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率不低于排污收費標準
來自媒體的報道消息稱,環境稅改革的時間表漸已明晰,明年環境稅極有可能完成立法并出臺。環境稅征收采用從量計征方式,計稅依據為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稅率不低于現行排污費的收費標準。稅收征管有望采取環保部門配合稅務機關征收的模式,即環保認定、稅務征收的征管模式。
“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選擇防止任務繁重、技術標準成熟的稅目開征環境保護稅,逐步擴大征收范圍。”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蘇明認為:“明年是‘十二五’后一年,我認為明年中央的決策應該到位,明年環境稅應該出臺。據我了解的情況,一年前三部門已經把方案報給國務院,現在正在立法,立法過程中有很多難點需要突破,但是坦率講,我比較有信心,明年環境稅變成法律出臺的可能性都是有的。”
蘇明表示,我們現在對水污染排放、垃圾等通過收費的手段進行治理,環境稅開征主要就是要進行“費改稅”。蘇明建議“費改稅”一步到位,即一次性把全部收費都改成環境稅。“一步到位比較好,如果收費和收稅并行,情況比較復雜,成本比較高。”蘇明稱。
一份財政政策研究內部報告顯示,如以保持企業負擔不變作為前提,則排污費的收費標準就是污染物排放稅稅率設計的低水平。但是,從現行排污費的運行情況來看,其征收標準過低,部分地區已經對2003年的排污費征收標準進行調整,將部分污染物排放的征收標準提高了一倍。因此,污染物稅目的稅率水平可以選擇將排污費征收標準提高一倍作為低稅率水平。
“收費標準提高一倍為下一步環境稅出臺奠定了非常好的條件。建議環境稅率低點在現在的收費標準之上,以后隨著社會接受程度的提高再把稅率逐步提高。”蘇明指出:“盡管收費標準提高了一倍,但是還遠遠達不到環境的治理成本。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不低于每污染當量1.2元,我們做過測算,治理的成本在每當量3元到3.4元。以后能否提到3元以上還比較困難。”
除了稅率之外,如何征管也是改革要考量的重要方面。據了解,計征方式的選擇與污染物排放稅的具體征管模式相關。如果選擇稅務部門自行征收的模式,由于排污費在廢氣和廢水等污染物的計征方式上涉及環境監測等方面的專業要求,如果由稅務部門按此方法進行征收難以滿足相關條件,因此可能需要對計征方式進行相應調整。
“從收費改為稅收后,我認為稅收的征管模式應該是稅務主導、環保配合?,F在收費主要是由環保部門說了算,有專門的監測部門,比較專業。下一步應該是稅務主導,還需要環保部門的專業知識配合。”蘇明表示。
此外,多位專家表示,由于二氧化碳排放造成對氣候變化的影響,因此上也將碳稅作為生態保護的一個重要稅收手段。為了應對氣候變化和促進國內節能減排,適時開征碳稅應該作為環境稅的一個重要內容。財科所多位專家建議,希望在2018年左右出臺碳稅。在起步時把碳稅作為環境稅的一個稅目更現實,社會阻力較小。隨后應該逐步把碳稅獨立出來,作為一個單獨的稅種,并適當提高稅率。
應防止企業花錢買污染
談及開征環境稅對行業的影響,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稅收研究室主任張斌曾表示,如對基礎性產品征收環境稅的話,會體現在整個價格鏈條上。“舉個例子,如果對電力企業征收環境稅,發電行業的利潤將下降。企業為了保持利潤,可能會提高電價,那么所有用電企業都會承擔稅負、增加成本。”張斌表示:“短期內,一些行業的利潤會受影響,但是從長遠來看,企業通過采購環保設備,降低稅負,達到減排的效果,利潤應該是可以保證的。”
