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構建與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相適應的生態環境保護法規制度,打造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中國典范,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市人民政府組織起草了《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并經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六次會議第一次審議。
為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根據《深圳市制定法規條例》規定,現將《條例》和有關說明在“深圳人大網”、“深圳政府在線”、“深圳新聞網”、“i深圳”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有關意見建議可通過寄送、電郵或者傳真等方式反饋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辦公室。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1年1月19日。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市民中心A區211室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辦公室
郵編:518035
傳真:88101041
電子郵箱:fzwyh@szrd.gov.cn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21年1月4日
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生態安全和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打造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中國典范,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特區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和改善、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未規定的,適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政府責任】市、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委會,下同)對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質量負責,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采取措施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
街道辦事處(含新區辦事處,下同)負責綜合協調轄區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落實生態環境網格化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巡查、信息采集、宣傳引導等工作。
第四條【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市、區成立本級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轄區生態文明建設,研究部署生態環境保護的重大事項、重點任務,督促、檢查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開展情況。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環境保護與發展領域專家組成的生態環境保護決策咨詢委員會,提供前瞻性、戰略性、預警性的意見,促進城市可持續高質量發展。
第五條【主管部門職責】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特區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擬訂生態環境保護法規、規章,制定生態環境保護政策、規劃、標準,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監督工作。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派出機構負責轄區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以派出機構名義開展轄區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工作。
市生態環境綜合執法機構承擔權限范圍內的執法活動,指導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派出機構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工作。
第六條【相關部門職責】發展和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工業和信息、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和建設、公安、交通運輸、城市管理、水務、商務、財政、稅務、應急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資金投入】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常態化、穩定的財政資金投入機制和多元化、市場化的生態環境保護投資融資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態環境保護,推行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
第八條【綠色發展】市、區人民政府推進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建設,構建以市場為導向的綠色技術創新體系,大力發展綠色產業,開展節約型機關、綠色學校、綠色社區等綠色生活創建行動,促進綠色消費,發展綠色金融。
第九條【目標責任制和評價考核】構建以綠色發展為導向的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體系,將生態文明建設重點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作為黨政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
實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度,制定實施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明確黨政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推行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條【義務和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對其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踐行綠色生產和生活方式,依法享有在良好生態環境生活、獲取生態環境信息、參與生態環境監督管理等權利。
第二章 保護和改善
第十一條【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堅持生態保護優先,科學布局生態、生產、城鎮等功能空間,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空間管控邊界以及海洋生態保護紅線。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生態保護紅線】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落實自然生態空間用途分區和管控要求,鼓勵按照相關規劃開展維護、修復和提升生態功能的活動。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生態保護紅線監測、評估和考核等監管工作,對發現的問題應當通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自然保護地保護】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要求,編制自然保護地規劃,將重要的自然生態系統、自然遺跡、自然景觀、特有物種棲息地和野生動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區劃定為自然保護地,建立以自然保護區和自然公園組成的自然保護地體系。
劃定自然保護地應當與生態保護紅線保持銜接,對自然保護地進行調整優化,評估調整后的自然保護地應當劃入生態保護紅線。
