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廣西地表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管理,保障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正常穩定開展,依據相關規定及技術規范,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發布關于公開征求《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防范人為干擾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針對《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防范人為干擾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12月28日。
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防范人為干擾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廣西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管理,保障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正常穩定開展,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
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7〕35號)、《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號)、《關于做好“十四五”新增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城市站聯網及監測事權上收工作的預通知》(總站氣字〔2019〕550號)、《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城市站運行管理辦法》(環辦監測〔2020〕15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控站點運維基礎保障嚴防人為干擾問題的通知 》(環辦監函〔2022〕1號)、《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實施方案>的通知》(廳發〔2018〕3號)以及相關技術規范,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環境空氣質量監測人為干擾,系指故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等,干擾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等行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系指國控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及區域站、區控市級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區控縣級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酸雨自動監測站、顆粒物組分網監測站、光化學組分網監測站。
第四條 人為干擾監測情形界定
有關單位和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涉嫌人為干擾監測數據:
(一)非運維人員違規進入空氣自動監測站(以下簡稱自動監測站)站房或者站房采樣平臺,且接觸監測設施或智能監控等輔助設施,導致監測監控設備運行異常或監測數據異常的。
(二)采用霧炮車等裝置或其他方式噴淋自動監測站站房、站房房頂、采樣區域以及只圍繞自動監測站點開展治標不治本的環境治理行為。
(三)圍繞自動監測站點實施“選擇性治理”,針對性提升站點局部環境質量而開展生態環境治理項目、設立“重點管控區”“示范區”等人為干擾監測的行為。
(四)電力保障異常,導致自動監測站點異常停止監測。站點附近周邊均未停電的情況下,包括但不僅限于:自動監測站多次異常停電的;污染天氣期間,因異常停電或網絡中斷導致高值站點日均無效超過2次的;未經相應管理權限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自動監測站連續停電超過4天的。
(五)地方政府部門將環境治理考核或管理目標簡單地與具體自動監測站點監測數據直接掛鉤的。
第五條 涉嫌人為干擾監測情形報告要求
(一)運維機構或監測機構發現涉嫌人為干擾監測數據或弄虛作假的情況,應立即報告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并在24小時內報送正式函件。
(二)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接到報告后,應在48小時內組織核實情況并報告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涉嫌嚴重人為干擾行為的,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組織調查及處理。
(三)各市生態環境局、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和各駐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涉嫌人為干擾情形,也應參照上述時限及時報送。
第六條 防范人為干擾管理要求
(一)站房、站房房頂及采樣區域應實現封閉管理,站房周邊安裝1.8米高柵欄。站房周邊設置柵欄的,采樣區域以柵欄為界;未設置柵欄的,采樣區域以距離采樣器20米為界,且進入自動監測站采樣區域和站房的門鎖鑰匙僅運維人員持有。
(二)站房內、外部要安裝必要的監控設施。內部至少安裝2臺監控探頭攝像頭,其中一臺可以覆蓋監測儀器,另一臺應安裝在進入站房門口上方位置;采樣區域應安裝2臺對射的攝像頭,并可覆蓋整個采樣區域。視頻監控系統硬盤錄像機應至少能夠儲存一個月視頻資料,并具有回放及區域入侵報警功能。
(三)站點所在轄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站點所在單位、城市環境管理部門等宣貫監測站點的運行管理辦法,對可能干擾自動監測站運行的各類施工、灑水降塵等項目的監督管理,實行事先報備制度。
(四)各駐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定期對區控站點、光化學組分網監測站及酸雨自動監測站開展運維考核的同時,重點對區控站房、采樣口及周邊環境開展運行保障檢查,預防人為干擾破壞行為發生。
(五)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每年組織開展一次覆蓋全區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點的運維基礎保障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求站點基礎保障責任單位限時整改,切實保障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質質量。
第七條 人為干擾監測情形處理
(一)涉及國控站點的,在生態環境部監測司和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的指導下,按國家要求開展調查處理工作。
(二)涉及區控站點的,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統籌組織調查處理工作,具體按照以下情況開展:
1.涉嫌人為干擾的,以生態環境廳辦公室函件形式,責成所在設區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調查結果報生態環境廳。
2.已造成人為干擾區控站點的,以生態環境廳辦公室函件形式,責成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調查處理,將處理責任人的情況及整改情況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并抄送所在市人民政府。
3.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調查人為干擾時,發現涉嫌違法違紀的,應依規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應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三)區控縣級站點發生嚴重人為于擾行為的,其所在縣當月的各項污染物濃度分別以該縣當前時段(干擾首日)倒推一年各項污染物最大日均濃度參與考核統計。
第八條 本規定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