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廣西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管理,保障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正常穩定開展,依據相關規定及技術規范,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發布關于公開征求《水環境質量監測防范人為干擾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針對《水環境質量監測防范人為干擾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12月28日。
水環境質量監測防范人為干擾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廣西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管理,保障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正常穩定開展,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
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7〕35號)、《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號)、《關于印發<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網采測分離管理辦法>和<國家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環辦監測〔2019〕2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控站點運維基礎保障嚴防人為干擾問題的通知 》(環辦監函〔2022〕1號)、《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實施方案>的通知》(廳發〔2018〕3號)以及相關技術規范,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人為干擾,系指故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等,干擾水環境質量監測等行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系指國控地表水環境質量手工監測、國家級水質自動監測站及自治區級水質自動監測站。
第四條 人為干擾監測情形界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人為干擾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
(一)非運維人員未經報備進入水站站房及采樣區域(國控水站<斷面>采樣口<點>周邊20米范圍區域、區控水站采樣口周邊5米范圍),觸碰監測設施或視頻監控等設施的,影響監測監控設備運行異常或監測數據出現異常波動。(根據監測函〔2023〕31號文件修改)
(二)監測點位(斷面)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或湖庫站點半徑500米范圍內設置人工噴泉、曝氣等增氧措施或投放藥劑、設置管道沖水等。
(三)故意破壞、損毀監測設備站房、通訊線路、信息采集傳輸設備、視頻設備、電力設備、空調、風機、采樣泵、采樣管線、監控儀器或儀表以及其他監測監控或輔助設施的;
(四)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停運水站監測設施,變更、增減地表水監測點位,或故意改變點位屬性的。
(五)采取人工遮擋、堵塞等方式,干擾水站采樣口或周圍局部環境的。
(六)故意更換、隱匿、遺棄監測樣品或者通過稀釋、吸附、吸收、過濾、改變樣品保存條件等方式改變監測樣品性質的。
(七)故意改動、干擾儀器設備的環境條件或運行狀態;故意刪除、修改、增加、干擾監測設備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或人為使用試劑、標樣干擾儀器的。
(八)未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自動監測設備暗藏可通過特殊代碼、組合按鍵、遠程登錄、遙控、模擬等方式進入不公開的操作界面對自動監測設備的參數和監測數據進行秘密修改的。
(九)無正當理由,強制要求監測機構多次監測并從中挑選數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簽上報監測數據的。
(十)非運維船只未經報備進入水站采水口(斷面)20米范圍停駐10分鐘及以上,通過螺旋槳等裝置或采用其他方式攪動水體。
(十一)采取人為手段使河流改道、斷流或故意繞開采水口等方式干預采樣環境,導致水站或斷面失去污染監控作用。
(十二)未經報備,在水站(斷面)采樣區域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范圍內或湖庫站點半徑500米范圍內,進行施工作業或人工養殖。
(十三)向采測分離工作相關部門或人員詢問采樣時間、監測頻次、送測關系等關鍵信息,跟蹤采樣人員采樣路線。
(十四)在采測分離采樣現場,擅自阻撓、要求分裝樣品等干擾監測行為。
(十五)通過稀釋、勾兌、替換等方式,改變水樣代表性。監測點位附近采取補充或勾兌干凈水。
(十六)故意更換、稀釋
校準儀器用的試劑、保存監測樣品用的試劑,故意調節保存監測樣品和試劑用的冷藏箱參數。
(十七)其他未規定的人為干擾情形。
第五條 涉嫌人為干擾監測情形報告要求
(一)運維機構或監測機構發現涉嫌人為干擾監測情形,核實后立即報告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和相應屬地的自治區駐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并于6小時內形成電子版報告、24小時內報送正式報告。
(二)自治區各駐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接到運維機構或監測機構關于涉嫌人為干擾情形報告后,微信電話等方式立即通知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與駐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在24小時內開展現場核實,并于48小時內將正式報告報送至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三)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接到駐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正式報告后,應立即報告生態環境廳監測處,并于48小時內由生態環境廳監測處組織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中心開展情況核實,并形成正式報告報送生態環境廳。
(四)各市生態環境局、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和駐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發現的涉嫌人為干擾情況,也應參照上述時限及時報送。
第六條 防范人為干擾管理要求
(一)各駐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加強水站周邊安全防護設施建設,條件允許的設立隔離柵欄。國控站站房隔離柵欄建設請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同意后實施。
(二)站房應安裝智能門禁系統,門窗應加裝防盜設施。采水口與站房內外應安裝高清監控設備,實現24小時不間斷監控。
(三)未經報備,原則上嚴禁非運維人員進入站房,嚴禁非運維人員進入國控水站(斷面)采樣口(點)周邊20米范圍區域、區控水站采樣口周邊5米范圍區域。確實需要進出水站站房、采樣區域的,實行人員出入登記備案制度。
(四)各駐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定期對區控水站開展運維考核的同時,重點對區控水站站房、采水口及周邊環境開展運行保障檢查,預防人為干擾破壞行為發生。
(五)市、縣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可能干擾水站運行的各類施工、工程治理等項目的監督管理,實行事先報批制度。涉及國控水站的,市生態環境局須報告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再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按程序報生態環境部審批同意后實施;涉及區控水站的,須由市生態環境局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審批同意后實施。原則上站點采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或湖庫站點半徑500米范圍內,不允許新增排污口和采取針對性的河道治理措施。
(六)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每年組織開展一次國控區控水質自動監測站全覆蓋運維基礎保障檢查,切實保障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
第七條 人為干擾監測情形處理
(一)涉及國控站點(斷面)的,在生態環境部監測司和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的指導下,按國家要求開展調查處理工作。
(二)涉及區控站點(斷面)的,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統籌組織調查處理工作,具體按照以下情況開展:
1.涉嫌人為干擾的,以生態環境廳辦公室函件形式,責成所在設區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調查結果報生態環境廳。
2.已造成人為干擾區控站點(斷面)的,以生態環境廳辦公室函件形式,責成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調查處理,將處理責任人的情況及整改情況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并抄送所在市人民政府。
3.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調查人為干擾時,發現涉嫌違法違紀的,應依規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應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三)區控站點(斷面)發生嚴重人為干擾行為的,當月各項指標分別采用該區控站點(斷面)當前時段(含當月)倒推一年最差月代表值參與統計;若當月各項指標均為最差月代表值,采用差于當月水質一個類別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限值作為月代表值參與考核統計。
第八條 本規定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