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上海垃圾“以鄰為壑”事件前因后果(圖片源于新華社)
在更早之前,媒體還披露了“另一波”——去年5月,無錫惠山區洛社鎮發現上千噸“上海垃圾”污染當地環境。
上海的垃圾為何“熱衷”以鄰為壑?
在上海市建設協會副秘書長胥和生看來,除了北京、上海、天津、重慶4個直轄市外,其他省份的垃圾處理其實都可以內部協調掉。而直轄市和其他省份比起來面積小,很多時候沒有辦法完全處理市域范圍內產生的垃圾。
“上海的地域面積小,工程量大,所以建筑垃圾產生量也大。”胥和生認為,目前上海本地在處理建筑垃圾方面已接近飽和,生活垃圾也是如此。“上海這樣的地方,既要解決居住問題,又要解決商業問題,還必須守住國家規定的耕地面積。哪里還有閑著的土地。”
上海很多區的垃圾處理壓力很大,惠賓碼頭所在的嘉定區就是一個例子。嘉定區將垃圾填埋場建在邊界,東南風下風口一河之隔就是江蘇太倉市,河對岸住著20個小區上萬居民,業主們睡覺關了窗戶也沒用,臭味經常鉆窗而入。
嘉定垃圾填埋場每天承擔該區近1000噸生活垃圾填埋量,目前一期工程屬于超期使用。去年2月,二期擴建工程經嘉定區發改委批復開工建設,卻遭到太倉老百姓強烈反對。而日處理生活垃圾1500噸的垃圾焚燒發電項目還在建設中。
去年10月10日,嘉定區政府公告稱,經嘉定區相關部門研究,考慮綜合因素,區政府取消嘉定區殘渣垃圾填埋場擴建二期工程項目,確保12月底停止一期填埋場的使用,2016年年初對現場進行生態改造。
垃圾轉運成為破局之路。據一位知情人士透露,當時嘉定區一位參與處理的官員介紹,暫時的辦法只能通過碼頭,用船把垃圾運出去。“上?,F在的確處在一個垃圾處理困局上。”胥和生認為,目前上海的建筑垃圾處理有4個問題需要面對:分不清、運不出、埋不掉、用不好。
對于異地傾倒垃圾現象該如何懲處?
對于偷倒垃圾的懲罰力度,根據我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法律明確規定的危險廢物和污染物,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高可處以20萬元罰款。對偷倒生活垃圾的行為,《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都規定處罰上限為10萬元。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通過后,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改為了“污染環境罪”,并就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出臺了專門司法解釋,目的是發揮刑罰功能,為當下嚴峻的環境污染提供治理利刃。
就上海垃圾偷倒蘇州太湖一案,7月6日通報稱,犯罪嫌疑人孫某、曹某、王某等12人因涉嫌污染環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仲某、徐某等6人被依法取保候審。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偵查之中。
本起案件偷倒垃圾事件數量之多、性質之惡、影響之壞,足以構成刑事立案的理由。但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污染環境罪,偷倒垃圾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定的定罪標準,還需在嚴格的證據認定和正當的司法程序基礎上作出判斷。同時,即便定罪在本案中實現了個案治理目的,也不意味著刑事治理就能完全杜絕此類事件發生。
反思:如果徹底根治以鄰為壑的病癥?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其實這說明,哪怕媒體報道了、公安機關介入了,仍有垃圾船視而不見、鋌而走險。止于個案思索,我們會發現利益是大驅動力,從源頭、運輸、傾倒到填埋,許多人一邊拿著“垃圾錢”,一邊卻侵蝕著環境紅利。
要想有效遏制跨省偷倒垃圾現象,一方面必須不斷強化相關法律的執行力度,通過嚴厲追究“黑色利益鏈”上各利益方的法律責任,大幅提升跨偷省倒垃圾的違法成本,使之“不敢、不能”以此牟利;另一方面,對于作為垃圾運出地的城市,也要通過加大垃圾處理場地、設施的建設以及“垃圾分類”等措施的推進,不斷降低垃圾處理成本、減少垃圾數量,使之不必通過“跨省”的方式來解決本地垃圾問題。
從違法成本看,對偷倒生活垃圾的行為,我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都規定處罰上限為5萬元。這種標準既不符合新環保法“史上嚴”的立法導向,也對那些違法牟利的單位束手無策,急需根據新環保法的精神進行修改,例如提高處罰幅度、實行按日計罰不封頂等,以提高違法成本減少違法的利誘動機。從執法監管看,諸多立法也都明確了環保執法部門的監管職責。
而公眾關注本案的焦點是:上海的生活垃圾為何能夠被偷倒太湖?其中有沒有執法監管部門失職瀆職?形成這種利益鏈的過程中,執法部門又在哪兒呢?因此,在對直接責任人進行刑事偵查的同時,也需關注執法監管自身是否到位,因為只有嚴格的執法監管,才是從普遍性上糾治此類事件的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