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出臺70多部法律 緣何治不住渤海污染
近日,有媒體以《70余部法律法規難治渤海污染》為題報道了日益加重的環渤海污染。報道稱,基層管理部門和專家表示,從1996年制定《中國海洋21世紀議程》算起,我國著手治理渤海污染已有20年時間,但這20年正是渤海污染程度持續加重的20年。法律法規不斷增多,達到70多部,但依然治不住渤海污染。這讓人不得不深思造成此種現狀的根本原因。
自上世紀末,以鋼鐵、石油化工、重型機械為代表的各類重工業企業開始向京津唐地區集聚,該地的工業生產規模日益壯大,成為了全國第二大綜合性工業基地。在獲得巨大經濟效益的同時,工業發展帶來的環境負面效益也日益突出,環渤海地區的生態環境系統遭到了嚴重破壞。
據統計,每年排入渤海的污染物達70多萬噸,占全國入海污染物總量的47.7%。此外,據《2015中國海洋環境質量公報》和《2014年北海區海洋環境公報》顯示,近年渤海水質狀況日益惡化,渤海濱海平原地區的海水入侵、土壤鹽漬化、赤潮現象嚴重。
渤海沿岸直排排污口攜帶大量懸浮顆粒物、營養鹽、重金屬入海,多數渤海典型生態系統處于不健康或亞健康狀態。環渤海地區生態系統的破壞,不僅嚴重威脅了本地居民的人身健康,而且資源匱竭、環境惡化等因素導致了該地區經濟發展潛力日益枯竭。
環渤海地區污染現象是由工業生產排放的污染物直接造成,該地區環境問題的產生也有著更深層次的原因。長期以來,環渤海地區工業基地的布局和發展堅持了“經濟發展優先”“先污染后治理”的理念,著重發展對國民經濟增長貢獻較大的重型工業企業,該地區的各類企業也把經濟產出作為發展的要務。在“唯GDP論”影響下,經濟增長成為衡量政府政績、企業效益的標準,造成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失衡發展,終產生了環渤海地區生態系統遭受嚴重破壞的惡果。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有包括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在內的海洋環境污染治理法律70多部。隨著我國環境法治的不斷發展,社會各界也開始對法律法規治理環渤海污染寄予了厚望。
然而,環渤海地區生態環境的持續惡化,也使各界對我國環境法治的作用與成效產生了疑問。在討論法律法規對環渤海污染治理的效用問題時,我們不能僅通過表面現象或片面感受作出直觀判斷,而應當從全局出發,分析我國環境法律在環渤海污染治理中的真實現狀。
一方面,法律法規在我國環渤海污染治理中發揮了關鍵作用。以新頒布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為例,該法不僅明確了環境保護優先原則,確立了“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發展理念,而且該法規定的“公眾參與”“按日計罰”“區域聯防聯治”“獎勵環保產業”等原則和制度已經在我國包括環渤海地區在內的環境污染治理工作中起到了關鍵作用,極大遏止了環境違法行為,有效保護了該區域的自然生態環境。
另一方面,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仍存在相應問題。由于我國環境法治發展起步較晚,基礎薄弱,多數環境法律在制定時難以考慮各地的具體實際,而僅以宏觀概括的條款對相關事項進行規定,造成部分法律條款的具體操作性較差,限制了其作用的發揮。
此外,正如前文所述,包括環渤海地區的我國多數地區一直以來都堅持了“經濟發展優先”的理念,缺乏環境保護意識。在經濟效益、政績等因素影響下,這些企業組織和地方政府不惜違反法律的規定,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換取自身的不當利益。
所以,今后我國的環境立法工作尤其是地方性立法工作不僅要注意提升法律的參照性和操作性,而且要加強包括執法、司法在內的法律實施機制建設,堅決打擊環境違法和環境監管失職行為,進一步提升環境法律治理環境污染的功效。
環境法律是保護生態環境的后防線,而要全面治理環渤海地區的環境污染,提升環境質量,不僅要堅持“運用嚴格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理念,而且也要因地制宜發掘該地區環境治理的多種潛力。在今后的環渤海污染治理工作中,要把綠色發展作為本地區經濟發展布局的依據和標準,積極調整升級產業結構,實現該地企業的轉型升級。
同時,在我國“十三五”規劃明確提出了“形成政府、企業、公眾共治的環境治理體系”背景下,今后環渤海地區應當改進環境治理模式,從政府單維管制向社會多元治理方向轉變,把企業、公眾納入到該地區環境治理主體范圍內,進而發揮政府、企業、公眾各自環境治理的優勢,形成環渤海地區環境污染治理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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