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來自將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被稱之為“史上嚴”的新環保法。
然而,即使這樣,依然有地方政府和企業往”槍口上撞”,甘愿違法受罰,也不愿領新環保法的“情”。
“被污染”的GDP
近期,環保部發出《關于對河南省安陽市大氣污染問題掛牌督辦的通知》,通知指出:“安陽市大氣結構性污染問題突出,整改工作進展遲緩,空氣質量長期較差。我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暗查發現,安陽縣銅冶鎮、水冶鎮等地部分企業存在惡意排污行為,鑫磊集團誠宇焦化有限公司等企業夜間排污嚴重,安陽華誠特鋼有限公司、河南利源焦化有限公司等企業污染物治理設施運行管理不到位,小企業“跑冒滴漏”現象普遍,區域環境污染問題嚴重。我部決定對安陽市大氣污染問題掛牌督辦。掛牌督辦期間,我部暫停審批安陽市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環評,省、市環保部門應同步暫停審批。”
事實上,環保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2014年6月就對安陽市大氣治理工作開展綜合督查,并提出問題。但安陽市政府并未采取有力措施及時整改落實。10月29日至30日,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對安陽市部分地區再次組織暗查,發現問題依然突出。
此次,因為大氣污染防治落實不到位,震怒的環保部毅然決定約談安陽市政府主要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有這樣幾句話,“整改工作進展遲緩,空氣質量長期較差”、“企業存在惡意排污”以及“區域環境污染問題嚴重”。
從環保部掛牌督辦的通知中不難看出,安陽市政府對環境治理的態度是消極的甚至有意放縱,致使空氣質量長期較差,污染企業對違法排污有恃無恐。
有報道稱,由于歷史原因,安陽市形成了一些以傳統產業為主導的工業重鎮。這些傳統產業集聚區歷經數十年發展,空間布局根深蒂固,工藝水平參差不齊,加之依附于這些產業發展的礦山開采、石料加工和石灰石燒制等“土小”企業大量存在。
但,這絕不是當地政府對污染治理束手無策的借口。
地方政府要發展,但政績不該裹挾“被污染”的GDP。安陽市存在多年的污染問題,是環保部門束手無策,還是當地政府部門為了追求GDP而有意放棄監管責任,甚至充當違法排污者的保護傘?這些關乎當地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問題,確實值得被約談的官員深思。
約談不空談環保才不難
近年來,環境問題不時引發公眾焦慮,環保局長也屢屢成為質疑焦點,“邀請環保局長下河游泳”成為熱點新聞。環保搞不好,環保部門自然難辭其咎,但公允地說,這種“邀請”,恐怕并非一個環保局長就能承受得起的。同樣是這些年,環保局長“匿名舉報”的尷尬,環保部門“看得見管不到”的無奈,無不說明,環保問題光靠環保部門的確獨木難支。2014年兩會期間,在參加江蘇代表團審議時談到:“現在網民檢驗湖泊水質的標準,是市長敢不敢跳下去游泳”,指出了環保問題的關鍵。
環保之難,往往也在這里。不同于局長的“一畝三分田”,市長的工作可謂包羅萬象,有著更為現實的“價值排序”。在各級政府眼里,相比于經濟等許多硬指標,相較于穩定等許多硬任務,環保問題很容易“說起來重要、做起來不要”。不僅如此,一些地方還常常把環保問題視為招商引資的絆腳石,甚至主動充當起污染企業的保護傘。環保局長“頂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頂不住”,這是根本原因。
如果能將那些環保不力的地方主要領導問責了、免職了,這種反向激勵的效果會更加明顯。“約談”不空談,一板一眼,說一不二,制度才有剛性,環保才有。
“環境問題究其本質,是經濟結構、生產方式和發展道路問題,離開經濟發展談環境保護是‘緣木求魚’,離開環境保護談經濟發展是‘竭澤而漁’。”環保部長周生賢的觀點切中肯綮。我們期待,更多的地方能在大視野中審視環保問題,在更高層面建設生態文明,使環保更有剛性、未來更有后勁。
“環保約談”威力有多大
誠然,約談只是“動口”,是一種“軟性督查”,威懾、約束力度顯然不如前幾年掀起的“環保風暴”,后者是既“動口”又“動手”,通過對污染企業實施重罰、對治污不力地方實行區域限批等霹靂手段,把一些污染企業罰得“心疼”,也讓一些地方政府“心慌”。近年來,環保部門更加注重環境治理的制度建設,為環境綜合治理打好法治基礎,內在的工作做得更扎實了,掀起大規模的“環保風暴”少了。一些地方環境治理出現了態度過于“平和”、手段過于“溫柔”的傾向,一些地方的大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出現反彈甚至愈演愈烈,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和警惕。
究其原因,關鍵還是要進一步理順環境治理的工作機制,夯實環境保護的責任鏈條,通過嚴格的責任認定和追究制度,向環境治理責任主體和監管主體施加巨大的壓力,督促他們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能與責任。一方面,各地工業、建筑施工、交通、餐飲等企業作為環境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制定的標準和環保政策的要求,不折不扣履行各自的治理責任,無論是治理不力還是惡意排污,只要涉及違法犯罪者,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直至受到刑事處罰。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統一領導,各級環保部門組織牽頭,公安交通、住房建設、市政市容、國土資源等職能部門協同參與,構成環境污染治理的監管主體,對工業、建筑施工、交通等企業執行環境治理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特別是在這個監管層面,地方政府和環保部門、相關職能部門本身也需要接受“監管”—既包括來自上級和同級人大以及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權力部門的監管,也包括來自社會公眾、新聞輿論的監督。對地方政府和環保部門、相關職能部門及工作人員違規違法、失職瀆職行為須嚴格依法追責,直至對觸犯刑律者追究“環境監管失職罪”。
環保約談已在中央和地方初步形成工作機制,但如此“動口”威力不大、震懾不強,也是不爭的事實。從環保部門執法到對環境治理監管主體的“監管”,都要做到該“動口”時就“動口”,該“動手”時必“動手”——好是區域限批、上級督查督辦、人大質詢、司法調查、環境公益行政訴訟、輿論監督等一齊上,才能讓一些地方官員有所警醒和戒懼,才能把環境治理的壓力分解、傳遞到監管主體和責任主體,轉化成為各治理主體積極作為的動力,促成環境污染治理形勢根本好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