第十四條【生物多樣性保護】市人民政府建立生物多樣性調查、監測、評估和預警等制度,發布重點保護物種名錄與重要物種棲息地保護清單,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明確生物多樣性優先保護區域和管理措施,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五條【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城市開發建設應當保護地表水系、灘涂濕地、自然地貌及野生動植物等自然生態系統和自然景觀,造成生態破壞的,應當及時進行治理和修復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生態功能重要區域、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生態系統的生態功能喪失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重大系統性生態修復工程、重要生態廊道節點修復工程,提升生態功能。
第十六條【城市生態系統監測網絡】市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整合城市生態系統監測網絡,對生態系統、生態資源狀況、生物多樣性、人類干擾活動進行監測監控,為城市生態系統調查、預警、考核、監督管理提供數據支持。
第十七條【生態系統服務價值核算】市人民政府組織建立生態系統服務價值核算體系,擴大生態系統服務價值核算范圍,定期對生態系統服務價值進行統計核算并公布核算結果。
生態系統服務價值核算結果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生態補償、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等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決策生態環保合規】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作出重大公共政策、規劃和其他重大政策措施等行政決策前,應當結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標準等,對決策事項可能存在的生態環境風險進行合規審查,從源頭保證決策事項與生態環境保護的協調和平衡。
行政決策生態環境保護合規審查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市人民政府以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為目標,根據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劃定生態環境管控區域,制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實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
對劃定的生態環境管控區域,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在已經開展生態環境評價的區域,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評價結果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要求,制定重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批管理名錄,未納入名錄的建設項目無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二十條【總量控制】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核定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編制特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管理需要組織制定其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控制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應對氣候變化】市、區人民政府將應對氣候變化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目標作為制定中長期發展戰略和規劃的重要內容,組織制定實施應對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減排的規劃和政策,協調解決應對氣候變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在城市規劃、基礎設施、水安全、災害風險、產業發展、金融等領域采取措施,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積極應對氣候變化。
市人民政府建立應對氣候變化行動的國家自主貢獻重點項目庫,依法引進各類資金投資國內氣候項目,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環境與健康管理】市人民政府支持環境與健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建立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組織建立環境與健康監測網絡,開展空氣、飲用水等環境因素對健康影響的調查和風險評估,做好環境與健康風險管理。
第二十三條【生態補償與獎勵】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推動落實森林、河湖水系、濕地、海洋、耕地等重點領域、禁止開發區域、重點生態功能區等重要區域生態保護補償全覆蓋。
對于生態環境質量同比改善的區域,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區人民政府發放獎勵資金,獎勵資金專項用于生態環境質量改善。
第二十四條【特區標準】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保障公眾健康和保護生態環境為宗旨,借鑒先進標準,組織制定生態環境保護強制性地方標準、重點控制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名錄。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前款地方標準、名錄時,應當組織開展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和公平競爭審查,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實施。
特區需要提前執行國家和省下一階段生態環境保護標準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和公平競爭審查,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按規定向上級部門報備。
第二十五條【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城市開發建設應當同步規劃和建設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垃圾轉運及處理設施、醫療廢物集中處理設施以及其他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設施等環境基礎設施。
環境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和升級改造,應當符合標準要求,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和污染防治措施,降低生態環境影響。
第二十六條【區域聯防聯治】市人民政府建立粵港澳大灣區生態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粵港澳大灣區生態環境保護合作,共同處理跨區域生態環境保護重點問題,開展聯合執法、預警應急工作;協調推進粵港澳大灣區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和統一防治措施,推動區域生態環境協同保護和治理。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條【企業環保主體責任】排污單位應當履行環境保護主體責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環境污染,依法承擔環境污染責任。
排污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并承擔下列責任:
(一)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明確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二)組織制定環境保護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實施教育培訓計劃;
(三)安排環境保護所需的資金投入;
(四)保證生產環節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環境保護責任。
第二十八條【專職管理機構與人員】重點排污單位應當設置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或者專職管理人員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督促落實本單位環境管理措施和整改措施;
(二)檢查本單位的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狀況,及時排查環境風險隱患,提出改進建議;
(三)制止違法排放污染物及其他環境違法行為;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環境保護責任。
第二十九條【出租物業環境管理責任】業主或者物業管理人不得將物業出租或者出借給組織和個人從事不符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
