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各地政策】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開發區管委會:
現將《廈門市排污權有償使用交易管理辦法》(修訂稿)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廈門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廈門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
(2018年10月13日修訂)
章 總 則
條 為規范排污權有償使用與交易行為,發揮市場機制作用促進污染物減排,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8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見(試行)》(閩政〔2014〕24號)(以下簡稱《試行意見》)、《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見》(閩政〔2016〕54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排污權是指排污單位按照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現行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在一定期限內允許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種類和數量。
初始排污權是指依法建成投產或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工業排污單位通過核定分配或交易取得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
可交易排污權是指工業排污單位和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單位可用于出讓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
第三條 現階段實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為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實施對象包括工業排污單位和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單位,實施交易的主體包括排污單位和政府排污權儲備管理機構等。
第四條 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體現資源有價和“誰污染、誰治理”“誰減排、誰受益”原則,鼓勵新企業控總量,老企業騰總量,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和環境質量改善。
第五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排污權使用和交易的管理,市排污權儲備和管理技術中心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章 排污權取得、使用和交易
第六條 《試行意見》實施前(2014年5月23日實施)依法建成投產或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工業排污單位,其初始排污權根據現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批復和企業實際產能規模等情況進行核定,根據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等進行分配。國家對排污單位的許可排放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試行意見》實施前已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暫不予分配初始排污權。
第七條 《試行意見》實施后新(改、擴)建項目的新增排污權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核定,在環評審批前通過市場交易取得。
在廈門市域內搬遷的項目,原項目的排污權指標可劃轉用于遷建項目建設,遷建項目的新增排污權應通過交易取得。
第八條 重點區域和行業新(改、擴)建項目的新增排污權,根據福建省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管理要求,實行總量倍量交易。項目須通過交易取得的總量指標以項目新增排放總量為基數,以下列各單項比例的乘積為倍數計算:
(一)化學需氧量主要排放行業的新增化學需氧量排放量的倍量交易比例不低于1.2倍,氨氮主要排放行業的新增氨氮排放量的倍量交易比例不低于1.5倍;二氧化硫主要排放行業的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的倍量交易比例不低于1.2倍,氮氧化物主要排放行業的新增氮氧化物排放量的倍量交易比例不低于1.5倍;
(二)省級及以上工業園區外的建設項目的新增主要污染物,倍量交易比例不低于1.2倍。
第九條 排污單位的排污權以排污許可證形式確認。排污單位應當在核定分配或通過交易取得排污指標后,及時向環保部門申請在排污許可證上登載確認排污權。
第十條 排污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對取得的排污權擁有使用、轉讓、抵押、租賃等權利。
第十一條 排污單位發生改制、改組、兼并的,其排污權指標不超過原分配的指標。分立的單位,其排污權指標從原單位指標中劃轉;合并的單位,其排污權指標不得大于原各單位的指標之和。
