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
三大瓶頸
在實際工作中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規范和標準,環境應急管理體制建設滯后于實際工作需要,基層應急能力較低、應急設備不足,三大瓶頸“卡”住了環境應急管理。
“環境應急工作應以預防為主,走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道路。平時工作的重點應放在環境安全防范上,標準、規范的缺失是制約環境安全防范工作的瓶頸。”北京市環保局應急辦副主任李華感慨地說,在實際工作中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規范和標準,也沒有相應的標準可以參照,遇到事故難以實施,北京市應急辦在實際工作中經常遇到這樣的困惑。
當前,環境應急管理體制建設滯后于實際工作需要。各級政府環境應急指揮機構設置不統一,職能交叉、力量分散,沒有形成有機整體,影響了環境應急處置效率。尤其是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波及面廣,單一的環境應急指揮機構難以實施全面的應急指揮。
“目前存在機構設置的不統一,如某省的應急機構設在環境監察總隊,市級有的設在環評部門,有的設在辦公室,還有的設在環境監測部門或污染控制部門。由于應急機構不統一,下達指令時各級應急部門不在一條線上,執行起來無論從時間上還是力度上都不利。”環境保護部應急與調查事故中心馮曉波處長介紹說。
據了解,環境保護部至今還沒有自己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物資裝備。雖然國家發改委有物資儲備庫,但是對環境應急方面準備不足。
環保法滯后
《環境保護法》一直以來,存在著法律法規與權力之間的兩種博弈。其一,權力介入或干預法律法規的制定,尤其是行業法規中行業利益色彩過重,這就產生了“合法合規”的高薪,產生了“合法”保護部門利益;其二,就是法律法規與權力的直接對抗,不少時候,權力占了上風,讓法律法規落敗,不久前的新聞,“罪犯局長”擔任原職務,讓法律很尷尬,讓權力很威風。權力爭取法律保護,爭奪法律資源,其實就是在爭搶“利益球”,竭盡全力讓自己的部門與行業利益大化。
《環境保護法》的修訂不能再被權力所束縛,不能再被權力所捆綁。保護地球,是地球人的責任;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是權力的責任,是公民的權利。球場的烏龍球出于無心無意,權力的“烏龍球”則出于別有用心。保護環境也是一場競賽,與時俱進的法律法規才是公平正義的“規則”。
虛化條款過多
環境法是環境法律規則的總稱。法律規則須是能夠發揮實在作用的準則,即能夠判斷行為是否合法以及如何評價并處理的準則。
為了配合這些準則發揮作用,環境立法除了闡述國家的政策和工作方針外,基本上都設置一些不帶法律后果的鼓勵性和限制性條款,如鼓勵干什么,支持干什么,引導干什么,限制干什么等,以營造法治氛圍。
這些條款,很多環境法學者也將它們納入法律規則的范疇。但是,這些條款的數量不能過多。
如果鼓勵性和限制性條款過多,從表面看來,涵蓋面好像更廣一些,但是由于缺乏法律后果的支撐,這些規定在實實在在的利益面前就難以發揮有效作用,形同虛設,這樣會淡化環境法姓“法”的特點。
違法成本低
在環境法律體系的建設過程中,利益支持規則應當與利益剝奪規則的建設并重。但是,遺憾的是,前者并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
一些地方缺乏系統的思維,無窮無盡地給企業施加各種雜亂的環境保護工作指令,包括一些缺乏法律依據的指令,這讓企業應接不暇。企業即使努力地實現了,也心里打鼓,不知政府下一步又有什么大的動作,擔心自己能不能承受得起。
“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一些企業投巨資搞環保,卻陷入“劣幣驅逐良幣”的境地。中部一家煤化工企業負責人訴苦說:“我們環保投入已超過1億元,包括除塵站、脫硫設備等,導致產品在價格競爭上處于劣勢。公司產品每噸賣1100元,而別人每噸只賣1000元,結果市場只認不搞環保企業的產品。”
因此,守法成本太高,企業的抵觸心理越來越強。成本低的環境違法行為成為一些企業不得已的選擇。
全國政協委員、全國綠化委員會副主任賈治邦表示,政府應當既要抓好工業戰線的直接減排,又要抓好生態建設的間接減排,加大環境執法監管力度,查處和打擊違規違法的行為,促進工業盡快達到節能減排的目標,“現在是守法的成本高,違法的成本低,這些問題需要從法律上根本解決好”。
環境監管缺失
我國當前的環境監管是以自上而下“暗訪”,隨后下級環保部門對違規污染企業進行“大檢查”并施以“限期治理”來“亡羊補牢”的套路為主。筆者認為,這一自上而下的環境監管,是環保部被稱為“世界四大尷尬部門之一”的一個重要體現。
我國環境監管通常是上級暗訪在前,地方大檢查在后。如果不是上級部門暗訪,而是當地群眾揭發,那么群眾會不會被壓制、收買,甚至被軟硬兼施,然后事情就不了了之呢?如果是這樣,違規排污企業將繼續著昨天的故事,當地的環境質量和人民群眾的權益也就沒有了“明天”。
當前,往往是上級監察以一對十或更多,監督乏力。群眾揭發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以及環境監測和環境問題識別等技術性障礙。還有,愿意并敢于站出來揭發企業違規排污的群眾還是極少數。至于地方環保部門和政府,它們甚至可能將污染企業當做財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