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江蘇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
(蘇政辦函〔2025〕38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江蘇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21年1月15日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江蘇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5月16日
(本文有刪減)
江蘇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預案體系
1.5 工作原則
2 組織體系
2.1 省應急指揮機構
2.2 市、縣(市、區)應急指揮機構
2.3 企事業單位
3 監測預警
3.1 監測預報
3.2 預警分級
3.3 預警條件
3.4 預警發布
3.5 預警調整與解除
3.6 區域應急聯動
4 應急響應
4.1 響應分級
4.2 省級響應
4.3 市級響應
5 應急豁免
6 應急終止
6.1 終止條件
6.2 總結評估
7 應急保障
7.1 組織保障
7.2 資金保障
7.3 物資保障
7.4 科技保障
7.5 通信保障
8 監督管理
8.1 宣傳引導
8.2 公眾監督
8.3 監督問責
8.4 培訓演練
9 附則
9.1 預案修訂
9.2 預案解釋部門
9.3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及時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減緩空氣污染程度,切實保障環境安全和公眾健康。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優化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的指導意見》《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長三角區域重污染天氣預警應急聯動方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
對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氣,實施差異化應對。因細顆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氣,嚴格按照本預案執行;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氣,及時向社會發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強對揮發性有機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監管;因沙塵、山火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氣,及時向社會發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導公眾采取健康防護措施,視情采取加強揚塵源管控等措施。
1.4 預案體系
本預案是全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統領全省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全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包括本預案、省有關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或實施,下同)方案、市級和縣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市級和縣級有關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方案、企事業單位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方案(以下簡稱“一廠一策”)、重大活動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方案等。
1.5 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區域統籌、屬地為主,科學預警、及時響應,績效分級、差異管控,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2 組織體系
2.1 省應急指揮機構
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為江蘇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統籌協調、組織指揮、宣傳發動和督促落實全省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的重大事項。
省指揮部辦公室承擔省指揮部日常工作,貫徹落實省指揮部的決策部署,組織各成員單位制修訂本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方案,組織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指導督促各成員單位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措施,配合長三角相關機構開展重污染天氣區域應急聯動,做好新聞和輿情處置工作,匯總并上報重污染天氣應對落實情況,承辦省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負責制修訂本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方案,指導督促各地或有關單位落實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對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及時匯總落實情況并向省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完成省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2.2 市、縣(市、區)應急指揮機構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級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應明確應急指揮機構和成員單位,組織修訂完善本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按上級部門規定的時間更新應急減排清單,貫徹落實上級部門重污染天氣應對要求和具體措施。應急預案制修訂后,應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向社會公布。
各市、縣(市、區)有關部門制修訂本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方案,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制修訂當地工業企業應急減排清單,能源部門牽頭制修訂當地重點燃煤企業名單,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牽頭制修訂當地施工工地應急減排清單。
2.3 企事業單位
