被告還雇傭挖掘機到該礦山邊坡處開路并擴大礦山塘口面積。2014年7月,延平區法院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對三名被告判處徒刑。
自然之友和福建綠家園工作團隊與律師,曾赴現場進行生態損害調查。他們認為,被告違法開礦,嚴重破壞了周圍的林地,被破壞的林地完全喪失了生態功能,而且影響了周圍生態環境功能及整體性。原告請求法院責令四名被告謝知錦、倪明香、鄭時姜、李名槊依法承擔清除葫蘆山礦山采石處現存設備及廢石,原地恢復其破壞的林地植被的民事責任。
該案代理律師、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訴訟部部長劉湘說,新環保法將“破壞生態”的行為納入環境公益訴訟的范圍,該案也是依據新環保法立案的起生態破壞類環境公益訴訟案件。
環保部政策法規司法規處副處長李靜云在會上表示,環境公益訴訟能夠彌補政府執法能力的不足。全國環保執法人員總共不到8萬人,而需要監管的“有名有姓”的企業就有150萬家。開展環境公益訴訟,目的是震懾違法排污企業,提高其違法成本,共同監督和遏制環境違法行為。
訴訟主體資格得以明確
劉湘介紹,該案中謝某等四被告被控組織違法開礦,嚴重破壞了周圍的林地。自然之友和福建綠家園在赴現場進行生態損害調查后,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責令四被告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包括清除礦山采石處現存設備及棄石,原地恢復其破壞的林地植被。
劉湘認為,該案特別適合在新環保法生效的節點上提起訴訟。首先便是因為新法對公益訴訟主體作出了明確規定。
新環保法修訂草案經歷了4次審議。其中,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范圍,一直是頗受關注的焦點。此前,民間公益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常常因為“原告主體不適格”被法院“不予立案”。
初,公益訴訟主體范圍在修訂中被限定為“中華環保聯合會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經過三審后改為:“依法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5年以上的全國性社會組織”。
然而,環境公益律師胡少波認為,符合這兩條標準的公益訴訟主體大都有或政府背景,“廣大的民間環保機構,包括很多有意愿提起公益訴訟的環保組織,因為不能完全符合兩條標準而被地方法院拒之門外。”
終出臺的新《環保法》第58條作出了明確規定:“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5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正是根據這一條,自然之友和福建綠家園都具備了訴訟主體資格。并且,據民政部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副局長廖鴻介紹,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末,我國符合法律規定的環保社會組織有700多個。
而在1月6日高法發布的司法解釋中,符合條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等主體也被納入訴訟主體范圍,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門檻進一步降低。
至此,主體資格不明將不再成為環保公益訴訟的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