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或將有第19個稅種——環境保護稅。
9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分組審議《環境保護稅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這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后的首部稅法草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上亮相。
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對草案進行說明時表示,本次立法是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將現行排污費制度向環保稅制度轉移,以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作為環保稅的稅額下限。“稅負平移”意味著,環保稅率的設定不以增加稅收為目的。草案根據現行排污費項目設置稅目,將排污費的繳納人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將應稅污染物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將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
如此一來是否會給企業造成經濟壓力是草案分組審議中的焦點。樓繼偉介紹,草案為鼓勵企業通過采用先進技術減少污染物排放,規定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50%的,減半征收環境保護稅。農業生產(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流動污染源、依法設立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和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達標排放、符合標準綜合利用固體廢物等情形給予免稅。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杜黎明在分組審議時說:“本次提請審議的《環境保護稅法(草案)》開啟了我國以稅治污的開端,制定這部法有利于從根本上改變現行排污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行政干預較多、強制性和規范性較為缺乏等問題。”
預測收入規模
國稅總局在對2015年污染物排放量預測的基礎上(由于數據取得困難,預測結果只包括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未包括固體廢物和噪聲),預測了環境保護稅的收入規模。
假設實現100%征收率,環保稅收入約為456.55億元。80%征收率時,環保稅收入約為365.24億元。50%征收率時,環保稅收入約為228.28億元。據估算,上述環保稅收入中,約90%來自大氣污染物,約10%來自水污染物。
在行業納稅占比上,在大氣污染物中,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化工、電力熱力的生產和供應業等5個行業繳納的環保稅,占全部大氣污染物環保稅收入的88%。
水污染物中,化工、造紙、醫藥、紡織業、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農副食品加工業、發酵和釀造、制革等8個行業繳納的環保稅,占全部水污染物環保稅收入的80%。
此外,國稅總局也測算了環境保護稅的開征對宏觀經濟的影響:對GDP產生的影響較小;對CPI上漲影響也較小。在標準稅率下,CPI上漲幅度約為0.07%;可能導致全社會總產出下降,同時促進社會總投資增加,但總體變動幅度較小。
我國目前環境保護和治理水平與西方發達國家存在較大差距,相關的法律法規與制度還很不完善,不能奢望靠一部環保稅法來解決所有的環保問題。應當與其它環保手段緊密結合,將環保稅法與稅收征管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相協調配合,協同共進,水才會更碧綠,天才會更湛藍。
環保稅該怎樣征收?
而排污費改為環保稅后,將產生多大變化?具體稅額,草案規定:大氣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1.4元,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分別為每噸5元~1000元,噪聲則按超標分貝數,稅額為每月350元—11200元。
環保稅開征后,稅收收到哪兒,如何使用?由于環境保護由各地方負總責,環保稅開征后,收入也全部歸地方所有。如何確保能更好用于環境保護,全國人大代表張玉珍對此有些擔憂:根據我國稅制,如果不作特殊規定,環境保護稅的收入將和其他一般預算資金一樣,在進行公共財政預算開支時也不考慮收入來源的屬性,綜合進行預算支出。如果環境稅收入不指定資金用途,一方面無法保證現有排污費收入形成的資金支持作用,造成地方環保投入減少,另一方面,也無法形成穩定、持續的環保投入渠道。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尹中卿提出,與《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規定的專款專用模式不同,草案采取了收支分離模式,對環境保護稅的歸屬以及使用情況沒有進行規定。在他看來,收入歸屬不清可能造成征收過程中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利益沖突和相互博弈,使用方向不明則可能導致環境保護稅開征受阻,誤導民眾以為政府是為了增加財政收入而開征新的稅種。
“環境保護稅的收取與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之間應該保持嚴格、緊密的匹配關系。開征以后的環境保護稅到底屬于中央稅、地方稅還是中央地方共享稅?如何公平合理地劃分環境保護稅的收入歸屬?怎樣將環境保護稅收入與環境保護支出在一般公共預算中統籌安排使用?如何從根本上保障環境保護稅專款專用?這些問題都需要在環境保護稅法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研究解決。”尹中卿說。
豈能只是換湯不換藥
在眾多業內人士看來,環保稅法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非比尋常,這是“稅收法定”原則確定后的。
在此之前,我國稅收法的制定并不是非要經過全國人大不可,現行的18種稅收中,只有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車船稅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而占稅收收入70%左右的其他15種稅都是國務院依據人大的授權、制定暫行條例開征。不過,這一現象被2015年新修訂的《立法法》終結。
這個變化在財政部長面對不同稅收政策的反應中體現尤為明顯。然而,即使環保稅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意義重大,但不代表我國部“綠色”稅法沒有任何爭議。事實上,它存在很多值得討論的地方,其中大的一個爭議點就是“稅負平移”,它并沒有產生新的稅負,只是把原先的排污費進行平移,升級成環保稅。
早在環保稅方案還在征求意見的時候,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原所長賈康就認為費改稅的改革力度尚顯不足,若不調高征收標準,開征環境保護稅對減排的促進作用會大打折扣。其實,這里說的就是排污費費率太低的問題。
排污費費率到底有多低,根據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院長馬中指出,我國的污水排污費標準長期低于治理成本,在2014年提高排污費標準之前,污水排污費的征收標準為0.7元/污染當量,而2013年一份對全國227個污水處理廠的樣本研究中,約85.5%的樣本的運營成本高于所在地的居民標準,約66.5%的樣本的運營成本高于所在地的工業標準,大多數地方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標準只能涵蓋污水處理廠的部分運營成本,遠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和建設的全部成本。
超標排放行為應提高稅率
基于此,在此前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在稅收優惠的設計上,應當采用更為細致的方案,以增加企業的積極性。
“從調研的情況來看,在達標排放的情況下,再將污染物排放濃度降低50%,可能比較困難,這會使企業喪失信心。建議在這方面的設計可以更為細致,多分幾個優惠層級鼓勵納稅人減排,讓企業看到優惠的動力,不致于望塵莫及。”姚勝委員說。
委員們在對這一規定的積極作用表示認可的同時進一步指出,還應對超標排放行為提高適用稅率的標準。
杜黎明委員指出,對于超標排放的行為,應當提高適用稅率標準,建議在草案中明確規定對超標排放加倍或加成征收,具體內容表述為: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相應提高稅率標準。
“除了正向的鼓勵性規定,對于超標排放的行為,應當加大征收力度,其他稅種有各種各樣的方案,如超額累計、全額累計、加倍征收、加成征收等。規定正反兩方面的導向措施,才能對企業釋放更加強烈的信息。”沈春耀委員說。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委員王力指出,過去對排污費的征收規定有兩條,即超過排污標準的要加倍征收和低于排污標準的要按照50%減征,既然是“稅負平移”,就應該對優惠和懲罰都予以保留,從而體現稅法的嚴肅性和導向作用。
“《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加倍繳納排污費。加倍征收這件事情在上升為稅的時候就沒有保留下來,我建議如果超標的話,可以按照超標的情況加計征收,實行累進稅,超了多少,稅率再高多少。”吳曉靈委員指出。
(參考資料:科技日報、中國能源報、中國青年報、騰訊新聞、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