業主或者物業管理人應當嚴格遵守建設項目環境準入等規定,發現生產經營活動涉嫌環境違法的,應當制止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工業園區環境治理】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推動工業園區建設,引導企業入駐工業園區,實現資源綜合利用、污染集中治理,發展循環經濟,保護生態環境。
新建電鍍及其他涉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應當進入已經建成的工業園區,安全生產或者產業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項目除外。
第三十一條【工業園區環境管理】工業園區應當設立園區環境管理機構,建立園區環境管理制度,履行以下環境保護職責:
(一)遵守生態環境準入相關規定,制定本園區新建項目環境準入條件,不得引進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建設項目;
(二)建設和管理工業園區環境保護基礎設施,按規定配套建設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和固體廢物收集、貯存設施,組織開展園區污染物排放監測;
(三)組織實施工業園區生態化改造和建設,推進清潔生產和節能減排,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四)建立入園企業環境管理臺賬,載明入園企業的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申領等情況;
(五)對入園企業開展環境保護巡查,發現環境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環境保護責任。
第三十二條【排污許可分類管理】特區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結合國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及管理實際,制定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
納入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排污單位,應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領排污許可證。應當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排污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未納入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其他排污單位,無需申領排污許可證,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三條【排污許可動態管理和執行管理】建立排污許可證載明事項動態管理和定期報告制度。
因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要求等發生變化,需要對相應的許可內容進行調整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主動告知排污單位申請對排污許可證載明事項進行調整,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排放污染物,遵守排污許可證載明的環境保護管理要求,按規定編制和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排污單位可以在規定的條件下通過排污權交易有償取得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三十四條【自動監測監控】下列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和視頻監控系統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終端聯網,保證自動監測設備和視頻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和使用,按要求進行計量檢定和比對,對監測數據和監控記錄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一)重點排污單位;
(二)工業園區;
(三)納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重點監管的建筑施工工地、碼頭、混凝土攪拌站和餐飲等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十五條【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運行使用,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排放、稀釋排放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污染防治設施需要改造升級、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污染防治設施改造升級的,排污單位不得超標排放污染物。污染防治設施閑置、拆除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單位進入破產程序的,破產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管理和處置污染防治設施及污染物,防止發生環境污染。
第三十六條【第三方治理】排污單位可以委托服務單位對自有污染防治設施實施專業化運營管理,也可以將污染物委托具有相應處理能力的生產經營單位集中處理。排污單位和受托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受托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相關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運營管理污染防治設施和處理污染物。
委托服務單位運營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承擔污染治理責任,但由于受托人不按照法律規定、相關標準運營管理或者弄虛作假的,受托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委托集中處理的,受托人接受委托后超標排放污染物的,由受托人承擔污染治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技術升級改造】不改變項目性質、不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種類的情況下,排污單位采取以下清潔生產措施對現有設施、生產工藝條件及輔助設施進行改造的,無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按照規定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
(一)采用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嚴重的原料;
(二)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工藝和設備,替代資源利用率低、污染物產生量多的工藝和設備;
(三)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廢水和余熱等進行綜合利用或者循環使用;
(四)將污染物委托具有相應處理能力的生產經營單位集中處理;
(五)采用先進的污染防治技術。
第三十八條【環境經濟激勵政策】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推進綠色工廠、綠色產品、綠色園區和綠色供應鏈等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組織評價發布綠色制造示范名單。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建立企業環保制度,制定評價指標,定期發布企業環保名單。
對納入綠色制造示范名單和環保名單的,依法給予稅收優惠、金融信貸等支持。
市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等部門建立基于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的差別化電價政策,按規定報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九條【含第一類水污染物的廢水管理】排放的生產廢水中含第一類水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對第一類水污染物分類收集和處理,不得稀釋排放。在產生該污染物的車間或車間廢水處理設施出水口專門設置規范的排放口和監測點,處理達標后方可進入綜合廢水處理設施。
第四十條【廢水外運】排污單位將生產廢水外運集中處理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收集、貯存生產廢水的場所安裝在線視頻監控設施并保持正常運行和使用;采取措施防止滲漏、遺撒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
排污單位外運生產廢水集中處理的,排污單位、運輸單位和處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填寫生產廢水外運處理聯單,實現全過程管理。
嚴禁在收集、貯存、運輸過程中排放生產廢水。
第四十一條【協商執行排放水污染物標準】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排污單位向所在區域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可以根據行業廢水特征、污染防治技術以及處理工藝與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協商確定特定污染物排放限值:
