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見》的編制背景
2022年4月,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生態環境部等14個部門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環法規〔2022〕31號,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了下一步工作要求和目標,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了相關制度設計和安排,為深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著力構建和完善江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體系,切實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規定》精神,結合江蘇實際,制定本《意見》。
二、《意見》的編制過程
經過前期充分的資料調研,學習借鑒海南、重慶等省(市)相關文件的合理內容,我們組織起草了《意見》。充分征求了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有關部門及社會公眾意見。2022年8月24日,對《意見》開展風險評估。8月29日,召開了評估論證(公平競爭審查和廉潔性審查)會。10月24日,通過廳內合法性審核。11月4日,省生態環境廳廳務(擴大)會議對《意見》進行審議并原則通過。會后再次修改,形成《意見》(送審稿)。經省委常委會會議暨省委深改委會議審議通過后印發,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三、《意見》的主要內容
《意見》共分四個部分,十八條,在貫徹國家《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江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實際,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為目標,對我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
第一部分,總體要求。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第二部分,責任分工。明確了各部門的責任分工,細化工作內容,建立健全部門或機構和司法機關的銜接機制。第三部分,工作重點。明確了移送線索的辦理時限與信息共享;實行案件分級管轄、分類辦理;規范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加強對鑒定機構和專家的監管;提出簡易評估認定程序和簡易磋商程序的適用;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在規范賠償資金管理的基礎上,倡導修復優先和形式多樣的賠償方式。第四部分,保障措施。加強組織領導,強化技術支撐,嚴格考核約束,明確獎懲內容,提高地方工作的積極性。加強宣傳培訓,引導公眾參與,為深入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營造良好社會氛圍。按照規范性文件制定要求,明確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四、《意見》的主要特點
《意見》主要特點:一是提出案件分級管轄、分類管理。明確省市兩級的管轄范疇,細化重大案件的適用情形,推動案件辦理提質增效。二是明確簡易評估認定程序適用范疇。首次提出對損害事實簡單、責任認定無爭議、損害較小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涵蓋評估認定和磋商,從省級層面統一適用標準,基層辦案更具可操作性,有助于實現案件辦理效率和效果的雙贏。三是推行懲罰性賠償和禁止令措施。統籌考慮生態環境損害情形、行為人主觀故意等多方面因素提出懲罰性賠償請求或申請采取禁止令等措施,推動受損生態環境及時止損、有效恢復。四是允許多樣化的賠償與修復方式。鼓勵探索與清潔生產、生態產品價值核算等相融合,豐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賠償與修復形式。五是拓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實施主體。首次明確縣(市、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可以接受委托協助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有關工作,提高案件辦理效率和成效。
原標題:關于貫徹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的實施意見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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