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政策法規】為了切實做好好河北省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通過體制機制創新,解決現行以塊為主的環保管理體制存在的突出問題。近日,河北省制定了《河北省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方案明確提出,省級環保部門要對全省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在全省范圍內統一規劃建設環境監測網絡。
《河北省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6〕63號)精神,切實做好河北省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通過體制機制創新,解決現行以塊為主的環保管理體制存在的突出問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快污染治理、生態修復,營造良好人居環境,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目標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對河北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建立健全條塊結合、各司其職、權責明確、保障有力、的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切實落實對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監督責任,增強環境監測監察執法的獨立性、統一性、性和有效性,統籌解決跨區域、跨流域環境問題,規范和加強環保機構隊伍建設,構建協調的運行機制,為實行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促進轉型升級綠色發展,打造京津冀生態環境支撐區,建設天藍、地綠、水秀的美麗河北提供堅實體制保障。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問題導向。通過改革解決現行以塊為主的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存在的突出問題,促進環境保護責任目標的明確、分解和落實,調動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積極性,實現新老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平穩過渡。
(二)強化履職盡責。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生態環境負總責,建立健全職責明晰、分工合理的環境保護責任體系,加強監督檢查,強化監察督察,落實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對失職失責的,嚴肅追究責任。
(三)理順工作機制。強化省級環保部門對市縣環境監測監察的管理,加強對市縣黨委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履行環保責任的監督檢查,完善環保部門統一監管與屬地主體責任、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協同配合制度,確保環境保護重大決策得到貫徹落實,提升生態環境治理能力和水平。
(四)搞好統籌協調。與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各項任務相協調,與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相聯動,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相銜接,提升改革綜合效能。
(五)加強基礎建設。聚焦環境保護工作重點難點,完善生態環境監測與環境執法信息平臺建設,規范和加強環境監測機構建設,規范設置環境執法機構,重點充實一線環境執法力量,夯實基層基礎。
三、主要任務
(一)強化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環境保護責任
1.落實各級黨委和政府對生態環境負總責的要求。進一步強化各級黨委和政府環境保護主體責任,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對當地生態環境負主要責任,其他領導成員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完善黨政領導干部環保目標責任考核制度,把生態環境狀況和環境質量改善情況作為黨政領導班子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建立和實行領導干部違法違規干預環境監測執法活動、插手具體環境保護案件查處的責任追究制度,支持環保部門依法依規履職盡責。
2.強化環保部門監管職責。省級環保部門對全省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在全省范圍內統一規劃建設環境監測網絡,對省級環境保護許可事項等進行執法,對市縣環境執法機構給予指導,對跨市環境污染糾紛及重大環境案件進行調查處理。市級環保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協助做好縣級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統籌謀劃和科學決策,負責屬地環境執法,強化綜合統籌協調。改革后的縣(市、區)環保部門強化現場環境執法,現有環境保護許可等職能上交市級環保部門,在市級環保部門授權范圍內承擔部分環境保護許可具體工作。
3.明確相關部門環境保護責任。制定負有生態環境監管職責相關部門的環境保護責任清單,明確各相關部門在工業污染防治、農業污染防治、城鄉污水垃圾處理、國土資源開發環境保護、機動車船污染防治、自然生態保護等方面的環境保護責任,按職責開展監督管理。落實“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要求,實行領導班子成員“一崗雙責”,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實現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內在統一、相互促進。各級黨委和政府將相關部門環境保護履職盡責情況納入年度部門目標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評價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個人的重要內容。
