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嚴”新環保法,因為增加了按日計罰、環評區域限批、環境行政拘留等強制措施,被喻為“長出了鋼牙利齒”。但一年的實踐表明,只有配以更強健的“咀嚼肌”,這些“鋼牙利齒”才能更有威力。
5月22日,由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王燦發教授牽頭、6所高校專家參與的新環境保護法實施情況評估報告正式發布。北京大學教授汪勁認為,新環保法實施一年成果豐碩,這一方面得益于法律本身,另一方面也得益于中央在過去一年頒布多個文件的保駕護航,但作為環境領域的基礎性法律,需要單項法律具體規定增強其可操作性,目前保障其更好實施的抓手還不夠。
諸多環境管理措施綜合起效,“守法成本高、執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現象有了改變原環保法偏軟一直為人詬病。去年元旦起實施的新環保法,因為新增了諸如“按日計罰”“查封扣押”“環評區域限批”“環境行政拘留”和“限產停產”等強制措施,被喻為“長出了鋼牙利齒”。報告認為,這些措施的嚴格執行,是新環保法實施一年來精彩的亮點。
新法實施一年來有哪些亮點
據公開資料,一年來,環境保護部使用環評區域限批占9年來整個限批總數的16.7%,各省級環保部門共使用環評區域限批125次,全國共實施查封扣押4191件,適用停產限產措施案件3106件,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案件715件,罰款數額56954.41萬元。
經抽樣調查,實施按日計罰后,處罰后的改正率在85%以上,部分地區甚至達到95%以上。全國32個地區,2015年按日計罰案件多在遼寧,達101起,少在西藏,為0起;北京為4起。
而在新《環保法》生效前,除了個別地方根據地方立法規定了按日計罰外,全國的環境行政處罰基本上都是實行“一事不再罰款”原則,結果導致了一些違法排污者寧可被一次性罰款也不停止排污的現象。
新《環保法》針對這種狀況,將“按日計罰”作為一種執法措施予以法律化,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此外,據上述報告,犯罪案件移送措施極大地遏阻和制裁了嚴重環境違法與環境犯罪。2015年全國范圍內實施移送行政拘留2079起,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1685件,真正實現了“損害擔責”,有效打擊了環境犯罪行為。
環保與GDP矛盾仍突出
然而,報告同時也指出,新《環保法》的實施同樣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和問題。
在經濟“新常態”情況下,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尚未明確,經濟下行的壓力可能會導致一些地方放松環境監管。另外,一些配套法規的出臺遲緩影響相關法律制度實施。誠如排污許可證制度和環境監測法規遲遲不能出臺,嚴重影響了排污許可證制度的實施和環境監測制度的完善。
法律實施需要堅強有力的執法隊伍,但目前環境執法機構的執法力量嚴重不足、執法能力不強,執法經費的“倒金字塔”現狀使得基層環保部門很難承擔起繁重的執法任務。這使得新《環保法》的實施效果大打折扣。
“通過過去一年的執法,守法情況開始發生積極的變化,企業感到有壓力,地方政府有壓力,但要做到企業全部守法還有很長的路,主要還有幾個突出的問題。”環保部部長陳吉寧在2016年初全國環保工作會議上指出。
一是地方政府的責任壓力傳導還是不夠,特別是到縣一級,壓力還需要傳導下去,落實地方政府責任。二是部門之間需要加強協調配合,不能讓地方的環保責任成為地方環保部門的責任,這是地方政府的責任,是地方政府各個部門的責任。三是企業的主體責任仍然不夠落實。雖然有這么多處罰,有這么大的壓力,但是企業環境違法還是很多的。
新法實施的折扣
毋容置疑的是,這份評估報告結果已經顯示出新法在過去短短的一年內發揮的威力,但是執行過程中,新法依然被打了折扣。
誠如在新法中,政府企業信息公開和公益訴訟這兩項曾經給了國人很大的期待,甚至于有人認為會不會出現公益“爛訴”的問題。事實上,這些在過去一年內都沒有出現。
“在調查中企業環境信息公開明顯趨好,但是還是有差距的。這樣的差距就是國控企業稍微好一些,省控、市控稍微差一些,基本上還是需要加強的。”北京農學院文法學院教授童光法表示。
在企業環境信息公開方面,61%的樣本城市公開了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但尚有36%的樣本城市尚未公開。在公開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城市中,列入名錄的企業許多沒有公開環境信息,有的即使公開了環境信息,也存在公開不全面、不完整和不及時的問題。
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環境質量信息公開不均衡,空氣質量公開較好,水體質量和土壤質量信息公開不充分;二是政府主動公開的環境信息以常規環境信息為主,公眾感興趣的非常規環境信息有限;三是部分環保廳局的網站人性化程度比較低,信息搜尋的難度較大。
而在沒有污染企業的名單的情況下,公眾參與的監督就弱化了很多。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式軍指出,“總而言之,公眾參與還是以末端參與方式,如果可以在公眾參與提前早期項目規劃,包括立項早期,矛盾就會消解問題發生之前,不至于后發生因為環境問題發生社會的沖突或者是不安定因素,這些都需要新《環保法》實施之后,進一步改進。”
(本文綜合人民日報、新京報、騰訊財經、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