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發布了關于印發廣州市加強出讓儲備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詳情如下:
關于印發廣州市加強出讓儲備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土地開發中心,市生態環境局各區分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各區分局,市生態環境局各區分局,越秀區建設和水務局,海珠、荔灣區住房和建設局,天河區住房建設和園林局,白云區住房建設和交通局,黃埔、花都、番禺、南沙、從化、增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加強我市再開發利用污染地塊環境管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不斷指導和規范我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工作,市生態環境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和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合制定了《廣州市加強出讓儲備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經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核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廣州市關于加強出讓儲備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及省、市相關決策部署,扎實推進“凈土”保衛戰,推動我市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加快我市土地供應節奏,同時強化再開發利用場地的環境管理,確保污染地塊安全利用,保障人居環境安全。
二、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擬通過出讓方式供地的儲備建設用地。
三、主要措施
(一)納入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管理范圍的地塊,需在土地出讓前完成調查及報告評審。
(二)經評審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表明,污染物含量不超風險管控標準(或對人體健康的風險可以忽略)的,土壤環境問題不作為該地塊出讓的限制條件。
(三)經評審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表明,污染物含量超過風險管控標準的,按以下要求執行:
1.依法開展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并將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報省生態環境廳。
2.在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通過省的評審后,該地塊原則上應在修復達到目標后出讓,但下列情形可以例外:
(1)地塊儲備主體承諾在一年內完成修復(通過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的,可提前辦理出讓手續,儲備主體在交地前必須確保土壤已修復完成。
此類地塊必須提交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議。上會前,儲備主體應先申請由市土地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組織市生態環境局、住房城鄉建設局等會審,形成會審意見一并提交市土地管理委員會。
出讓時,應在出讓公告及出讓合同中明確:由土地儲備機構在交地前,完成土壤污染修復。
(2)經評估一年內可完成修復(通過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且地塊規劃建設內容與土壤修復工程能通過有效銜接提高建設效率的,可在修復前出讓并由受讓人承接土壤污染修復責任。
此類地塊必須提交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議。上會前,儲備主體應先申請由市土地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市生態環境局、住房城鄉建設局等會審,形成會審意見一并提交市土地管理委員會。會審時需由土壤修復責任人提交修復工程預計時間(經專家評估),修復責任人為收儲前土地使用權人的還需提供修復工程估算金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出具)。
出讓時,應在出讓公告及出讓合同中明確: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責任的承擔者為受讓人;受讓人應當采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市生態環境局報告;需要實施修復的地塊,受讓人應當編制修復方案報市生態環境局備案并實施;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
原修復責任人為收儲前土地使用權人的,受讓人取得地塊后直接向原修復責任人確定并獲取修復工程費用。
3.在通過土壤污染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并移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前,對涉及該地塊的項目,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施工許可證核發等手續時,應注重信息溝通,依法把關,并加強監管。
四、保障措施
(一)嚴格調查評審。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時,應嚴格落實法規和技術導則要求,嚴把建設用地環境準入關。
(二)加強信息共享。
未完成土壤修復的地塊出讓后,出讓人應在簽訂出讓合同后的2個工作日內,及時將受讓人及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責任的承擔者書面告知市生態環境局、住房城鄉建設局。
上述地塊土壤污染修復效果評估報告通過省評審后,市生態環境局應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
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信息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辦理等信息的互相溝通。涉及污染地塊的,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及時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核發情況告知生態環境部門。
市生態環境局應組織及時將污染地塊信息上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在實施相關行政許可和日常管理時,可通過該平臺查詢地塊的土壤污染狀況及治理修復完成情況。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住房城鄉建設局應做好與區級部門的信息共享。
(三)推進共同監管。
自然資源部門、生態環境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形成合力,共同加強對污染地塊的監管,禁止土地使用權人在達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目標(以效果評估報告通過評審為準)前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
(四)依責細化落實。
對未完成土壤修復的地塊出讓,市生態環境局應研究提出需納入出讓合同的環保要求,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組織對合同作相應完善。
污染地塊信息共享、監管、審批等方面,由各部門應依職責細化并落實相應措施,防止污染地塊被開發建設。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原標題:關于印發廣州市加強出讓儲備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