此前,蘇明透露,環境稅方案已上報至國務院,正在按程序審核中。“提高稅率是環境稅制定重點之一,和目前的費相比,稅應該收得更多,以實現對企業的制約”,他說,環境稅的征收應以稅務部門為主,環保部門進行配合。環境稅應作為共享稅來征收,建議地方政府為主體,享有80%—90%。環境稅以費改稅為主,征收范圍包括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和噪音等在內的污染物排放和二氧化碳排放。
事實上,靠大幅度提高環境稅征收標準來提高環保效率的做法,起源于戰后歐洲經濟高速發展期。此后為世界一些國家所仿效。盡管我國目前尚未開征環境稅,但對于一些污染嚴重的企業,事實上已經開始在征收各種收費項目。
雖說,開征環境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企業提高環境保護意識、加大防污染力度。但環境污染對地球上越來越稀缺的青山綠水生態資源的破壞等,僅靠征收環境稅是根本不可能再生的。可能還會有企業認為,既然繳了環境稅,治理污染就應由政府全額埋單。
環境稅是一種懲罰性質的稅種,目的是讓產生污染的企業付出更多代價。假若通過調整環境稅收政策,排污企業能以積極主動的態度加強環保工作,大限度地減少環境污染,這無疑是政策制定者所希望看到的效果。但如果有的企業這樣想:既然繳了環境稅,就買了“排污權”,不僅不能做到減少排污或實現零排放,而且變本加厲,在排污數量和濃度大大增加。這就需要將排污量的多少體現在環境稅的具體征收標準上,防止企業繳了稅反而多排污。假如污染大戶中的“富人”可能用更多的錢換取對環境污染的“超容”,必然背離靠調整環境稅收政策遏止環境污染的初衷。
盡管說,政府通過采取“高限處罰”的措施,如開征環境稅,對惡意排污行為實行重罰,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能夠堵死“花錢買污染”的漏洞。但在調整環境稅收政策的同時,更要防止排污企業將所繳納的環境稅,在生產成本中列支而計入產品成本,導致排污收費實際上成為商品價格的一部分,后轉嫁給消費者,從而步入“企業污染社會負擔”的怪圈。如果因為開征環境稅,環保部門就認為對排污企業又多了一道“保險”,可以松一口氣,懈怠日常監管,那么,排污企業就會萌生僥幸心理,非法排污,危害環境。
因此,對于環境稅,我們應避免以下幾個認識誤區。
首先,繳納環境稅不等于擁有排污權。環境稅是一種懲罰性質稅種,目的是讓產生污染的企業為此付出更多代價。假若通過調整環境稅收政策,排污企業能以積極主動的態度加強環保工作,大限度地減少環境污染,無疑是政策制定者所希望看到的效果。但如果有企業想:既然繳了環境稅,就等于買了排污權。這就不僅不能減少排污,還會變本加厲,使排污數量和濃度大大增加,反而成了繼續污染的“保護傘”。也就是說,假如污染大戶中的“富人”能用更多的錢換取對環境污染的超容,必然背離環境稅政策的初衷。
其次,避免環境稅被轉嫁給消費者。盡管政府通過高限處罰的措施如開征環境稅,對惡意排污行為實行重罰,能夠堵住花錢買污染的漏洞,但開征環境稅無疑將加重企業負擔,并在客觀上增加企業的經營成本。因此,政府在調整環境稅收政策的同時,更要防止排污企業將繳納的環境稅在生產成本中列支而計入產品成本,導致排污收費實際上成為商品價格的一部分被轉嫁給消費者,從而步入企業污染社會負擔的怪圈。
再次,環境稅不能包治百病。事實上,當今社會所出現的環境問題,固然有企業缺乏社會責任的原因,但深層次原因是經濟發展模式的偏差。為了追求GDP,一些容易產生污染的項目倉促上馬,而面對高額的治理費用,這些企業卻力所不能及。而有的企業可能會這樣認為:既然繳了環境稅,那么治理污染就應由政府全額埋單。而因為開征環境稅,有的地方環保部門可能會認為對排污企業又多了一道保險,可以松一口氣,懈怠日常監管。那么,排污企業可能就會萌生僥幸心理,非法排污,危害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