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行業動態】經過7省市兩年的試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于2018年1月1日起,進入全國試行的新階段。1月9日,環保部召開相關會議,就貫徹落實這項制度作出明確規定。
干凈的水、清新的空氣是人類賴以生存基本的兩個需求。正如所言,在生態環境保護問題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則就應該受到懲罰。今后,誰損害環境,誰將付出慘痛的代價。
2015年,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在吉林、山東、江蘇、湖南、重慶、貴州、云南7個省(市)開展改革試點。
經過兩年的努力,該制度逐步向全國推廣。2017年12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的出臺,就標志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將從先行試點進入全國試行的新階段。
《改革方案》在總結吉林等7省市試點經驗、繼承2015年試點方案基本框架基礎上,進行了調整補充,明確了賠償適用范圍、賠償權利人、賠償訴訟前置條件 。根據要求,從2018年1月1日開始,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到2020年,力爭在全國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隨著這一制度時間表的確定,也意味著企業污染后不再有“免死”,促使企業落實生態環境損害的賠償責任,及時對生態環境進行修復。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大力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2018年1月9日環保部在京召開貫徹落實生態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視頻會。會議指出,站在更高起點謀劃和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要把握好四個方面的新規定新要求,切實處理三個關系,及時修復受損生態環境,將改革進行到底。
環保部部長李干杰表示,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實行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的具體實踐。這一制度將分“啟動、組織實施、深入落實”三階段推動實施,為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不合理局面、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提供堅實保障。
“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資源與農業區劃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姜文來認為,一些制度在執行方面怕的是“曇花一現”,終成為形式主義。
對此,業內建議有關部門和地方要大力宣傳《改革方案》,讓“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理念深入人心;以案例為抓手,扎實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實踐,充分發揮制度和法治為生態文明建設保駕護航的作用。
與此同時,環保部也將重拳出擊。下一階段,環保部將會同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等相關部門,推動解決各地在試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在積極推進相關立法工作的同時,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進展情況納入中央環保督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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