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改革如火如荼 修法方案一個都不能少
然而,“正是由于其具有影響項目進程的重要作用,環評自然而然地被大家看做是一個利益集中的‘香餑餑’。”一位不愿具名的環評研究者透露。
在對相關權力的限制尚未完善的背景下,環評中存在的亂象不可謂不多。“過去在環保部‘保護’下,環評領域背后隱藏著許多問題:有的領導干部及其親屬違規插手環評審批,或者開辦公司承攬環評項目牟利;環評技術服務市場‘紅頂中介’現象突出;環評機構資質審批存在‘花錢辦證’現象,后續監管不到位等。”中投顧問環保行業研究員侯宇軒表示。
據中國環保在線了解,現行《環境影響評價法》頒布實施十多年來,已凸顯出各種與環境社會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的內容,有多個法條存在沖突,環評改革在政府部門、環評行業、社會組織等各個層面有著很大呼聲。
2016年7月2日,《環境影響評價法》正式通過修改,修改后的《環評法》可謂亮點十足:
一是弱化了項目環評的行政審批要求。環評行政審批不再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有助于促使政府職能正確定位,提升行政管理效能,發揮宏觀控制作用。
二是強化了規劃環評。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需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和審查意見的采納情況作出說明,不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進一步體現出規劃和項目之間的有效互動。
三是加大了處罰力度。提高了未批先建的違法成本,大幅度提高了懲罰的限額。項目如果是上億元的話,罰款可以超過百萬元,將對企業產生強大威懾力。
2016年7月15日,驚動環評界的《“十三五”環境影響評價改革實施方案》也已經發布,從國家到地方、從政策到項目、從空間到準入、從管理到落實,該方案均提出了相應發展思路、發展目標和行動方案,未來我們五年的環評工作將如何開展。
據環保部網站介紹,方案的出臺,旨在充分發揮環境影響評價從源頭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作用,推動實現“十三五”綠色發展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總體目標。
國家政策不斷加碼,我國環境影響評價的積極正面作用凸顯。不過,要使環評制度更好地發揮作用,還需強化規劃環評,促進其參與綜合決策并發揮實質性作用;強化公眾參與,以社會監督防止權力任性對環評的干預;強化法治以形成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進一步推動行政體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