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人均水資源量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有400余座城市供水不足,農村仍有近3億人飲水不安全。一個經濟發展中的現實問題是:一條河沿途的各個地方都要用水,水到底屬于誰?
水利部負責人日前確認,我國即將啟動水權交易,主要包含江河水及地下水。據了解,早在2001年我國便開始了水權制度的嘗試。在浙江,水資源相對豐富的東陽市以簽訂轉讓協議的方式,向位于下游、水資源緊缺的義烏市轉讓水資源,除獲得2億元的綜合管理費外,每年還獲得近500萬元的供水收入。此后,全國陸續有寧夏、福建、河北等十余個省市開展類似的探索。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王亞華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水資源為國家所有,近些年來各地進行的嘗試并非真正意義上的水權交易,充其量只是水量轉讓。
所謂水權交易,即水資源使用權的部分或全部轉讓,通常先由國家將水權分配給各省市,各省市再細分到基層,各地用不完的指標則可以相互交易。之前的水量轉讓是政府之間私下里的相互協調,而水權交易則是在國家賦予地方使用權的基礎上,按照市場原則公開交易,這是質的飛躍。
10月底前批復水權交易方案
2014年7月23日,水利部在北京召開水權試點工作啟動會,水利部副部長胡四一表示,水利部將在7個省區開展不同類型的水權試點工作,力爭用2—3年的時間,在水資源使用權確權登記、水權交易流轉、相關制度建設等方面取得突破,為全國層面推進水權制度建設提供經驗借鑒和示范。
會議明確,寧夏回族自治區、江西省、湖北省重點開展水資源使用權確權登記試點工作,在區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分解的基礎上,結合小型水利工程確權、農村土地確權等相關工作,探索采取多種形式確權登記,分類推進取用水戶水資源使用權確權登記;內蒙古自治區、河南省、甘肅省、廣東省重點探索跨盟市、跨流域,行業和用水戶間、流域上下游等多種形式的水權交易流轉模式。
據悉,相關方案要于2014年8月底前報水利部審查,10月底前由水利部和試點地區省級人民政府聯合批復。
同時,除了用標準落實“節水優先”,有關部門還醞釀對高耗水產品征收消費稅,并研究對高耗水行業征收水資源稅,上述措施或將在地下水超采嚴重地區先行先試。此外,對從事節水、再生水利用的企業給予稅收減免優惠。
多個行業受益明顯
眾多業內人士認為,隨著“水權交易”和“水十條”的落地,將給節水設備、水務處理、再生水等行業帶來諸多正面影響。
首先,水權交易意味著水權確權和合理價格交易,代表著用水總量的控制和水資源價格的上調,將使水資源價格大幅提升,節水設備的經濟性越發顯著,節水設備市場有望大幅放量。
我國每年的用水比例中,農業用水占比超過50%。這與我國農業生產大國的定位相關。而另一方面,農業灌溉的粗獷灌溉模式對水資源浪費程度極大。隨著以水權交易為代表的水資源化政策的逐步落地,農業節水設備將是節水市場的重點之一。
按照2012年出臺的《國家農業節水綱要2012-2020》,2020年我國將實現灌溉面積1.5億畝以上,旱作節水農業技術推廣面積5億畝以上。這些指標意味著,未來的6年每年僅國內農業節水設備的市場在300億元左右。
其次,我國大部分污水處理廠處理后的污水直接排放進入自然水體中,沒有體現其應該體現的價值。隨著我國水資源總量控制指標拆分下放、水權確權,水的資源化屬性展現,處理后的污水將作為自然水體以外的新水源得到價值重估。
另外,在水權交易和水資源總量控制的大背景下,再生水將是未來重要的資源。再生水市場啟動的前提是經濟性,這取決于兩個方面:可用水資源量以及水資源價格。未來隨著水資源總量控制的劃定,企業可用水資源量將受到限制,同時水資源價格有可能大幅提升至其合理價格,再生水的經濟性將得到充分的體現。
市場機制須建立
有專家曾表示,2006年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和2008年水利部實施的《水量分配暫行辦法》,標志著我國初始水權分配制度已經基本建立。
對此,浙江大學可持續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沈滿洪并不認同。
“目前,在水權分配制度建設上,我國有三個問題未能全面解決。”沈滿洪表示,一是流域水資源總量的調查及取水總量的確定;二是初始水權的確定和分配,也就是在流域上下游或左右岸之間分配和確定每個區域乃至每個企業和家庭的初始水權;三是允許區域和區域之間、企業和企業之間、家庭與家庭之間根據水資源邊際收益的高低開展水權交易,調劑余缺,實現水資源的優化配置。
“要解決個問題,就要真正樹立科學發展觀和生態文明觀,把保障生態用水作為約束性前提。第二個問題涉及初始水權確定的依據問題,到底是按照人口基數、GDP基數還是取水基數抑或進行加權平均確定初始水權,至今尚無定論。第三個問題的解決取決于政府水利部門是否真正把水資源配置的權力交給市場機制,這需要政府革自己的命。”沈滿洪說。
對此,中國工程院院士王浩表示,由于政府在水權定價方面占有主導權,會出現“拉偏架”情況,降低水權交易價格,在工業用水戶和農業用水戶之間偏向前者。農民在水權交易過程中處在弱勢地位,利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
“未來,水權交易過程中,政府進行管理即可,不應參與定價和買賣。”山東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院長建議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