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持續深入推進排污許可制度改革,將總量管理制度和排污許可制度有機銜接,創新優化環境管理模式與流程,提升環境管理效能,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化環境準入制度改革 助推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的指導意見》(浙政辦發〔2021〕72號)等文件精神,制定了《杭州市固定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與排污許可聯動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目標任務
(一)協同動態管理,實現環境精細化管控
通過建立全面、規范的污染源基礎數據庫,開展污染物排放總量動態更新、區域可替代總量指標統籌管理,厘清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許可排放量、區域可替代總量等基本情況,充分挖掘發展空間,優化營商環境,為生態環境質量高水平保護下的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夯實基礎。
(二)推進數字賦能,提升環境管理能力
建立工業污染源基礎數據庫,在實現系統互聯、數據互通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生態環境大數據運行管理流程,形成可動態更新的污染源信息“一張圖”,在更為直觀、全面地反映不同區域、流域環境承載情況的同時,實現環境風險預警、審批提示等功能,為推進我市環境監管數字化、形勢分析可視化、常態工作高效化提供有效支撐。
(三)創新管理模式,試點多場景協同聯動
在工業類排污單位污染治理補助、執法抽查、梯度有序用電方案、綠色信貸等場景開展數字化管理平臺相關數據運用,拓展生態環境數字化應用與管理范圍,創新與發改、電力、金融等部門聯防聯控新方法,打好以環境污染防治聯動管理為主體的排污許可“一證式”監管運用基礎。
三、主要內容
(一)本辦法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杭州市行政區域內污染物排放總量有變動的項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許可排放量調整,以及區域排放總量指標、區域可替代總量指標核算。
(二)建立六項機制
1.排放總量指標動態管理機制。以工業企業為單元,整合企業環評批復、污染物減排、項目搬遷、企業關停等數據,實現企業排放總量指標動態調整。工業類排污單位新、改、擴建設項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削減替代來源,在聯動基礎數據庫中進行審核,并明確削減平衡方案,同時在環評批復中明確建設項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減排類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變化情況,應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的復核意見中明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出具環評批復文件或減排復核意見后30日內對相應排放總量指標庫數據予以調整。
2.區域可替代總量指標更新機制。以區(縣、市)為單元,建立區域可替代總量指標庫,并按企業實際總量削減替代、減排項目實施等情況進行動態調整,避免出現削減量未完全替代或同一削減量重復替代等情形。新、改、擴建設項目新增排放總量指標應從區域可替代總量指標庫中調出。結構關停類減排項目以及因破產、遷出本行政區域的工業類排污單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其核減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納入區域可替代總量指標庫;工程治理類工業減排項目,在生態環境部門完成復核后將核減的排放總量指標納入區域可替代總量指標庫。重(特)大建設項目所需總量指標,區域庫中不足部分可從市級統籌。
3.富余排污權多頭交易機制。將企業現有排污權超過排放總量指標部分確定為富余排污權,富余排污權可優先用于企業自身改、擴建項目,或通過市場化手段出讓給多個排污單位,也可從多個出讓單位購得排污權。
4.許可排放量變更機制。企業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調整后,應主動申請對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許可排放量進行變更。規定期限內未申請變更的,生態環境部門可以依據環評批復文件、減排復核材料或關停材料等,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對排污許可證進行變更或注銷。
5.“一證監管”機制。將排放總量指標、排污權、許可排放量、碳減排碳中和等數據均載入排污許可證,實行一證監管。
6.聯動運用機制。建立污染治理補助、區域生態補償、有序用電、綠色信貸、“雙隨機”抽查、執法聯動、環評質量質抽查、雙碳等八大聯動運用場景,提升生態環境精細化管理水平。
四、施行日期
本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五、解讀機關和解讀人
解讀機關:杭州市生態環境局
解讀人:鄭思慧、李燕玲、鄭文婷
聯系方式:88334080、85085340、87008676
原標題:《杭州市固定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與排污許可聯動管理辦法(試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