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80分貝算噪音
在公園內按照功能進行分區管理,是在征求意見時提出的公園管理新措施,希望解決不同人群對公園的不同需求—有人想在公園看書、休息,有人想在公園跳舞、唱歌、健身。對此,《廣州市公園條例(草案修改建議稿)》(以下簡稱“修改建議稿”)提出,公園管理機構應當結合公園主要功能和游人需求,在公園內劃定安靜休憩、健身、娛樂等功能區域,并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公園管理機構應當通過設置告示牌、勸諭等方式引導游人在相應的功能區域開展活動。
在之前的征求意見稿中,市民就對“到底多大聲算噪音”有過爭議。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進行的改建議稿過程中,對公園里的“廣場舞”、“大聲公”有了進一步的明確:
1、限音量:有條件的公園應當設置聲屏障,并設置噪聲監測設備和公共電子顯示屏,實時監測并顯示噪聲值,經監測噪聲值超過80分貝、電子顯示屏發出紅色預警信號時,應立即采取措施減小音量或停止使用揚聲設備和樂器。
2、限時段:每日12時至14時、22時至次日7時,不得在公園開展使用樂器或者揚聲設備的健身、娛樂等活動。
3、限區域:在非健身、娛樂活動區域內不得開展使用樂器或者揚聲設備的健身、娛樂等活動。禁止在紀念性公園的主要紀念區域開展健身、娛樂活動。
4、限設備:在公園內開展活動應當控制音量,不得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和廣播宣傳車;使用其他揚聲設備和樂器的,不得產生干擾他人的過大音量。
對于健身、娛樂等活動噪聲矛盾突出的公園,修改建議稿提出,公園管理機構可以在相關部門的指導下,組織健身、娛樂等活動的組織者、參與者以及受影響者制定公園噪聲控制規約,合理限定活動范圍、活動規模、噪聲排放值等。
根據污染類型 可請求行政監管
所謂噪聲污染,是指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環境噪聲因其對人體生理和心理的傷害,被稱為“慢性毒藥”,成為與水污染、空氣污染、垃圾污染并列的四大公害之一。
據悉,適合人類生存的佳聲音環境為15至45分貝,而60分貝以上的聲音就會干擾人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當我們遇上噪聲污染時,又該如何維權呢?
在我國,當民眾感覺自己受到噪聲污染,想要積極維權時,可以通過請求行政監督管理機關介入和尋求司法救濟兩條途徑。
我國對于噪聲污染的行政監管體制,是環保部門統一監管,公安、交通、鐵路、民航、文化、城管等多個執法主體根據各自職責分區域監管的多頭管理模式。很多情況下,噪聲污染案件需要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才能迅速有效地解決。
但在實踐中,各監管部門仍有自己主要的監管范圍。具體來說,環保部門直接負責的主要是工業生產和建筑施工噪聲污染案件,交通和港務部門主要對于交通運輸產生的噪聲污染進行治理,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案件大多由公安部門處理。
控制城市靜音應建立長效機制
目前,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雖然規定了噪聲防治辦法,但由于噪聲環境管理涉及環保、公安等多個部門,各自職能分散交叉,因此,在噪聲污染管理過程中,極易發生相互推諉扯皮、“三不管”等現象,對群眾的噪聲投訴,容易錯過佳的調查取證時機,把小事拖成大事、難事。
為此,業內人士紛紛建議:要確保各類噪聲排放達到國家標準,維護群眾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就應該建立禁噪的長效管理機制,全面控制噪聲污染。
他們認為,首先,建立綜合協調的長效管理機制。各地方政府應成立環境噪聲污染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牽頭組織環保、公安、住建等涉及噪聲管理的部門,加強組織協調,規范管理手段,形成齊抓共管、協作配合的工作局面。領導小組要負責城市環境噪聲污染綜合整治各項工作的協調和落實,建立噪聲長效管理機制。
其次,細化噪聲管理部門的工作職責。環保部門要對城區范圍內的所有工業、建筑業、娛樂業等固定噪聲源進行全面清查,嚴查噪聲源違法超標行為。公安部門要加強商業經營噪聲,及家庭使用的電器、樂器、室內裝修等噪聲的管理。公安交警部門要加強交通噪聲污染整治工作,合理劃定城區禁鳴區域,設置禁鳴標志,嚴格執行禁鳴規定。住建部門要嚴格執行建筑施工申報審批制度,推廣使用商品混凝土,在建筑設計管理中嚴格執行國家噪聲污染防治的相關規定,從源頭上把好噪聲污染防治關。
第三,擴大噪聲功能區范圍,規范各功能區噪聲污染排放行為。隨著城市建成區的擴大和工礦企業退城進園步伐的加快,環保部門應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及時調整功能區的規劃,逐步擴大一、二類功能區的范圍,真正為市民提供一個安靜舒適的工作、生活環境。城市規劃部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相關規定,合理制定城市規劃和進行城市建設,對于居民居住區域,應禁止商住樓的開發建設。
第四,擴大公眾參與途徑,加大宣傳教育力度。環保部門應主動與規劃建設、城管、公安等部門取得聯系,在不影響城市規劃、市容市貌的前提下,在居民居住區、交通要道、敏感建筑物等區域設立噪聲監測顯示屏,便于公眾了解噪聲排放情況,引導公眾參與噪聲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