(一)排放的廢水屬于可生化性能較好的農副食品加工工業等廢水;
(二)協商排放的污染物不屬于第一類水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水污染物;
(三)廢水以密閉管道的形式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
(四)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具備處理此類特定污染物工藝和能力,并保證排放污染物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
排污單位與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商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應當報所在地排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按要求申領或者變更排污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清潔能源】非道路移動機械、鍋爐、工業窯爐、垃圾清運、快遞物流等,應當逐步使用電力、天然氣等清潔能源,具體名錄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
船舶在特區管轄海域航行、停泊、作業時,應當符合特區船舶排放要求。進入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區時,船舶應當使用符合要求的燃油。航運企業進港靠泊的船舶,具備岸電使用條件的,靠泊期間應當使用岸電。
第四十三條【清潔排放控制區】市人民政府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禁止或者限制使用高污染燃料、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高排放生產工藝的區域;劃定高排放機動車限行區域和時段,對高排放機動車實行限制行駛等措施。
在前述劃定的禁止或者限制區域,任何人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高污染燃料、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高排放生產工藝;任何人不得違反規定,在高排放機動車限制行駛的區域和時段內行駛高排放機動車。
第四十四條【企業機動車管理責任】城市公交、道路運輸、環衛、郵政、快遞、出租車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責任制度,組織定期開展機動車環保檢驗、維護,確保車輛符合相關排放標準。
第四十五條【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建立非道路移動機械信息編碼登記制度,在特區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進行基本信息、污染控制技術信息、排放檢驗信息等信息編碼登記。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建立非道路移動機械信息編碼登記管理平臺,住房和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和水務等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督促本行業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單位在管理平臺上進行編碼登記。
第四十六條【露天燒烤與焚燒污染控制】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區域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區域允許開展經營性露天燒烤。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區域外從事經營性露天燒烤或者為經營性露天燒烤提供場地。
禁止從事露天焚燒塑料垃圾、生物質等產生煙塵和有毒有害氣體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土壤環境質量調查】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建設、水務、林業等有關主管部門,每十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針對耕地、園地、重點行業企業用地、水源地等的土壤環境質量調查。
第四十八條 【土地整備、城市更新污染地塊管控】納入土地整備計劃、擬開展城市更新的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城市更新計劃的申報主體或者實施主體應當組織開展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土地整備實施單位可以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第四十九條【水務用地和農業用地污染防治】水務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水務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經調查屬于污染地塊的,由土壤污染責任人負責風險管控和治理修復。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由水務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非農業用地轉變為農業用地的,農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調查和風險評估,經評估符合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方可用于農業生產。
第五十條【工業固廢規范化管理】工業固體廢物產生者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建設貯存間,并在貯存間內安裝視頻監控和智能計量等設備。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者委托他人運輸、使用、處置一般固體廢物的,應當按照規定填報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轉移聯單,納入轉移聯單管理的名錄、聯單樣式和填報方式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五十一條【一般工業固廢協同處置】對于與生活垃圾性質相近且無回收利用價值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可以與生活垃圾協同處置。
與生活垃圾協同處置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名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條【危險廢物收集許可改革】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領取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從事相應類別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經營活動。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允許收集、貯存的危險廢物類別,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取得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將收集、貯存的危險廢物交由符合條件的單位利用或者處置。
第五十三條【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危險廢物產生者對危險廢物資源化再利用的,應當符合危險廢物管理要求和相關標準,建立資源化再利用臺賬,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危險廢物再利用方式、去向等內容,并加強環境風險控制。
危險廢物產生者自行配套建設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利用、處置本單位產生的危險廢物的,依法執行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的規定,無需申請危險廢物綜合許可。
不能自行資源化再利用的,危險廢物產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危險廢物提供給符合條件的單位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第五十四條【入海排污口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入海排口分類管理規范,依法對新增入海排污口進行備案。
水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河流入海口與雨水排海口進行監管,新設置雨水排海口、排洪渠,應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第五十五條【養殖污染防治】禁止在城鎮居民區、商業區、工業區以及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和環境敏感區域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科學劃定水產養殖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和允許養殖區。在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內從事違法養殖活動的,由海洋與漁業部門、海洋綜合執法大隊依職責查處。
