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指南
一、應實施自動監測的排污單位
1.列入我市年度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中的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
2.排污許可證中明確應實施自動監測的排污單位(含“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
3.其他法規、文件中明確要求實施自動監測的排污單位。
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排污單位依據排放標準、《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等,確定具體監測點位、監測指標,以及安裝、調試(含自行驗收、備案)、聯網時限等。相關自動監測要求應當依法載入排污許可證。經核實現場運行條件或技術水平不具備污染物排放濃度自動監測可行性的,應按照“分類指導、實事求是”的原則,指導排污單位在主要生產工序、治理工藝或排放口等關鍵位置,通過使用工況參數、用水用電用能、視頻探頭監控等間接反映水或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自動監測設備,履行法律義務。
二、設備的購置、安裝與調試
1.設備購置。由排污單位根據排污許可證和其他法規、文件明確的要求,購置和安裝相關污染因子及參數的自動監測設備。相關儀器應當選用經中國
環境監測總站網站適用性檢測合格名錄中的產品(相關產品目錄可通過“生態環境部污染源監控中心”網站“重要發布”欄目查詢)。
2.站房建設。站房要滿足儀器設備功能需求且專室專用,保障供電、給排水、溫濕度控制、網絡傳輸等必需的運行條件,配備安裝必要的電源、通訊網絡、溫濕度控制、視頻監視和安全防護設施。
3.監測點位。監測點位的選擇應該符合技術要求,監測站房應盡量靠近采樣點,水污染源監測站房與采樣點的距離應小于50m,煙氣監測站房與采樣點之間的距離原則上不超過70m。
4.調試運行。由排污單位按照標準、規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過開展比對監測、定期檢定和校準校驗等方式,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三、設備的聯網、驗收、資料備案
1.聯網平臺。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單位與“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與基礎數據庫系統”(以下簡稱“省平臺”)聯網,排污許可簡化管理及其他單位與“長沙市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以下簡稱“市平臺”)或區縣、園區監控平臺聯網。
2.聯網時間。排污單位取得排污許可證3個月內,應當完成自動監測設備調試和聯網。新列入當年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應于名錄發布后6個月內實現有效數據穩定聯網。
3.聯網方法:與省、市平臺聯網的排污單位,通過填報設備聯網申請表(詳見附件1)向長沙市生態環境局申請聯網,獲取聯網地址、端口和MN號完成設備聯網。與區縣、園區監控平臺聯網的單位參照執行。
4.聯網證明:設備聯網穩定運行30日后,符合聯網技術規定的,與省、市平臺聯網的排污單位由長沙市生態環境局開具聯網證明,與區縣、園區監控平臺聯網的排污單位由區縣或園區具有權限的管理部門開具聯網證明。聯網證明可作為設備驗收的憑證之一(詳見附件1)。
5.設備驗收: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備安裝聯網或者改造工作完成后,由排污單位按照有關技術規范組織驗收,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按規范完善編制驗收報告(詳見附件1)。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主要設備或者核心部件更換、采樣位置或者主要設備安裝位置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重新組織驗收和登記備案。自動監測設備未驗收不能作為數據無效的理由。
6.資料備案:設備驗收后五個工作日內,排污單位應按規范填寫《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驗收資料備案申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驗收備案登記表》(詳見附件1),與省、市平臺聯網的排污單位,將驗收、備案資料交市生態環境局,由市生態環境局開具《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驗收備案登記表》,與區縣、園區監控平臺聯網的排污單位將相關資料交區縣或園區具有權限的管理部門,由區縣、園區具有權限的管理部門開具《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驗收備案登記表》。備案資料作為現場監督檢查的依據。
四、設備的運行管理和現場檢查規范
1.設備運行要求。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保證其生產和銷售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排污單位可自行運行或委托運營單位運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排污單位應當保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自動監控數據有效傳輸率應保持在90%以上。
2.運營單位及人員的要求。運營單位應具備與監測任務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實驗室環境,明確監測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職責、權限和相互關系,有適當的措施和程序保證監測結果準確可靠。應備有所運行在線監測儀器的備用儀器,同時應配備相應儀器參比方法實際水樣比對試驗裝置。運行人員應具備相關專業知識,通過相應的培訓教育和能力確認/考核等活動。運行單位發現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趕到現場處理并排除故障,無法及時處理的應安裝備用儀器。運行人員在對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進行故障排查與檢查維護時,應作好記錄。
3.設備停運和故障時的要求。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確需拆除或者停運的,排污單位應當事先向有管轄權的管理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實施。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在發生故障后12小時內向有管轄權的管理部門報告,并及時檢修,保證在5個工作日內恢復正常運行。停運期間,排污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采用手工監測等方式,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并報送監測數據。
4.數據的標記。自動監測數據不能真實、準確、完整反映污染物排放實際狀況時,排污單位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規則》如實標記。排污單位應當規范開展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如實標記,并簡要描述維護過程或故障原因,保存運行維護記錄和相關臺賬備查。排污單位可以利用具備自動標記功能的自動監測設備在自動監測設備現場端進行自動標記,也可以授權有關責任人在自動監控系統企業服務端進行人工標記,一般情況下,每日12時前完成前一日數據的人工標記,逾期不進行人工標記,視為對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無異議。排污單位按規則標記后,即視為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可不再提交相同內容的紙質報告。實行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行業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數據進行標記。經過標記的自動監測數據,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5.現場檢查規范。具體工作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部令2012年第19號)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技術指南》(環辦〔2012〕57號)執行。目前,生態環境部辦公廳正在公開征求《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技術指南(征求意見稿)》意見,待該文件正式發布后按新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技術指南》實施。
五、聯系方式和有關網站
污染源自動監控報告專用郵箱:cswryzdjk@163.com
省、市監控平臺管理員:0731-82478230
長沙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局:0731-82622117
長沙市生態環境局科技監測處:0731-88667865
生態環境部污染源監控中心 https://www.envsc.cn/
長沙市生態環境局 http://hbj.changsha.gov.cn/
六、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流程圖

七、其他有關事項
1.與省、市平臺聯網的排污單位,相關電子文檔或文件資料的報送均可通過“污染源自動監控報告專用郵箱”報送,文件資料原件由排污單位自行存檔備查。與區縣、園區平臺聯網的參照執行。
2.管理部門開具的《聯網證明》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驗收備案登記表》由排污單位放置于自動監控站房,便于現場檢查。
3.本指南附件中明確了MN號申請表、驗收報告、設備備案登記表等相關模板,收集整理了主要法規和技術規范,各單位可通過訪問“長沙市生態環境局”的“便民服務”欄目,點擊打開《長沙市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指南》,在文末點擊鏈接下載。
4.本指南以當前上級部門政策法規為依據,結合我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工作實際制定,今后將根據政策法規變化和管理需求適時進行更新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