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福建省河長制實施方案》,福建省的三條主要河流閩江、九龍江、敖江流域分別由三位副省長擔任“河長”,十二位設區市副市長擔任轄區內這三條河流的河段長;同時,流域所經的縣(市、區)政府還設有鄉(鎮、街道)河段長、村級(居委會)專管員。
除三條主要河流外,汀江、晉江等其他流域也分別由所在地的市、縣(區)政府確定“河長”、河段長以及專管員,并確定聯系部門。
《方案》規定,“河長”、河段長是包干河流保護管理的責任人,負責督導下級河段長和相關部門履行職責,協調河流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矛盾、上下游之間糾紛,組織整改包干河流突出問題,開展水環境應急事件處置,協調處理流域保護管理、水環境綜合整治的重大問題。
根據《方案》,福建將在2014年底前全面推行“河長”制,通過努力,使亂占亂建、亂排亂倒、亂采砂、亂截流等“四亂”問題得到有效遏制,突發水環境事件得以及時發現和妥善處置,河流斷面水質、水生態、水環境面貌明顯改善,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全面落實,基本實現“水清、河暢、岸綠、生態”的目標。
眾所周知,水污染防治與水生態建設,既需要上游地區放棄高污染產業,動真格治污,也需要下游地區從全局層面著眼,對上游地區進行生態補償。然而,由于行政分割及發展水平的懸殊,跨地區污染的監督、治理難度很大。一旦對各地利益博弈協調不到位,在防治亂占亂建、亂排亂倒、亂采砂、亂截流等“四亂”現象中,極有可能出現步調不一致的問題。
在這樣的背景下,出臺“河長”制,或可從全局的高度統籌規劃、協調治理。多級參與、層層把關的治理模式明確了每條河流、每個河段的責任單位與人員,從而擺脫了以往不少地方出現的那種“九龍治水,無人負責”的尷尬與困局。
同時,“河長”制,體現的是“治水先治人”的理念,其基礎在于問責制度。根據屬地原則明確了河道所在地行政首長所負的治理責任,使短期的領導重視變成常規行政行為。從過去的“有污染,沒人管”到如今的“有污染,找“河長”,彌補了早先“多頭治水”的不足。流域內政府主要負責人能更有效協調治水的各個環節,形成“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治水生態鏈,真正形成全社會治水的良好氛圍。
事實上,實行“河長”制傳達了地方政府重視環保、強化責任的鮮明態度。特別是在一些水污染較嚴重的地區,由黨政一把手“屈尊”擔任“河長”,親自督辦河流環保工作,可以震懾環境違法行為、加大環境治理力度,從而起到一定的立竿見影之效。
擔心的是,市長、書記們的分內工作林林總總,哪一樣都不能怠慢,雖然當上“河長”,他們能拿出多少精力對轄下河流、湖泊、水庫的治污進行精心規劃,并耗費大量時間、精力對治污工作進行組織和協調?更重要的是,“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官”,假若李兵局長高升或調走了,基層縣市還會那么積極推行“河長”制嗎?一旦人走政息,河流污染恐怕還是“濤聲依舊”吧。
“河長”制透露出一種行政權依賴,它的核心是,當某地環境污染沉疴難返,一些人便開始期待地方主要領導批示或親自過問,以待問題的終解決。在他們心目中,地方政府成了污染企業的天敵,成了挽救環境危局的后倚靠。殊不知,在一些地方,以問題解決者面目出現的“行政權力”,往往也是環境問題的麻煩制造者。
國家環保總局對11個省(自治區)的126個工業園區的抽查數據顯示,高達87.3%的園區違規審批、越權審批、降低標準通過環評,都不是企業或個人所為;屬于政府公共服務的城鎮污水處理項目,一半以上偷工減料或停止運作,也不是企業或個人所能做到的;至于近四成半企業存在環保違法,到底是企業無良,還是地方政府有法不依、監管乏力?
誠然,“河長”制要想取得成效,恐怕還需要一些配套措施來添加動力。因此,專家建議,應明確考核目標與問責機制,對河流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矛盾及上下游之間糾紛協調不力、對包干河流突出問題整改與水環境應急事件處置不到位的相關責任人員,要有效問責。
另外,還應充分調動公眾參與治污的積極性和責任感,把他們從旁觀者變成環境污染治理的參與者和監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