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加強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管理和維護,自覺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列入應急減排清單的工業企業,應制定相應的應急保障方案,并報送當地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在應急響應啟動時,按當地應急指揮機構要求,采取減排、限排、提高大氣污染物處理效率等應急措施。應對重污染天氣過程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相關要求,需要安全監管部門審批的,必須批準后方可實施。
3 監測預警
3.1 監測預報
(1)監測。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和重點單位污染物排放監測監控,氣象部門負責氣象要素監測,加強信息資源共享,做好監測數據收集處理和綜合分析工作,為預測、預報、會商、預警提供依據。
(2)預報。省、市生態環境和氣象部門根據環境空氣質量和氣象條件變化特征,結合大氣污染源排放情況,對未來7-10天城市環境空氣質量進行預測預報。
(3)會商。生態環境、氣象部門聯合開展重污染天氣預警會商工作,進一步完善日常會商研判機制。當預測可能出現重污染天氣時,應及時發起會商,加密會商頻次。必要時,會同長三角相關機構開展區域空氣質量聯合會商。當預測達到預警條件時,及時提出預警建議。應急響應期間,密切跟蹤污染態勢,及時提出調整、解除預警建議。
3.2 預警分級
重污染天氣預警統一采用空氣質量指數(AQI)為分級指標,日AQI可按連續24小時(跨自然日)計算。按照污染程度和持續時間,將預警劃分為3個等級,由輕到重依次為黃色預警、橙色預警、紅色預警。
(1)黃色預警:經預測,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續48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2)橙色預警:經預測,日AQI>200持續48小時或日AQI>150持續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3)紅色預警:經預測,日AQI>200持續72小時且日AQI>300持續24小時及以上。
當生態環境部統一調整重污染天氣預警啟動標準時,按照新啟動標準執行。
當預測日AQI>150或日AQI>100持續48小時及以上,且尚未達到黃色預警條件時,各地根據生態環境部統一部署可以結合實際情況采取臨時管控措施進行應對。
3.3 預警條件
按照污染范圍,將預警劃分為省級預警、城市預警。
當預測全省連片3個及以上設區市空氣質量達到上述預警級別時,省指揮部辦公室啟動相應級別省級預警。
當預測發生前后兩次重污染天氣,且間隔時間未達到36小時時,應按一次重污染天氣從高等級應對。重大活動空氣質量保障或特殊季節空氣質量管控期間,可從高等級應對。
當預測某個設區市空氣質量達到上述預警級別,或接到上級部門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時,有關城市應及時啟動相應級別城市預警。各地可依據當地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啟動更高級別預警。
3.4 預警發布
各級應急指揮機構原則上提前48小時及以上發布預警信息,預警信息應明確預警級別、啟動時間、應急響應城市、響應級別等內容。預警信息應發送至有關城市人民政府和負有職責的省指揮部成員單位,同時向媒體和公眾發布信息。
預警信息實行嚴格的審簽制度。黃色預警由省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批準后發布;橙色預警由省指揮部辦公室常務副主任批準后發布;紅色預警由省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批準后發布。
各設區市發布預警信息后,生態環境部門應在1小時內將相關信息報送省指揮部辦公室,并通過空氣質量預報聯網信息發布管理平臺報送生態環境部。
3.5 預警調整與解除
預警信息發布后,應急響應前,空氣質量預測結果發生變化,與預警信息不符的,應結合實際情況,及時調整預警等級或取消預警。
應急響應后,當空氣質量預測結果或監測數據達到更高預警等級時,應及時提高預警等級,升級應急響應措施;當預測未來空氣質量改善,且將持續36小時及以上時,應降低預警等級或解除應急響應,并提前發布信息。
預警調整與解除程序按預警發布程序執行。
3.6 區域應急聯動
接到生態環境部、長三角相關機構區域預警信息時,省指揮部辦公室及時開展應對,并督促有關城市啟動區域應急聯動。
各地將長三角區域重污染天氣預警應急聯動要求納入當地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按照區域預警信息,結合當地預案,及時啟動不低于區域預警級別的重污染天氣預警和應急響應。
重大活動期間,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改善要求,采取相應應急響應措施。
4 應急響應
4.1 響應分級
根據預警發布等級,實行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1)發布黃色預警時,啟動Ⅲ級應急響應措施。
(2)發布橙色預警時,啟動Ⅱ級應急響應措施。
(3)發布紅色預警時,啟動Ⅰ級應急響應措施。
4.2 省級響應
省級預警發布后,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和方案,迅速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落實應急值守制度,做好應急人員、車輛、設備、物資的調度,并采取相應措施。
4.2.1 省級Ⅲ級響應
(1)生態環境、氣象部門加密會商頻次,會同有關市做好監測預警工作。省氣象局指導督促有關市、縣(市、區)適時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2)督促有關市、縣(市、區)嚴格落實應急響應措施。
(3)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常態化開展夜查,精準查核強制性減排措施落實情況,重點打擊、嚴肅查處未落實應急響應措施等違法違規行為。
(4)指導協調重污染天氣應急信息公開,根據統一安排,協調媒體做好信息對外發布。
(5)當預警解除信息發布后,應急響應同步終止。應急終止后,省指揮部辦公室應通知各相關部門,完成應急處理情況的上報與發布。
4.2.2 省級Ⅱ級響應
在省級Ⅲ級響應的基礎上,增加以下措施。
(1)省指揮部辦公室關注周邊省(市)的環境空氣質量,加強溝通協作,必要時開展區域應急聯動。
(2)根據實際情況,組織評估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效果,及時指導優化調整應對措施。
4.2.3 省級Ⅰ級響應
在省級Ⅱ級響應的基礎上,增加以下措施。
(1)邀請有關專家參與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響應、評估等各環節的會商,針對當前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涉及的關鍵問題提供技術指導和對策建議。
(2)派出現場工作組和執法組,赴有關市、縣(市、區)指導督促應急響應工作。