第四章 全民行動
第五十六條【全民共享】城市污水處理、固體廢物處置等環境基礎設施應當作為環境宣傳教育的重要場所,建設或者運營單位定期向公眾開放,開展環境宣傳教育活動。
在嚴格保護的前提下,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自然保護地等一般控制區劃定適當區域開展生態教育、自然體驗等活動,實現高品質、多樣化的生態產品全民共享。
第五十七條【合作交流】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交流合作,組織開展應對氣候變化、生態保護、環保產業等領域的區域合作和交流。
第五十八條【碳普惠行動】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推動建設深圳碳普惠體系,搭建深圳碳普惠服務平臺,建立商業激勵、政策鼓勵及市場交易相結合的低碳行為引導機制,鼓勵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公民個人踐行綠色低碳生產生活和消費方式。
第五十九條【綠色采購】鼓勵企業優先采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等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原材料、產品和服務。
政府采購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優先采購節能環保產品、綠色產品;對國家未作規定的,鼓勵綜合考慮節能、節水、環保、循環、低碳、再生、有機等因素,參考相關標準,提出綠色采購要求,促進綠色產品推廣應用。
第六十條【禁止或者限制不符合規定的塑料制品】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規定的塑料購物袋、塑料餐具、塑料棉簽等塑料制品。
商場、超市、藥店、書店等場所以及餐飲打包外賣服務和展會活動,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不符合規定的塑料制品。
賓館、酒店等場所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可以通過設置自助購買機、提供續充型洗潔劑等方式提供相關服務。
第六十一條【綠色快遞】快遞物流企業、電子商務平臺企業應當采取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包裝方式,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不符合規定的塑料制品。郵政管理、商務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第六十二條【宣傳教育】學校應當將生態環境教育列入教學內容,開展生態環境教育實踐,培養學生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建立生態環境保護行業約束機制和行業標準,履行行業管理責任,督促會員單位自覺遵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做好行業自律。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環境教育基地、自然學校等規劃建設,可以通過財政補貼、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引導學校、企業、社會組織和志愿服務隊伍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公益活動。
第六十三條【生態環境公益廣告】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媒體和公共場所廣告媒介應當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公益宣傳,定期發布生態環境保護公益廣告。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提高生態環境保護公益廣告發布量。
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以資金、技術以及智力成果等方式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公益宣傳。
第六十四條【多元監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定期邀請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代表或者聘請社會監督員參與監督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曝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監督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六十五條【公眾舉報】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反饋,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并查證屬實的,按規定給予獎勵。
第五章 監管執法
第六十六條【行政服務】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中,應當強化服務意識,聘請技術和法律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咨詢指導和普法服務,提升企業守法意識和能力。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生態環境保護守法告知書并在門戶網站公開,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義務和要求,提示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風險。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托工業園區、科研機構和行業協會、商會,搭建生態環境治理技術服務平臺,為企業的生態環境治理提供技術支撐。
第六十七條【網格化監管】建立街道生態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管體系,將以下情況納入網格巡查范圍,巡查記錄應當按規定上報:
(一)排放異味氣體和異常廢水;
(二)非法傾倒、處置廢棄物;
(三)未設置標識的入河、入海排污口;
(四)油煙直排、揚塵污染、噪聲擾民等行為;
(五)違規建設污染項目。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網格巡查指引,加強對網格員的培訓。
第六十八條【“雙隨機”執法】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全市污染源監管信息庫,將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固定污染源和執法檢查發現的其他排污單位納入污染源監管信息庫,并進行動態管理。全市污染源監管信息庫的信息應當與其他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實施共享。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按一定比例隨機確定待查排污單位、隨機選派監督檢查人員,對入庫污染源開展雙隨機檢查。
第六十九條【現場執法檢查內容】納入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排污單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排污許可證的要求實施執法檢查。
未納入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排污單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其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或者備案情況、配套環境保護設施建設及運行情況、污染物排放情況等實施執法檢查。
第七十條【非現場智慧監管】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可以采用自動監測監控、遙感監測、無人機和遠紅外攝像等科技手段進行執法檢查。
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計量檢定、校準、質控樣核查、比對監測的自動監測監控、遙感儀器等監測設備取得的數據,可以作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的依據。前述數據與其他有關證據共同構成證據鏈后,可以用于環境行政處罰。國家和省未對自動監測監控、遙感監測等設備的計量檢定和比對作出規定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建立行政執法檢查信息歸集共享和關聯整合,實現違法線索互聯、檢查結果互認等信息互通互聯、資源共享。