(二)調整環境保護管理體制
1.調整市縣環保機構管理體制。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環境保護局實行以省環境保護廳為主的雙重管理,仍為市政府工作部門。省環境保護廳黨組負責提名各市環境保護局局長、副局長、副處級(定州、辛集市副科級)以上非領導職務,會同市黨委組織部門進行考察,征求市委意見后,提請市委、市政府按有關規定程序辦理,其中市環境保護局局長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市環境保護局黨組書記、副書記、成員,由省環境保護廳黨組征求市委意見后審批任免;市紀委駐市環境保護局紀檢組組長任市環境保護局黨組成員的任免程序,由省紀委機關商省環境保護廳黨組另行制定。
縣(市、區)環境保護局調整為市環境保護局的派出分局,名稱規范為××市環境保護局××縣(市、區)分局,由市環境保護局直接管理,領導班子成員由市環境保護局任免。各市管理的開發區(高新區)等已設立環境保護分局的,仍作為市環保部門的派出機構;其他開發區(高新區)等的環境保護管理體制改革由各市根據實際確定,嚴格落實環境保護和監管責任。縣(市、區)管理的開發區(高新區)等的環境保護工作實行屬地管理。
環境保護管理體制調整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統籌任用環保干部,促進交流使用。
2.建立健全環境監察體系。加強對環境監察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構建新型環境監察體系,將市縣環保部門的環境監察職能上收,由省環保部門統一行使,配強省環境保護廳專職負責環境監察的領導和區域環境監察的負責人,加強環境監察內設機構建設。經省政府授權,省環保部門對市縣政府及相關部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劃執行情況,環境保護“一崗雙責”落實情況,以及環境質量改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監督檢查結果。
建立環境監察專員制度,在省環境保護廳設環境監察專員。跨區域設立環境監察專員辦公室,按照省環境保護廳內設機構管理,并向各市派駐環境監察工作人員,駐市開展環境監察和環保督察工作,所需編制從市縣現有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編制中調劑解決,人員和工作經費由省級承擔。
3.調整環境監測管理體制。將市縣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調查評價和考核職能上收,由省環保部門統一負責,實行生態環境質量省級監測、考核,將現有省環境監測中心站更名為省環境監測中心。
將市級環境監測機構調整為省駐市環境監測機構,由省環境保護廳直接管理,名稱規范為河北省×××環境監測中心(例如:河北省石家莊環境監測中心),主要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質量監測,人員和工作經費由省級承擔;領導班子成員由省環境保護廳任免;主要負責人任市環境保護局黨組成員,事先應征求市環境保護局意見。省級和駐市環境監測機構主要負責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工作。定州、辛集市環境質量監測、調查評價和考核工作由省環保部門統一負責。根據職能調整情況和工作需要,合理確定市級環境監測機構上收人員數量,上收后的其他人員和編制充實到市級環境執法等機構。
定州、辛集市環境監測站更名為定州、辛集市環境監控中心,由定州、辛集市環境保護局直接管理。將縣(市、區)環境監測站更名為縣(市、區)環境監控中心,隨縣環境保護局一并上收到市,由市級承擔人員和工作經費,具體工作接受縣(市、區)環境保護分局領導。市環境保護局根據實際對縣(市、區)環境監控中心進行整合,組建跨縣域環境監控機構。縣(市、區)環境監控中心主要職能調整為執法監測、污染源監測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支持配合屬地環境執法,形成環境監測與環境執法有效聯動、快速響應,同時按要求做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相關工作。
4.加強基層環境執法工作。環境執法重心向市縣下移,加強基層執法隊伍建設,強化屬地環境執法。將市環境監察支隊更名為市環境執法支隊,定州、辛集市環境監察大隊更名為定州、辛集市環境執法大隊;將縣(市、區)環境監察大隊更名為縣(市、區)環境執法大隊,隨縣(市、區)環境保護局一并上收到市,由市級承擔人員和工作經費,具體工作接受縣(市、區)環境保護分局領導。市環境保護局統一管理、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縣(市、區)環境執法力量。依法賦予環境執法機構實施現場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條件和手段。
(三)規范和加強環保機構和隊伍建設
1.加強環保機構規范化建設。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機構隸屬關系調整,相應劃轉編制和人員,科學調整行政機構設置和事業機構設置,對本行政區域內環保部門的機構和編制進行優化配置,合理調整,實現人事相符。在不突破各市現有機構限額和編制總額的前提下,統籌解決好體制改革涉及的環保機構編制和人員身份問題,保障環保部門履職需要,逐步解決混編混崗、一編多人的問題,實現人編崗一致。目前仍為事業機構、使用事業編制的縣(市、區)環境保護局,要結合體制改革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逐步轉為行政機構,使用行政編制。
規范和加強環境監測機構建設,強化環保部門對社會監測機構和運營維護機構的管理。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規范設置環境執法機構。健全執法責任制,嚴格規范和約束環境監管執法行為。市縣兩級環保機構精簡的人員編制重點充實一線環境執法力量。
健全鄉鎮(街道)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明確網格監管節點、監管對象、監管職能,落實環境保護職責。鄉鎮(街道)要明確負責環保工作的機構和人員,確保責有人負、事有人干。建立健全農村環境治理體制機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