4.3 市級響應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制修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時,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不低于本預案要求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措施。其中,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顆粒物(PM)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在黃色預警、橙色預警、紅色預警應急響應期間的減排比例,應分別不低于全社會排放量的10%、20%、30%,并充分考慮污染削峰降級難度,適當提高減排比例。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調整SO2和NOx的減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應不低于上述總體要求。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按照《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要求,定期開展重點行業績效分級評價,及時更新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要充分結合排污許可制度,確保應急減排清單覆蓋所有涉氣企業。規范企業績效分級管理流程,確保績效分級結果公開、公平、公正。
對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的企業,應組織制定“一廠一策”方案,載明不同預警級別下的應急減排措施,細化落實到具體生產線、生產環節、生產設施,做到可操作、可監測、可核查。對工業余熱供暖和協同處置企業,應嚴格執行按需定產。將特殊時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依法納入排污許可證。
4.3.1 Ⅲ級應急響應措施
預警信息發布后,有關部門、單位和企業應當立即進入應急響應狀態,并采取應急響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護措施
兒童、孕婦、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腦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等易感人群盡量留在室內,減少開窗通風時間。
中小學和幼兒園適時減少室外課程及戶外活動。
一般人群減少戶外活動,戶外作業者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2)倡議性減排措施
綠色生活,節能減排,空調運行期間保持門窗關閉,夏季設定26℃以上,冬季設定18℃以下。
綠色出行,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
新能源汽車等方式出行;駐車三分鐘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時間。
綠色消費,盡量減少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
清洗劑及其他溶劑型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輔材料及產品的使用。
積極利用區外來電,嚴格執行綠色節能調度;超低排放燃煤電廠在滿足區域供電平衡和熱力供應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機組優先發電;燃煤企業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優質煤炭。
鼓勵施工工地、工業企業廠區和工業園區內停止使用國二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工程機械(應急搶險除外)。
視情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3)強制性減排措施
納入當地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的工業企業,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前提下,嚴格落實黃色預警(Ⅲ級)應急響應減排措施,包括有計劃地實施限產或停產,限產優先采用部分生產線停產的方式實現。
涉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重點企業停止各類開停車與檢修放空作業,船舶修造企業暫停露天噴涂作業。
城市建成區內禁行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貨車(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除外)。
船舶在港口碼頭停靠期間按照長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區要求,岸電“應用盡用”。
礦山、砂石料廠、石材廠、石板廠等停止露天作業(參與績效評級的企業,按照績效評級措施執行)。
停止樁類施工、土石方工程、露天拆除、外立面改造、噴涂粉刷、護坡噴漿、路面開挖洗刨、無封閉混凝土攪拌、道路瀝青鋪設、市政設施和道路橋梁防腐維護等作業(應急搶險、“天幕”工地、暫停連續施工作業有安全或質量隱患的除外)。
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散裝物料(不含預拌商品混凝土和砂漿、鋼材等)運輸車輛停止作業(采用新能源或國五及以上排放標準的封閉式運輸車輛除外)。
易產生揚塵污染的干散貨碼頭、物料堆場停止作業。
施工工地、裸露地塊、物料堆場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場所,采取遮蓋、固化或綠化等防塵措施,加大機械或人工清掃(沖洗)保潔頻次,做好場地灑水降塵工作(不適宜濕法作業的除外)。
加大道路機械清掃(沖洗)保潔頻次和作業范圍。
嚴格落實農作物秸稈及雜物禁燒措施。
禁止煙花爆竹燃放、露天燒烤。
加大對工業企業、施工場地、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等重點大氣污染源的執法檢查頻次。
4.3.2 Ⅱ級應急響應措施
在落實Ⅲ級響應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護措施
暫停露天體育比賽活動及其他露天舉辦的群體性活動。
學校適時減少或停止室外課程及戶外活動。
戶外作業者應加強防護并縮短戶外作業時間。
(2)倡議性減排措施
交通運輸部門加大公共交通運力保障,合理調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營運頻次和營運時間,優先使用新能源等公共交通工具,減少柴油車輛使用。
企事業單位合理安排運輸,減少重型燃油(燃氣)載貨車輛使用,盡量采用新能源或國六排放標準車輛運輸。
企事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調休、錯峰上下班、遠程辦公等彈性工作制。
(3)強制性減排措施
納入當地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的工業企業,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前提下,嚴格落實橙色預警(Ⅱ級)應急響應減排措施,包括有計劃地實施限產或停產,限產優先采用部分生產線停產的方式實現。
積極利用區外來電,嚴格執行綠色節能調度;超低排放燃煤電廠在滿足區域供電平衡和熱力供應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機組優先發電。
涉及大宗物料和產品運輸的用車大戶(日載貨車輛進出10輛次及以上),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重型載貨車輛(含燃氣)進行運輸(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除外)。
燃油工程機械全部停用,燃油港作機械、農業機械、林業機械、園林機械停用50%(應急搶險、農作物搶收搶種除外)。
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散裝物料(不含預拌商品混凝土和砂漿、鋼材等)運輸車輛停止作業。
產生揚塵污染的干散貨碼頭、物料堆場停止作業。
視情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4.3.3 Ⅰ級應急響應措施