第七十一條【環保信用管理】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規定記錄并公布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環保信用信息,并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實行聯合懲戒和激勵。對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應當及時修復。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重點排污單位環保信用動態評價制度,對重點排污單位實行信用動態評價,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十二條【公安機關提前介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監督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線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發現后十二小時內通知公安機關:
(一)違法事實清楚,違法嫌疑人逃匿或者可能逃匿的;
(二)有銷毀證據或者串供可能,且采取行政執法手段無法防止證據滅失的;
(三)違法嫌疑人以暴力手段拒不配合執法或者可能威脅執法人員人身安全的;
(四)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或者群體性事件的;
(五)其他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公安機關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并按規定立案查處。
第七十三條【行政強制措施】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應當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對有關設施、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一)違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
(二)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被隱匿的;
(三)違法轉移、處置放射源、固體廢物或者危險廢物的;
(四)在生態保護紅線、飲用水源保護區等區域內從事禁止開發建設或者生產經營活動的;
(五)未取得建筑施工作業證明或者未按照作業證明的要求進行施工,排放建筑施工噪聲,拒不改正的;
(六)在商業經營活動和營業性文化娛樂活動中使用喇叭、音響器材等設備設施產生噪聲,嚴重干擾周圍環境、他人正常生活,拒不改正的。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擅自損毀封條、變更查封狀態或者隱藏、轉移、變賣、啟用已查封的設施、設備。
第七十四條【第三方服務機構能力建設】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環境檢測、環境檢測設備和污染防治設施維護運營等環境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內部全流程管控制度和質量控制體系。
環境服務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對其出具的數據、報告等文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采樣與分析人員、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員分別對原始檢測數據檢測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嚴禁在環境服務過程中弄虛作假、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相關數據和信息。
第七十五條【第三方檢測數據效力與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生態環境執法時,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環境檢測機構對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情況進行采樣、分析并出具檢測報告,社會環境檢測機構按照相關規定出具的檢測報告可以作為環境管理和行政執法的依據。
社會環境檢測機構參與生態環境執法現場檢查時,采樣和分析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標準、環境行政處罰程序和證據要求。
第七十六條【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扶持和培育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完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管理機制,健全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評估技術標準體系。
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在鑒定過程中,遇有特別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委托專家或者專業機構提供咨詢意見和技術支持,并對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負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中,可以委托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對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情況進行鑒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行政機關及相關人員責任】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生態環境管理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十八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罰規定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排污單位主要負責人未按規定履行環境保護責任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三十一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園區環境管理機構引進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建設項目的,或者不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的,或者不按照規定組織開展污染物排放監測的,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未建立入園企業環境管理臺賬的,或者未開展環境保護巡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未按照規定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的,或者未遵守排污許可證載明的環境保護管理要求,或者未按規定編制和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視頻監控系統,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視頻監控系統正常運行使用的;或者未在收集、貯存生產廢水的場所安裝在線視頻監控設施或者未保持設施正常運行和使用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排污單位改造升級、閑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設施未按規定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受托人未按法律規定、相關標準運營管理相關設施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排污單位未按規定在產生污染物的車間或車間廢水處理設施出水口專門設置規范的排放口和監測點,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排污單位未在收集、貯存生產廢水的場所采取措施防止滲漏、遺撒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或者排污單位、運輸單位和處理單位未按規定填寫生產廢水外運處理聯單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十)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責令改正,按非道路移動機械每臺處一萬元罰款;使用高排放生產工藝的,責令改正,對使用高排放生產工藝的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十一)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注冊車輛二十輛以上,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經排放檢驗不合格的車輛數量超過注冊車輛數量百分之十的或者同一輛車因不符合排放標準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受到罰款處罰五次以上的,對城市公交、道路運輸、環衛、郵政、快遞、出租車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十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特區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未經信息編碼登記或者未如實登記信息的,責令改正,處每臺非道路移動機械五千元罰款;
