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和個人:
為進一步做好生態環境保護“放管服”改革工作,規范畜禽養殖業環境管理,促進生態環境保護和畜禽養殖業協調發展,市生態環境局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放管服”改革規范畜禽養殖業環境管理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5日,期間可通過傳真方式將意見或建議反饋我局。
聯系人:楊亮,聯系電話:88521786,傳真:88521760。
附件:《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放管服”改革規范畜禽養殖業環境管理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3月30日
附件
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放管服”改革規范畜禽養殖業環境管理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國務院恢復生豬生產保障市場供應工作會議以及全市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促進畜禽糞污還田利用依法加強養殖污染治理的指導意見》(農辦牧〔2019〕84號)相關要求,進一步做好生態環境保護“放管服”改革工作,規范畜禽養殖業環境管理,促進生態環境保護和畜禽養殖業協調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國務院恢復生豬生產保障市場供應工作會議以及全市經濟會議精神,堅持保供給與保環境并重,深化生態環境保護“放管服”改革,規范畜禽養殖業環境管理,守護好綠水青山,又要積極支持生豬養殖項目建成落地,促進生豬恢復生產,確保市場供應平穩,切實增強人民群眾幸福感、獲得感。加快構建種養結合、農牧循環的可持續發展新格局,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有力支撐。
二、主要措施
(一)優化布局,強化源頭管控。
一是規范禁養區管理。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依法依規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之外的其他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禁養區劃定的依據。畜禽禁養區內,禁止建立畜禽養殖場、發展養殖專業戶。落實《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重慶市長江三峽水庫庫區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等相關規定,依法依規完成禁養區整治工作。因禁養區劃定調整,確需關閉或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區縣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堅決杜絕打著“環保”口號,利用劃定調整禁養區,以“清理”代替“治理”,以“禁止”代替“治理”等問題發生,嚴禁采取“一律關停”“一頭不養”等簡單做法。
二是規范限養區管理。嚴格按照地方性法規相關要求,依法依規劃定畜禽養殖限養區。畜禽限養區劃定由各區縣生態環境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政府批準。限養區實施畜禽養殖存欄總量控制,達到或超過畜禽養殖存欄控制總量的,不得新建、擴建。存欄控制總量由各區縣農業農村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區域、流域的土地承載能力確定,土地承載能力測算按照國家總量減排或《畜禽糞污土地承載力測算技術指南》(農牧發〔2018〕1號)相關要求執行。
三是規范適養區管理。畜禽養殖適養區環境管理應落實區縣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以及種養循環發展規劃相關要求,結合區域自然地理、環境質量、環境承載力等要素,積極倡導“以地定畜、種養結合”理念,因地制宜選擇經濟高效適用的處理利用模式,通過采取清潔生產、優化配方、提高飼養水平、改進糞污清理貯存發酵工藝等方式,從源頭減少用水總量和糞污產生量。
(二)加強指導,做好放管結合。
一是開展告知承諾試點。嚴格按照《關于做好當前生豬養殖項目環評服務相關工作的通知》(渝環辦〔2020〕9號)相關要求,年出欄量5000頭及以上的生豬養殖項目依法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開展告知承諾制改革試點,在生豬養殖項目開工建設前,由各區縣生態環境部門告知生豬養殖項目申請人具體的環境管理要求,項目申請人將簽署的告知承諾書及環境影響評價書等要件報送環評審批部門,環評審批部門在收到告知書及環境影響評價書等要件后,可不經評估、審查直接作出審批決定,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承諾建設要求和相關標準進行建設。年出欄量生豬5000頭以下且不涉及環境敏感區的,在線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無需辦理環評審批,各區縣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操作細則或實施辦法。
二是加強精準指導服務。各區縣生態環境部門、農業農村部門及鄉鎮(街道)應建立“一場一策”“一事一議”制度,提前介入、精準服務,指導生豬養殖項目業主在項目前期階段同步開展環評報告書編制或環評登記表填報,幫助生豬養殖項目業主準確掌握和規范落實區域選址、環評手續、設施建設、環境違法等管理要求。規模養殖場設施建設標準參照《畜禽規模養殖場糞污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規范(試行)》(農辦牧〔2018〕2號)相關要求執行;養殖專業戶參照《畜禽養殖專業戶糞污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規范(試行)》(渝農辦發〔2019〕189號)相關要求執行。
