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抽水蓄能電站是電力系統的主要調節電源,是提升電力系統靈活性、經濟型和安全性的重要方式。當前,我省新能源裝機規模不斷擴大,需要加快抽水蓄能電站發展,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和靈活性,更好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為促進抽水蓄能電站健康有序發展,穩定行業預期,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推動抽水蓄能電站建設,省發展改革委印發了《通知》,進一步完善我省抽水蓄能價格形成機制。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抽水蓄能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2021〕633號)規定,抽水蓄能電量電價通過市場化競爭機制形成,容量電價為國家事權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此次我省抽水蓄能電價政策嚴格貫徹落實國家政策規定,主要是在轉發國家政策文件的基礎上,以可操作、可實施為原則對有關事項作進一步明確。
二、主要內容
《通知》包括堅持并優化抽水蓄能兩部制電價政策、健全抽水蓄能電站費用分攤疏導方式和其他事項三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明確抽水蓄能電站成本收益回收機制。電量電價回收抽水、發電的運行成本,容量電價回收抽發運行成本外的其他成本并獲得合理收益。二是以競爭性方式形成電量電價。有現貨時電量電價按現貨市場規則結算,現貨未運行時上網電價按燃煤發電基準價執行,抽水電價按燃煤發電基準價的75%執行,鼓勵通過競爭性招標方式采購抽水電量形成抽水電價。三是配合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容量電價。項目業主先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核價申請、核準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等資料,由省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四是明確容量電費納入輸配電價的系統運行費用回收。容量電價對應的容量電費由電網企業支付,納入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回收,并按輸配電三年監管周期制定調整容量電價。五是建立收益分享機制。抽水蓄能電站參與輔助服務以及執行抽水電價、上網電價形成的收益,20%由抽水蓄能電站分享,80%在下一周期核定容量電價時相應扣減,形成的虧損由抽水蓄能電站承擔。
原標題:《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抽水蓄能價格形成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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