(十三)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者未按照規定填報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轉移聯單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罰款;
(十四)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危險廢物進行資源化再利用不符合危險廢物管理要求和相關標準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或者未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危險廢物再利用方式、去向等內容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十五)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環境服務機構在環境服務過程中弄虛作假、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相關數據和信息的,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移送相關部門依法吊銷資質。
第七十九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罰規定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或者吊銷排污許可證,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停業、關閉: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應當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或者排污許可證被吊銷后排放污染物的;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排放污染物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排污單位在污染防治設施改造升級過程中超標排放污染物的,或者在污染防治設施閑置、拆除過程中排放污染物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排污單位未對第一類水污染物進行分類收集和處理,向綜合廢水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標準的廢水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排放、稀釋排放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或者在收集、貯存、運輸過程中排放生產廢水的。
依據前款規定被吊銷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應當按要求進行整改。整改達到要求的,可以依法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重新申領排污許可證,但依據前款第四項規定被吊銷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自吊銷排污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重新申領排污許可證。
第八十條【其他部門處罰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船舶在特區管轄海域航行、停泊、作業時不遵守船舶排放要求,或者進入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區時,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燃油,或者在靠泊具備岸電供應能力泊位時不按照規定使用岸電的,由海事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高排放機動車限制行駛區域或者時段內行駛高排放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每臺處兩千元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在區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外從事經營性露天燒烤或者為經營性露天燒烤提供場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六十條和第六十一條規定,未遵守有關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規定的塑料制品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商務、郵政管理等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八十一條【按日連續處罰】有下列行為之一被責令改正且拒不改正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擅自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
(二)未按照要求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排污許可證被吊銷后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
(四)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排放、稀釋排放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五)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損毀自動監測設備或者視頻監控系統的。
第八十二條【免予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免予行政處罰:
(一)除本違法行為外,近三年內沒有其他生態環境違法記錄;
(二)屬于一般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未造成危害后果;
(三)該違法行為發生地不涉及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等生態環境敏感區。
組織或者個人申請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在特區主要媒體公開整改目標和措施,向社會道歉承諾,接受公眾監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對組織或者個人的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組織或者個人完成整改的,對其免予行政處罰;未完成整改或者發生新的環境違法行為的,應當對違法行為分別調查,依法從重處罰。
第八十三條【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依法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統籌用于在損害結果發生地開展的生態環境修復相關工作。
市人民政府是特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可以指定市生態環境、規劃和自然資源、水務、城市管理等部門和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配套措施】本條例規定另行制定具體規定或者罰款處罰的,主管部門或者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制定具體規定或者處罰辦法,與本條例同時施行。
第八十五條【名詞解釋】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是指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派出機構。
排污單位,是指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生產經營單位。
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是指工業園區建設或者運營單位。
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包括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
暗管,是指通過隱蔽的方式達到規避監管目的而設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臨時排污管道;滲井、滲坑是指無防滲漏措施或者起不到防滲作用的、封閉或者半封閉的坑、池、塘、井和溝、渠等;灌注是指通過高壓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第八十六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1994年制定實施、2000年第一次修正、2009年修訂、2017年第二次修正、2018年第三次修正的《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