第十二條 工業排污單位由于建設項目未建、停建、搬遷、關閉等不再使用的排污權,屬政府儲備出讓的,由政府原價回購;屬無償取得的,由政府無償收儲;通過市場交易獲得的,可用于本單位新(改、擴)建項目,也可通過市場出售。
第十三條 排污單位的可交易排污權,可優先用于本單位新(改、擴)建項目,也可由政府協議收儲或通過市場出售。
第三章 排污權儲備和出讓
第十四條 排污權儲備,是指政府通過無償收回、投資污染治理設施回收、原價回購等形式,將排污權納入政府儲備的行為。
儲備排污權出讓,是指政府以公開競價、協議出讓等方式,將儲備的排污權出讓給排污單位的行為。
第十五條 政府對以下排污權無償收回并納入儲備:
(一)“十二五”以來,工業排污單位破產、關閉(含生產線關閉)、淘汰、取締等不再排放實行總量控制污染物的,其無償取得的排污權;
(二)“十二五”以來的新(改、擴)建項目,自環評文件批準之日起滿5年未開工建設,其無償取得的排污權;
(三)《試行意見》實施后工業排污單位(或生產線)在廈門市域內搬遷或進行改、擴建的,其無償取得的排污權超出遷(改、擴)建所需的部分;
(四)根據主體功能區劃、產業布局和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對現有工業排污單位不予分配的排污權;
(五)工業排污單位被依法注銷排污許可證,其無償取得的排污權;
(六)排污單位自愿放棄的排污權;
(七)政府投入或者支付建設及運營費的(生活、工業)集中式水、氣污染治理設施和工業污染深度治理工程獲得的削減量;
(八)其它可無償收儲的排污權。
第十六條 政府可根據產業發展和項目建設需要開展排污權有償收儲。
排污單位破產、關停、淘汰、取締的,其有償取得的排污權可通過交易市場出讓或由儲備管理機構采用協議出讓的方式有償收儲。
為鼓勵工業排污單位將減排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權協議出讓給政府,企業后續發展需要新增排污權時,可在儲備排污權有余量的情況下,向政府申請原價購回出讓給政府的排污權。
第十七條 儲備排污權出讓遵循以下原則:
(一)儲備排污權優先保障來源所在區的項目建設;
(二)先儲備的排污權先出讓;
(三)儲備排污權來源于火電、造紙、印染、皮革、合成革、建筑陶瓷等實行行業總量控制的,按照該行業排污權“只出不進”的原則進行出讓;
(四)儲備排污權禁止出讓給《廈門市建設項目環保審批準入特別措施(負面清單)》中規定的限制發展類建設項目;
(五)儲備排污權禁止出讓給嚴重失信生產經營者,包括但不限于失信被執行人、被環保部門評為“環保不良”等級和政府相關部門確定的聯合懲戒對象。
第十八條 儲備排污權優先保障我市集中供熱(氣)及重點發展產業項目建設,其他市級及以上重點項目和小微排放項目可從儲備排污權中協議出讓。
(一)重點發展產業項目是指列入市發改委公布的《廈門市重點發展產業指導目錄》中的市級及以上重點項目。
(二)市級及以上重點項目是指列入市政府或省政府公布的年度重點項目名單的建設項目。
(三)小微排放項目是指新(改、擴)建項目須申購的4項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指標同時滿足化學需氧量≤0.3噸/年、氨氮≤0.05噸/年、二氧化硫≤0.2噸/年、氮氧化物≤0.2噸/年的建設項目。
第十九條 儲備排污權采用協議或公開競價方式出讓。
(一)對于集中供熱(氣)項目,協議出讓價格按照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收費標準執行;對于重點發展產業項目,協議出讓價格按照我市上季度相應指標市場價加權平均值的80%執行。
(二)對于其他市級及以上重點項目和小微排放項目,協議出讓價格按照我市上季度相應指標市場價加權平均值執行。
(三)對于我市其他項目,采用公開競價方式出讓。
符合優惠政策的項目,因儲備排污權不足等通過排污權市場購買排污權的,市財政參照上述優惠標準從排污權收入中安排資金適當予以補助。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管理,市財政局負責排污權相關資金管理,市經信局、科技局、火炬高新區管委會等部門負責相關重點產業項目確認,市物價主管部門對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價格進行指導和監管。
第二十一條 排污權有償使用收入包括排污權初始有償使用費和政府儲備排污權出讓收入,納入市級財政統籌管理。排污權儲備和管理、排污權監管能力建設等所需經費資金和經費納入市級財政預算管理。
第二十二條 排污單位要履行企業環保主體責任,嚴格按有關規定購買、出讓和使用排污權,不得超總量排放。排污單位排污權使用和交易行為納入企業環境信用體系。環保部門要加強排污權儲備、核定、出讓信息和交易數據的管理,并定期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三條 環保、財政、物價、審計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監管,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主要排放行業的界定范圍如下:
(一)化學需氧量主要排放行業包括:造紙、制革、合成革與人造革、印染、合成氨、發酵類制藥等;
(二)氨氮主要排放行業包括:制革、合成革與人造革、合成氨、發酵類制藥等;
(三)二氧化硫主要排放行業包括:鋼鐵冶煉、燃煤(油)電廠、平板玻璃、合成革與人造革等;
(四)氮氧化物主要行業包括:水泥熟料制造、火力發電、平板玻璃等。
本條中涉及的各行業根據國家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范圍確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細則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實施期間,國家及省政府對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0月16日印發
原標題: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廈門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