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責任險報告發布(圖片來源于網絡)
7月29日,中國保險學會在北京召開研討會,同時發布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初步研究報告,中國保監會副主席周延禮出席了會議,與會專家、學者紛紛就報告的價值;環境污染責任險在化解環境污染糾紛和利益沖突中的作用;保險業對服務經濟發展,做好社會管理保障方面有何價值等問題紛紛發言。
會上,研究報告起草人,中央財經大學許飛瓊教授介紹,報告主要基于我國環境污染損失現狀,剖析我國應對環境污染糾紛管理機制的不足,回顧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建設的發展過程,并結合湖南等省市具體實踐,分析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現狀及影響因素,得出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不足,且尚未發揮應有的社會管理功能的基本結論。
對于環境責任保險試點多年沒有達到預期效果的原因,她認為一是企業有效需求不足、投保率低;二是承保人積極性不高;三是法律環境欠缺;四是相關部門缺乏聯動與協調性。
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別濤充分肯定了報告價值,在回顧我國環境污染責任險進程后,他說,環境保護部下一步將繼續推動擴大保險試點范圍、健全重點企業納入保險機制。
“借鑒日本福島核事故經驗,還應當通過立法,對高危行業進行法律約束。”中國核保險共同體執行機構總經理左慧強說。
主要是職能部門在推動,企業投保積極性不高。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閻波認為,發展環境污染責任險,首先要明確政府定位,保險補償機制究竟靠政府還是市場?另外,法制環境很重要,無論是強制保險還是保費補貼都有難度,因為企業“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決定了企業心存僥幸,不會被罰得傾家蕩產,所以沒有投保積極性。
“保險在環境治理中有重要作用,保險業需要政府支持,也是對政府的支持。”北京工商大學教授、保險學系主任王緒瑾談到。
清華發展研究院環境風險評估研究所副所長郭權提出,要對企業開展摸底調查,建立適應環境保險的風險評估標準。他認為比起集團企業,民營企業環境風險更大。
保險業是金融業和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要讓敢于違法的企業在司法實踐中承擔無限責任,周延禮副主席在后總結發言時特別強調。
六個基本結論 十項政策建議
報告得出六個基本結論:
1、環境污染是工業化的副產品,可以通過技術革新、生產的工藝和流程來減輕,但無法的避免;
2、我國環境污染進入高峰值期間,環境污染問題已成為社會各界普遍關心的重大民生問題和關注的環境焦點問題;
3、我國環境污染引發的社會問題日益顯性化,一些工業項目無法上馬,污染嚴重和損失補償的缺乏構成兩大致因,可以通過環境污染責任的保險機制來化解;
4、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解決環境問題的有效途徑,既能有效分散企業面臨的環境污染風險,也能更有效的彌補受害者的損失,也可以減輕政府面臨的環境污染事件時的壓力,國外的經驗值得我國借鑒;
5、我國在20世紀50年代以來,一直在探索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前后經歷三次試點,盡管取得一些進展,但尚未達到預期的目標。主要表現在:企業有效需求不足,投保率低;承保人積極性不高;法律環境欠缺和相關部門缺乏聯動與協調性。
6、重新構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具有緊迫性,原因是:環境污染引發社會沖突加劇,急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化解;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缺失,直接發達了環境污染的損害后果;相關法律的貫徹實施在一定程度上依賴者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報告提出十項政策建議:
1、必須更新應對環境污染的理念,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必要論;
2、必須進一步完善并落實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法律規范;
3、必須進一步明確環境污染責任的性質與承擔責任的主體;
4、宜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定為政策性保險;
5、宜明確專營為主、兼營為輔并采取強制與自愿相結合的實施方式;
6、高度重視環境風險評估體系域風險分散體系的建設;
7、滿足消費者需求,健全防災減損功能;
8、高度重視專業人才的培養與儲備;
9、引入社會評估機制,增強自律與公信力;
10、實施多部門協同推進。
新環保法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
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第五十二條規定,“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別濤說:“這是一個新增加的措施,尤其針對具有較高環境風險的企業,要優先考慮環境責任保險。”
別濤表示,下一步環保部將繼續聯合中國保監會推進環境責任保險。今后的主要工作包括:鑒別、篩選高風險企業,列出企業名單;逐步完善風險企業環境風險評估的規范、方法、指標;推動地方環保部門、保監機構、保險公司、保險中介公司等方面攜手推進環境責任保險。
“推行環境保險制度,終目的就是要有利于控制環境風險,發生環境風險損害之后,通過保險機制,合理分散環境風險,讓環境得到救濟,使受害人得到及時的補償。”別濤說。
自2007年以來,環保部便與中國保監會合作,聯合推動環境污染保險的試點。2013年初,兩部門又開始推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2013年底,兩部門發出了試點報告,應國務院要求,進一步總結經驗,擴大試點。出于控制環境風險高發、頻發的實際需要,所以上次環保法的修改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制度正式寫入了環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