在落實Ⅱ級響應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護措施
中小學和幼兒園必要時可以臨時停課,通過遠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學生在家學習。
停止所有戶外大型活動。
戶外作業者臨時停止戶外作業。
(2)強制性減排措施
納入當地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的工業企業,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前提下,嚴格落實紅色預警(Ⅰ級)應急響應減排措施,包括有計劃地實施限產或停產,限產優先采用部分生產線停產的方式實現。
燃煤企業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優質煤炭。
城市建成區內禁行柴油貨車,過境柴油貨車繞行疏導。
燃油港作機械、農業機械、林業機械、園林機械全部停用(應急搶險、農作物搶收搶種除外)。
200總噸以下的干散貨船停駛。
施工工地作業暫停(暫停連續施工作業有安全或質量隱患的除外)。
5 應急豁免
符合《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江蘇省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豁免企業培育方案》等文件規定條件的企業,可納入豁免名單。工業企業豁免名單由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共同確定,施工工地豁免名單由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共同確定。豁免名單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應急豁免期間,如發現有悖于豁免條件的行為,取消豁免資格,半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6 應急終止
6.1 終止條件
預警解除信息發布后,應急響應終止。
6.2 總結評估
響應終止后5個工作日內,有關城市應將轄區重污染天氣應對情況以書面形式報省指揮部辦公室。省指揮部辦公室視情組織對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進行總結評估,評估報告上報省指揮部。
7 應急保障
7.1 組織保障
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應加強指揮調度督導,健全“省—市—縣”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體系,建立協同聯動工作機制,統籌做好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應急響應、總結評估等工作。各成員單位應根據本預案制修訂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方案,細化職責分工;同時,加強應急管理、行政執法、監測預警、醫護應急等人才隊伍建設,提高應對重污染天氣的組織、協調、實施和監管能力,保證預警和響應工作落實。
7.2 資金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應統籌資金用于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各成員單位應將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經費按規定程序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7.3 物資保障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能與分工,提前配備種類齊全、數量充足的應急儀器、車輛和防護器材等硬件裝備,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確保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順利開展。
7.4 科技保障
省、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研究建立針對重污染天氣應對的事前研判、事中跟蹤、事后評估技術體系。加強空氣質量預測能力建設和專業人員配備,完善預測會商研判機制,建立重污染天氣案例庫,進一步提高空氣質量72小時預測準確率,尤其是重污染天氣過程的預測準確率,確保污染過程不漏報。
7.5 通信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及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健全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通信保障機制,明確負責人員及其聯系方式,并提供備用方案,確保應急指令暢通。
8 監督管理
8.1 宣傳引導
加強輿論宣傳,普及重污染天氣應對相關知識,提高公眾預防、自救能力,引導公眾自覺參與應急行動,遵守機動車限行、禁燃禁燒等規定,主動做到低碳生活、綠色消費,減少生活源大氣污染物排放。
8.2 公眾監督
各成員單位要拓展公眾參與渠道,自覺接受公眾監督。要及時發布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公布應急保障方案、應急減排清單等(涉密除外),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要引導公眾依法監督各項應急措施落實,鼓勵對各類環境問題和隱患進行舉報。
8.3 監督問責
加強對政府職能部門應對重污染天氣履職盡責情況的監督。對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職缺位等導致應急措施未有效落實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責任。
強化企事業單位主體責任。應急響應期間,企事業單位存在未落實應急減排措施要求,或者通過偷排、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依法追究其責任。參與績效評級的企業和納入豁免清單的企業、工程等,未達到相應要求的,按規定將其降級處理或移出豁免名單。
8.4 培訓演練
加強重污染天氣應對培訓,提高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根據實際需要,組織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演練,重點檢驗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發布、應急響應措施落實、監督檢查執行等情況,切實提高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
9 附則
9.1 預案修訂
當本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規定發生重大變化,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發生重要調整,以及出現其他應當修訂的情況,及時組織修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9.2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省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9.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預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