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固廢處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與工業化水平的提高,全國危廢的產生量呈現出迅速增加的態勢。在此背景下,近年來國家陸續出臺相關政策來加強對危廢處置的管控,促進資源循環利用。而危險廢物處理方法,可分為物理法、物理化學法和生物法三大類,每種方法各有利弊。下文將為大家詳細介紹幾種常見的危廢物處理方法。
危險廢物處理方法,可分為物理法、物理化學法和生物法三大類。其中許多方法與化工生產是通用的。危險廢物處理方法,可分為物理法、物理化學法和生物法三大類,其中許多方法與化工生產是通用的。今天,小編就為大家詳細介紹幾種常見的危廢物處理方法,當然都是各有利弊,在處理的時候要選擇經濟環保的處理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定義危險廢物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體廢物和液態廢物,列入本名錄:
(一)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
危險廢物的這種越境轉移量有多少尚難統計,但顯然是正在增長。據綠色和平組織的調查報告,發達國家正在以每年5000萬噸的規模向發展中國家轉運危險廢物,從1986年到1992年,發達國家已向發展中國家和東歐國家轉移總量為1.63億噸的危險廢物。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給發展中國家乃至環境都具有不可忽視的危害。
首先,由于廢物的輸入國基本上都缺乏處理和處置危險廢物的技術手段和經濟能力,危險廢物的輸入必然會導致對當地生態環境和人群健康的損害。
其次,危險廢物向不發達地區的擴散實際上是逃避本國規定的處置責任,使危險廢物沒有得到應有的處理和處置而擴散到環境之中,長期積累的結果必然會對環境產生危害。
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的危害還在于,這些廢物是在貿易的名義掩蓋下進入的,進口者是為了撈取經濟利益,根本不顧其對環境和人體健康可能產生的影響,所以都得不到應有的處理和處置。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已成為嚴重的環境問題之一,如不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勢必對環境造成嚴重危害。
1989年3月在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主持下,在瑞士的巴塞爾通過了《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該公約于1992年5月生效。我國是該條約的簽約國。
危險廢物處理方法,可分為物理法、物理化學法和生物法三大類。其中許多方法與化工生產是通用的。
處理方法一——填埋法
土地填埋是終處置危險廢物的一種方法。此方法包括場地選擇、填埋場設計、施工填埋操作、環境保護及監測、場地利用等幾方面。
其實質是將危險廢物鋪成一定厚度的薄層,加以壓實,并覆蓋土壤。這種處理技術在國內外得到普遍應用。土地填埋法通常又分為衛生土地填埋和安全土地填埋。
1衛生土地填埋
衛生土地填埋是處置一般固體廢物,而不會對公眾健康及環境安全造成危害的一種方法。主要用來處置城市垃圾。
2安全土地填埋
安全土地填埋是一種改進的衛生填埋方法,也稱為安全化學土地填埋。安全土地填埋主要用來處置危險廢物。因此,對場地的建造技術要求更為嚴格。如襯里的滲透系數要小于10-8cm/s,浸出液要加以收集和處理,地面逕流要加以控制,還要考慮對產生的氣體的控制和處理等。
此外,還有一種土地填埋處理方法,即淺地層埋藏法。這種方法主要用來處置低放射性廢物。
土地填埋法與其他處置方法相比
主要優點是:
此法為一種完全的、終的處置方法,若有合適的土地可供利用,此法為經濟;
它不受廢物的種類限制,且適合于處理大量的廢物;
填埋后的土地可重新用作停車場、游樂場、高爾夫球場等。
缺點是:
填埋場必須遠離居民區;
回復的填埋場將因沉降而需要不斷地維修;
填埋在地下的危險廢物,通過分解可能會產生易燃、易爆或毒性氣體,需加以控制和處理等。
處理方法二——焚燒法
焚燒法是高溫分解和深度氧化的綜合過程。通過焚燒可以使可燃性的危險廢物氧化分解,達到減少容積,去除毒性,回收能量及副產品的目的。
危險廢物的焚燒過程比較復雜。由于危險廢物的物理性質和化學性質比較復雜,對于同一批危險廢物,其組成、熱值、形狀和燃燒狀態都會隨著時間與燃燒區域的不同而有較大的變化,同時燃燒后所產生的廢氣組成和廢渣性質也會隨之改變。
因此,危險廢物的焚燒設備必須適應性強,操作彈性大,并有在一定程度上自動調節操作參數的能力。
一般來說,差不多所有的有機性危險廢物都可用焚燒法處理,而且好是用焚燒法處理。而對于某些特殊的有機性危險廢物,只適合用焚燒法處理,如石化工業生產中某些含毒性中間副產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