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政辦〔2023〕9號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河南省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2月25日
河南省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號)要求,加強和規范入河排污口(以下簡稱排污口)監督管理,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以全面推進排污口排查整治為抓手,深化排污口設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責任明晰、設置合理、管理規范的長效監督管理機制,有效管控污染物排放,不斷提升水環境治理能力和水平,為加快建設生態強省作出積極貢獻。
(二)工作目標。2023年年底前,完成全省主要河流及重點湖庫排污口排查、80%溯源和30%整治任務。202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主要河流及重點湖庫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務。2025年年底前,完成全省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全省主要河流及重點湖庫排污口整治任務,建成科學、高效的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制度體系。
二、重點任務
(一)開展排查溯源。
1.深入開展排污口排查。依據《入河(海)排污口三級排查技術指南》(HJ1232—2021)等有關要求,按照“有口皆查、應查盡查”原則,結合歷次排查成果,運用現代科技手段,深入推進排污口排查工作,全面摸清排污口分布及數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單位基本情況等信息。(省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省轄市政府和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管委會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省轄市政府和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管委會落實,不再列出)
2.明確排污口責任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和政府兜底原則,針對排查出的排污口逐一明確責任主體,建立責任主體清單。原則上排污口設置申請單位為責任主體。難以分清責任主體的,要組織開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對應的排污單位及其隸屬關系,確定責任主體;經溯源后仍無法確定責任主體的,由屬地縣(市、區)或省轄市政府作為責任主體,或者由其指定責任主體。責任主體負責源頭治理及排污口整治、規范化建設、維護管理等工作。(省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實施分類整治。
1.明確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締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規范整治一批”要求,逐一明確排污口整治具體措施、時間節點、責任主體等,并建立整治銷號制度,通過取締、合并、規范,最終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單。堅持實事求是,穩妥有序推進整治工作。對問題簡單、能立行立改的,可在排查或溯源階段直接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整治;對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要統籌有序開展整治,嚴防損害群眾切身利益;對確有困難、短期內難以完成整治的,可合理設置過渡期。排污口整治可能影響防洪排澇、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規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嚴禁合并、封堵城鎮雨洪排口。排查出的入河溝渠及其他排口,由屬地政府結合黑臭水體整治、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及河湖生態修復等統籌開展整治。(省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科學規范推進整治。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區域內設置的排污口,要依法予以取締。對城鎮污水收集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則上予以清理合并,依法依規接入污水收集管網。各類開發區(園區)內企業現有排污口要盡可能清理合并,企業處理達標后的污水排入開發區(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統一處理后排放;開發區(園區)外工礦企業原則上一個企業只保留一個排污口,確需設置兩個以上排污口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單位應在排污許可證中注明,并完善排污口設置審核手續。畜禽規模化養殖場糞污應充分資源化利用,未經處理或者處理不達標不得直接排放,確需排放的依法依規辦理排污許可證,規范設置排污口;對集中分布、連片聚集的中小型水產養殖散排口,鼓勵各地統一收集處理養殖尾水,設置統一的排污口。按照有利于明晰責任、維護管理、加強監督的要求,規范整治借道共用排污的排污口以及布局不合理、設施老化破損、排水不暢、檢修維護難的排污口和管線。排污口設置應當符合相關規范要求并在明顯位置樹標立牌,便于現場監測和監督檢查。(省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自然資源廳、林業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嚴格監管
(一)規范設置審批。
1.嚴格排污口設置。各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等規劃區劃,要充分考慮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嚴格落實相關法律法規關于排污口設置的規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將排污口設置規定落實情況作為重要內容,嚴格審核把關,從源頭防止無序設置。工礦企業、各類開發區(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的設置依法依規實行審核制。對未達到水質目標的水功能區,除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外,要嚴格控制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省生態環境廳、水利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2.明確設置審批權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國家審批的建設項目的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緩沖區河湖和存在省際爭議的排污口的設置審核,由生態環境部相關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負責實施,并納入屬地環境監督管理體系;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以及存在市際爭議的排污口的設置審核,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實施(已下放省級審批權限的省轄市除外);上述范圍外排污口的設置審核,由各省轄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分級審核權限。(省生態環境廳、水利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3.加強審批管理。要全面落實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有關規定,細化實施規范,明確排污許可條件、申請材料、中介服務、審批程序、審批時限等事項;涉及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勢穩定等因素的排污口設置審核,要征求流域管理機構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管道、排水等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依法依規將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報流域管理機構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排污口審核、備案信息要及時依法向社會公開。(省生態環境廳、水利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強日常監督與執法監管。各級政府要根據排污口類型、責任主體及部門職責等,落實排污口監督管理責任。生態環境部門統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水利、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協作,有監督管理權限的部門要依法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通過核發排污許可證等措施,依法明確排污口責任主體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要求。建立健全“市縣自查、省級核查”的排污口現場檢查機制,各地要制定年度計劃,定期開展自查。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對工礦企業、各類開發區(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開展監督監測,水生態環境質量較差的地方要適當加大監測頻次。要充分發揮河湖長制、水污染防治聯防聯控機制以及地方水污染防治相關工作機制作用,統籌推進相關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先行先試,研究符合種植業、養殖業特點的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將排查出的農業排口、城鎮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納入管理范圍。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大排污口環境執法力度,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設置的排污口或者不按規定排污的,依法予以處罰;對私設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監管借道排污的,依法予以嚴厲查處。排污口責任主體要定期巡查維護排污管道,發現他人借道排污等情況,立即向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并留存證據。(省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強信息備案與共享。依托全國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信息化平臺,動態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設置審批備案、日常監督管理等信息,加強與排污許可、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等信息平臺的數據共享。排污口相關信息及時報送生態環境部相關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并納入國家生態環境綜合管理信息化平臺。各級生態環境、水利部門要加強信息資源共享,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省生態環境廳、水利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市、縣級政府是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的主體,要落實排污口屬地管理責任,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切實做好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等工作,將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確保完成年度各項目標任務。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要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省生態環境廳報送上年度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情況。
(二)嚴格考核問責。建立激勵問責機制,將排污口整治和監督管理情況作為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重要內容。對在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敷衍塞責等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三)強化科技支撐。加強遙感監測、水面航測、水下探測、機器人管道排查等實用技術和裝備在排污口溯源、監測等方面的應用。開展排污口管理基礎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間分布及排放規律對受納水體水質的影響,推動構建“受納水體—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單位”全過程監督管理體系。組織專家適時對進展緩慢、技術力量薄弱、問題突出的地方開展指導幫扶。
(四)加強公眾監督。加大對排污口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普及力度,增強公眾對污染物排放的監督意識。督促排污口責任主體通過標識牌、顯示屏、網絡媒體等渠道主動向社會公開排污口相關信息。生態環境等部門要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平臺,依法公開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監督管理相關信息。各地要建立完善公眾監督舉報機制,鼓勵公眾舉報身邊的違法排污行為,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協同共治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