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任性超排屢禁不止 亟待多部門與公眾合力督查
按理說,“史上嚴”的新環保法懸于企業頭頂,環保部督查力度不斷加大,公眾與媒體監督熱情極高,企業應該沒有膽量“任性”超排,但仍有部分企業不知悔改、照舊排污。比如,黑龍江省鑫瑪熱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賓縣、呼蘭兩地子公司接連違法不達標排放,被環保部連續兩次進行通報。
有報道稱企業“任性”超排有三個特點:一是小企業散煤污染問題集中;二是供暖企業成為“重災區”;三是部分企業成為“慣犯”。雖說這些企業“任性”超排各有各的原因,甚至某些企業超排似乎有些無奈,但在一些業內人士看來,有一個共同原因是監管不嚴、處罰太輕,等于是變相縱容企業“任性”超排。
這樣的現象不是個例,事實上,在資源豐富的陜北,企業(尤其是能源企業)違規毀林、占地極為普遍。榆林不少投資動輒數十億、乃至上百億的大體量項目,在使用林地方面多數都未批先用,之后往往以罰款收尾。榆林當地一名離退的林業部門負責人表示:“即便罰款是百萬,但對投資大的項目來說,違法成本依然太低。”毀林案責任人極少被罰。
當前我們面臨的(環保)形勢仍然非常嚴峻,任務是艱巨的。如何切實解決環保違法成本低問題成了綠色發展的關鍵。
新環保法明確了對連續環境違法行為按日連續處罰規則,但提高處罰額度雖然能夠取得一定的成效,卻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違法成本低”問題。
一方面,限于行政行為確定性的要求,行政罰款的額度都要設定上限。上限越高,越可能高于環境違法行為的收益,從而發揮遏制作用。然而,總存在違法收益高于罰款額度的可能,使罰款失去其威懾和遏制作用。
另一方面,對違法行為的查處也需要成本。事實上,并不可能做到對所有環境違法行為的嚴格依法查處。因此存在違法者逃脫處罰的機會收益。這將使部分企業存在僥幸心理而抵消提高罰款額度的預期效果。
雖然行政處罰的形式并不限于罰款,但現實中罰款仍是處罰環境違法行為的主要方式。令人遺憾的是,罰款并不足以達到遏制環境違法行為的目的,至少是不能完全達到。那么,還有更好的手段提高違法成本、解決環境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嗎?
環保部副部長潘岳:制定《規劃環評責任追究辦法》
環評法從2003年開始實施,規劃環評雖然是法律中的一項要求,但是,因為缺少追責機制,“規劃環評‘落地難’使整個環評制度的成效大打折扣。”環保部副部長潘岳表示,環保部將制定《規劃環評責任追究辦法》,讓違法責任人付出代價。
如果通過規劃環評,以區域限批、負面清單為手段,嚴格重點行業的環境準入,倒逼高污染企業、環保違規企業的淘汰退出,就能促進企業生產工藝升級、加快產品更新,推進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環保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
同時,規劃環評還體現了環保的公共屬性,可以使公眾能提前對關涉他們切身利益的發展決策享有知情權與發言權。
此外,環保部還將配合有關部門,嚴肅環評違法行為責任追究。過去規劃“未評先批”、項目“未批先建”現象大量存在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責任追究不到位。潘岳說,環保部將依據新環保法和《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制定《規劃環評責任追究辦法》,讓違法責任人付出代價。
全國人大代表王云龍:公眾監督是關鍵
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云龍認為,環保是一項長期工作,因為環境問題積累是長期的,清除也是長期的,不可能一蹴而就。他同時強調,“還要處理好經濟與環境之間的關系,這涉及民生問題。”
在王云龍看來,環保的標準是有階段性的,如果按照嚴格的標準,很多都是不達標的,一刀切全部淘汰也不行。因此,需要逐步提高標準。并認真貫徹環保法等一系列法律要嚴,要依法嚴懲違法行為,真正解決違法成本低和執法成本高的問題,讓那些污染環境的人不敢、不想、不能污染,抓住重點環節來治理,動員社會各方進行監督。
王云龍呼吁社會公眾都來參與環境保護。比如洗完手,有的人“噌噌噌”拽好幾張紙擦手,他對這樣的行為給予批評。“生產一張紙要消耗多少水、多少電,自然風干其實是干凈的。”
“環境保護,人人有責,更重要的是從我做起、從每個人做起。”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