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管理辦法將出臺排污企業有望持證上崗
排污權交易有一個很基礎的載體就是排污許可證。目前,國內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還沒有出臺。
9月4日,中國政府網舉行環境保護部談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訪談,環保部總量司副司長黃小贈表示,爭取2014年年底頒布實施排污許可管理辦法,擬出臺扶持政策,壯大排污權二級市場。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提出到2015年底前試點地區全面完成現有排污單位排污權核定,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為全面推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奠定基礎。
黃小贈稱,《意見》明確了排污權以排污許可證的形式來確認,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對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作出了明確規定,現在新的環境保護法也明確規定要實行排污許可證的制度,環保部正在抓緊出臺排污許可管理辦法和制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黃小贈表示:“環保部正在抓緊出臺排污許可管理辦法和制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這個辦法也做了大量的前期調研工作,已經比較成熟,爭取今年年底把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能夠頒布實施,更加統一規范排污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據悉,在排污權中,初次分配問題是工作重點和難點。排污權的分配國家在“十一五”期間已經出臺了水和大氣污染排污指標核定的規范、核定的技術路線。隨著排污權工作的推進,下一步環保部將會進一步規范和統一完善主要污染物,包括水和大氣的分配方法,同時也指導和鼓勵地方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合理的確定排污權。
福建出臺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
又一地方立法補充排污法規空白。福建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將于9月起施行,符合規定的排污單位如非法轉讓排污許可證,將面臨高10萬元的罰款。目前機動車、鐵路機車、船舶、航空器等移動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暫不列入管理辦法。
《辦法》規定,申請排污許可證或臨時排污許可證需符合6項條件:一是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經有權審批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二是申請排污許可證的建設項目通過竣工環保驗收,申請臨時排污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具備試生產條件;三是按照規定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四是按照規定制定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五是按照標準和技術規范設置排污口;六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北京大學經濟學院教授曹和平表示,目前我國在排污權證交易方面仍然面臨立法嚴重滯后的情況,排污許可證從一個法律權證到資本權證的轉變也是市場經濟發展的一個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