三是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生態環境部門應將生豬養殖項目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環境執法范圍,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特別要加大對項目申請人履行承諾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對未履行承諾的,要及時撤消行政決定并追究項目申請人的相應責任,向社會公開其不履行承諾的不良行為,情況嚴重的,要列入“黑名單”,實施信用懲戒。對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對守法意識強、管理規范、守法記錄良好的,減少現場執法監管頻次。杜絕以罰代法、一罰了事,保護畜禽養殖業主合法權益。
四是規范環境許可管理。各區縣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和指導服務,做好畜禽養殖環評與排污許可、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管理的銜接,對規模以下生豬養殖項目和不設置污水排放口的規模以上的生豬養殖項目,不得要求申請排污許可證和取得總量指標;對設置污水排放口的規模以上生豬養殖項目,嚴格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要求執行。畜禽糞污經過無害化處理用作肥料還田,符合法律法規及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規范且不造成環境污染的,不屬于排放污染物,不宜執行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和農田灌溉水質等標準。
(三)突出重點,加強分類管控。
一是加強畜禽養殖環境監管。按照“一符合二分離三配套”要求,將規模養殖場納入重點源監管范疇(常年存欄生豬200頭或年出欄生豬500頭以上),采取“一場一檔”清單化管理方式,嚴密監督其污染物排放狀況、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廢棄物綜合利用情況等,因地制宜建設完善相應的雨污分流設施、糞污貯存設施、有機肥加工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加強設施運行、糞肥轉運等臺帳管理,提升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和規模養殖場糞污處理設施裝備配套率。對于2015年1月1日前已建成并投入生產的規模養殖場、養殖專業戶(以下簡稱養殖場戶),各區縣生態環境部門應納入環境管理范疇,農業農村部門按照有關要求,加強規模養殖場備案管理。養殖專業戶作為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合理措施,科學處置畜禽糞污、尸體等廢棄物,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危害,并對所造成的環境損害依法承擔責任。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處理糞污。嚴禁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糞污。
二是加強流域水環境監管。強化瀨溪河、瓊江、璧南河、臨江河、澎溪河、龍溪河、桃花河、花溪河、太平河、匯龍河10條流域的環境監管,屬于禁養區的,應嚴格執法、嚴格監管;不屬于禁養區的,各區縣可根據河流水質、流域環境質量,制訂流域環境綜合整治方案,合理確定畜禽養殖綜合整治區域范圍,采取建設完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有計劃搬遷或者關閉等措施加強整治,確保流域水質持續改善。
三是完善資源化利用設施。養殖場戶應配套建設糞污綜合利用設施,并確保設施的穩定運行。周邊消納土地充足的,應落實堆漚發酵、沼氣處理、生產有機肥等措施,鼓勵采取“豬-沼-田”、“豬-沼-菜”等種植與養殖相結合的方式就近就地消納畜禽糞污;周邊消納土地不足的,應強化工程處理措施,糞污固體部分用于有機肥生產,液體部分實施綜合利用或經處理后達標排放;采取糞便墊料回用等全量化模式處理畜禽糞污的,應提高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率。鼓勵依托符合環保要求的專業化第三方處理機構,通過與種植主體的有效銜接,提高畜禽養殖糞污集中收集處理能力,擴大還田利用半徑。已經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糞污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
四是加強代養模式的監管。嚴格規范畜禽養殖“公司+代養”模式的環境管理,監督指導公司(種豬場)嚴格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完善代養場環境管理制度。全面摸清已建代養場執行畜禽養殖區劃管理、辦理環評手續、建設環保設施及環境污染投訴等情況,對存在環境問題的,應責令限期整改到位,盡快消除環境隱患。對擬新建的代養場,生態環境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從區域存欄總量控制、場點選址布局、環評手續辦理、利用設施建設等方面嚴格管控,防止因過度發展而產生新的環境污染問題。
三、保障措施
一是嚴格落實責任。嚴格落實區縣政府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屬地管理責任、養殖業主主體責任、農業農村部門行業主管責任、生態環境部門統一監督管理責任、鄉鎮(街道)日常監督管理責任,各負其責,推動各項環境政策有效落實。
二是加強統籌聯動。各區縣生態環境部門、農業農村部門和鄉鎮(街道)要建立上下聯動、各負其責、分工協作的畜禽養殖環境管理工作機制,共同建立畜禽養殖源頭管控、過程指導、末端倒查的全過程環境監管體系。
三是加大扶持力度。落實畜禽養殖各項扶持政策,引導國家整縣推進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項目等國家和市級資金向中小養殖場、養殖專業戶傾斜,支持完善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補齊糞污綜合利用“后一公里”設施短板。
原標題: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公開征求《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放管服”改革 規范畜禽養殖業環境管理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