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 檢察院起訴環保局意義重大
2014年10月13日,佳樂公司繳納了排污費,但已屬逾期繳費,縣環保局卻不準備對企業行政處罰。金沙縣檢察院對此“不滿”,認為佳樂公司拖延支付排污費近一年,已對國有財政資金造成損害,其行為應當受到處罰。
2014年10月20日,金沙縣檢察院將環保局告上法院,訴請法院判決環保局履行對企業的處罰職責。遵義仁懷市法院受理了該案。
金沙縣環保局局長秦蓁說,收到法院《應訴通知書》后,環保局對佳樂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檢察院認為,行政公益訴訟目的已達到,遂提起撤訴,法院審查后裁定準予撤訴。
金沙縣環保局局長回應稱,“檢察院把我們推上被告席,這是以前從沒有過的事,確實影響很大。”檢察院狀告環保局等政府部門,別說在金沙縣“從沒有過”,即使在全國范圍怕也不多見。這種做法在當地產生了震動,表明司法機關主動作為的勇氣和魄力,也釋放出積極的信號:行政不作為、亂作為,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或許是此案引發社會關注的原因所在。
與之形成鮮明反差的是,一些政府部門對法律持輕慢態度。比如,有的政府出臺的紅頭文件不經合法合規“體檢”,“帶病運行”;有的地方政府拒絕執行法院生效判決,乃至于出現了“政府老賴”;有的政府單位或干部違法甚至犯罪了,還“理直氣壯”地向公檢法發公函“說情”。類似行為,哪有半點對法律的敬畏?這種行政權力“跑偏”的例子,不僅令政府公信力受損,更讓法律法規屢屢蒙羞。
在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一切行政權力,都將被關進制度的籠子。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應該督促其糾正。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這為根治行政不作為、亂作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解決途徑。在此案中可以看出,金沙縣檢察院的行政公益訴訟,促使該縣環保局終對污染企業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維護了法律的和公眾利益。希望這種依法監督行政不作為、行政亂作為的法治實踐,可以倒逼行政機關必須守法,樹立起對法律應有的尊重與敬畏。
藍天白云、青山綠水,一直是公眾向往的。環保執法部門惟有嚴格執法、違法必究,才能震懾住那些糟蹋環境的企業和個人。而當環保執法部門不作為或亂作為時,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彰顯了法律監督機關的剛性和威嚴,這值得我們都去點個贊!
環保問題成為我國可持續發展中的一大“瓶頸”,與一些環保執法部門不想管、不去管、不敢管有著密切聯系,更有不少環保部門的官員和污染企業狼狽為奸。曾記否,因污水問題遲遲得不到重視和解決,江蘇淮安一位女士在省市政風熱線聯動直播現場,向環保局局長下跪,請求盡快治理河道污染問題?更有不少網民先后公開懸賞,請當地環保局長下河游泳——這些無疑都是民眾對環保執法部門不作為的抗議和譴責。
所以,人們不禁為金沙縣檢察院的法治之舉喝彩!佳樂公司應繳納噪音排污費121520元,卻一直未繳納,縣環保局發出限期繳費通知,令其于8月23日前繳納排污費,如逾期不繳,將進行處罰。10月13日,該企業繳納了排污費,但已屬逾期繳費,縣環保局卻不準備對該企業進行行政處罰。金沙縣檢察院對此“不滿”,認為佳樂公司拖延支付排污費近一年,已對國有財政資金造成損害,其行為應當受到處罰,于是將縣環保局告上法院,訴請法院判決環保局履行對企業的處罰職責。
職權范圍的處罰職責,為何自己卻輕易放棄?如此不作為甚至明顯地包庇,這樣還能保護好當地的環境嗎?當地檢察機關提起的這起全國首例行政公益訴訟,無疑將推動環保部門嚴格執法。
有法不依、違法不究、執法不嚴,是很多法規成為“一紙空文”的癥結,在環保領域,這個問題尤顯突出。歷經數次審議,修訂后的《環保法》將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對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職責,完善了生態保護紅線等環境保護基本制度,強化了企業污染防治責任,加大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律制裁,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等將對直接負責主管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降級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這被視為中國用重典向污染開戰的力舉,媒體譽之為“史上嚴環保法”。
可是,作為“史上嚴環保法”的執法機關,如果環保執法部門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不去管、不敢管,法律仍將淪為“墻上的風景”。良法的出臺只是一半,關鍵的另一半是執行力,“史上嚴環保法”只有不折不扣、一絲不茍地嚴到實處,用重典向污染開戰,才能不成為一紙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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