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印發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環境管理通知
近日,據上海市環保局介紹,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環境管理的通知已經下發。詳情如下:
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文件
為了進一步加強本市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的環境管理,有效防范飛灰轉移處置過程的環境風險,按照“源頭控制、安全處置”的原則,根據本市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無害化處理設施規劃布局,現將加強本市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環境管理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強化飛灰預處理
本市所有生活垃圾焚燒設施均應在焚燒廠內配套建設飛灰預處理設施。本市已建成并投入運行的江橋、御橋生活垃圾焚燒設施應結合設備大修,于2016年11月底前配套飛灰預處理設施。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應在焚燒廠內經穩定化預處理后,達到《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入場要求后方可外運。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穩定化預處理技術要求附后。
二、規范飛灰處置去向
自2016年12月1日起,原則上本市生活垃圾焚燒飛灰除崇明外,均經廠內預處理合格后納入老港綜合填埋場飛灰填埋庫區安全填埋。規劃建設的崇明生活垃圾焚燒設施產生的飛灰納入崇明生活垃圾填埋場飛灰庫區安全填埋。
三、落實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垃圾焚燒設施運營和管理應符合《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維護與安全技術規程》(CJJ128)、《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上海市《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物控制標準》(DB31/768)等相關標準的要求。生活垃圾焚燒飛灰貯存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要求。飛灰收集輸送管道、容器和預處理設備應保持密閉,防止飛灰吸潮堵管。應做好出廠飛灰量、浸出毒性檢測等飛灰管理臺帳的紀錄、存檔工作。
四、嚴格執行轉移聯單制度
生活垃圾焚燒設施應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本市危險廢物管理(轉移)計劃備案和轉移聯單運行的通知》(滬環保防〔2015〕339號)有關要求,嚴格執行危險廢物電子聯單制度。在轉移危險廢物時應核實危險廢物運輸車輛等信息,并如實填報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轉移聯單應保存齊全并至少保存5年。
五、切實加強環境監管
市、區環保部門應加強對生活垃圾焚燒設施(含飛灰預處理設施)及危險廢物填埋場開展監督性監測及日常環境監管。市、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分別組織對市屬、區屬生活垃圾焚燒設施運營監管,并將飛灰預處理的浸出毒性檢測情況納入運營監管范疇。
六、完善飛灰填埋規劃
進一步完善本市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的填埋規劃。老港綜合填埋場飛灰填埋庫區應滿足除崇明外全市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的長期安全填埋需求,確保本市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的環境安全。
七、鼓勵飛灰資源化利用
鼓勵焚燒飛灰預處理穩定化、資源化利用技術的研發。對具備工程轉化應用的資源化技術,鼓勵建設和使用符合環保要求的飛灰資源化利用設施,節約本市填埋空間,促進可持續發展。
自本文件發布之日起實施,《加強本市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環境管理的指導意見》(滬環保防〔2012〕501號)廢止。
附件: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穩定化預處理技術要求
2016年7月25日
1.預處理車間有防塵、防泄漏、密閉的飛灰料倉和螯合劑或穩定劑的料倉;
2.預處理車間處置規模與飛灰預處置量相匹配,主要預處理設備要求備用;
3.飛灰輸送環節采用密閉方式,控制揚塵產生;
4.飛灰采用密閉方式輸送至預處理車間臨時儲倉,按照飛灰預處置量和預處理運營能力優化臨時儲倉的數量;
5.飛灰預處理作業在密閉容器中進行,保證作業空間無揚塵;
6.應配備飛灰浸出毒性檢測實驗室和飛灰穩定固化養護場所;
7.飛灰預處理后應進行檢測,符合標準后送至填埋場進行填埋;
8.飛灰產生量、預處理批次量均需記錄,同時執行危險廢物電子聯單制度;
9.建立生活垃圾焚燒飛灰預處理運行的相關管理制度和操作規范;
10.做好應急預案,具備應急儲存條件。
信息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抄送:市固廢管理中心,市環境監察總隊,市環保局環評處。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2016年7月28日印發
(原標題:上海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環境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