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遭損害 山東黨政領導干部將終身追責
近日,山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山東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遵照執行。
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加快推進全省生態文明建設,健全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強化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職責,根據《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山東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市、縣(市、區)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省直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的有關機構領導人員。
上列工作部門的有關機構包括內設機構、派出機構和有執法管理權的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在生態環境領域負有職責、行使權力的機構。
第三條
市、縣(市、區)黨委和政府對本地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負總責,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有關領導成員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省直有關工作部門、市、縣(市、區)黨委和政府的有關工作部門及其有關機構領導人員按照職責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堅持依法依規、客觀公正、科學認定、權責一致、終身追究的原則。
第五條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工作由市、縣(市、區)黨委、政府統一領導,按照管理權限分級負責。
第二章追責對象和情形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的責任:
(一)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生態環境和資源問題突出或者任期內生態環境狀況明顯惡化的;因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環境污染,對生態環境產生破壞性影響或者不可恢復利用的;
(二)作出的決策與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政策相違背的;
(三)違反主體功能區定位或者突破資源環境生態紅線、城鎮開發邊界,不顧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盲目決策或者開發建設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作出的決策嚴重違反城鄉、土地(林地)、海洋、能源、農業、水資源等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
(五)違反產業政策,引進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建設項目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地方和部門之間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協作方面推諉扯皮,主要領導成員不擔當、不作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本地發生主要領導成員職責范圍內的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或者對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災害)事件處置不力的;
(八)不按照規定加強城鄉飲用水水源和自然保護區保護,或者擅自變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范圍,造成嚴重后果的;
(九)不按照規定加強地下水保護,造成任期內區域地下水水位明顯下降、含水層枯竭、海水倒灌、超采區面積明顯擴大等嚴重后果的;
(十)對公益訴訟裁決和資源環境保護督察整改要求執行不力的;
(十一)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相關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責任的同時,對其他有關領導成員及相關部門領導成員依據職責分工和履職情況追究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