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5年1月1日起,我國境內所有排污單位均要實行持證排污。這是新《環保法》做出的明確規定。據此,由環保部制定的《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在公開征求意見。
“排污許可證”有望明年全國實施
企業污染物不超標就能隨意排放嗎?不能。
按照我國正在進行的一項重大制度設計,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11月27日,環境保護部在其上公布了《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環保部計劃從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這一辦法。
“排污許可證制度是一項十分重要也很重大的制度設計。”11月27日晚,環境保護部污染防治司司長趙英民說。
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4-2015年節能減排低碳發展行動方案的通知》也提出,完善法規標準,加快制定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
“目前的設計是為總量控制和排污交易服務的。國外排污許可證的首要目的是建立排放和質量的關系。”趙英民舉例說,一條小河,上游有三個企業,如果控制斷面超標,這三個企業的相應污染物排放的總量和濃度甚至排放時間強度就要相應加嚴,直到控制斷面水質達標。
“這就是排放和質量的關系。執法依據也是排污許可的要求而不是統一的排放標準。”他說。
許可證有效期不超五年
據了解,排污許可證的許可事項包括允許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和總量,規定其排放方式、時間和去向,并載明對排污單位的環境管理要求。
按環保部規定,排放工業廢氣或排放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排污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運營單位和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等七大類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申領排污許可證。
根據《辦法》要求,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長不超過五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一般應當與國家和地方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規劃期相銜接。
《辦法》提出,各省(區、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和省(區、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目標,結合本行政區環境質量狀況和變化趨勢以及社會、經濟及技術條件,可以制定分期分批實施排污許可證的計劃,并予以公告。
其中,國家、省級重點環境監控企業;城鎮和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單位;垃圾集中處理處置單位;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單位;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排污單位等五類排污單位應當于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
宋國君認為,參照美國的排污許可證制度,需要制定企業排放標準,應當是規模以上的污染源才納入許可證管理,對規模以下污染源的管理要簡單化。“規模以上的污染源,從開始納入到后全部都發放許可證,應該是一批批進行,規模以上都納入進來是一種趨勢。”中國人民大學環境政策與環境規劃研究所所長宋國君說。
滲井排污將沒收許可證
按照《辦法》要求,政府要將責任規定清楚,再按照要求去核查,許可證都是要起到這樣的作用,宋國君認為,對于加強企業污染排放管理,如果沒有許可證等監管手段,要做到嚴格執法很難。
宋國君說,“排污許可證制度管理進一步趨嚴。”
《辦法》規定,排污單位申請材料不實,或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核發排污許可證的等將被撤銷排污許可證。
為督促排污企業履行排污許可證相關要求,環保部強調,污染物排放濃度超過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或污染物排放量超過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許可排放量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省(區、市)規定的征收標準加1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2倍征收排污費。
對于超限排污的,可以由相關主管部門處以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甚至責令停業、關閉等。
而對于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省(區、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的;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回排污許可證,一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排污許可證。
對此,宋國君介紹,這些行為應該有專門的處罰,收回了許可證,企業可能將面臨暫時停產,甚至是倒閉。對排污企業具有很大的威懾力,不過,在執法中也要防止執法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