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公開征求《關于印發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通知》意見的通知
為全面貫徹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國家戰略,落實《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總體方案》(發改地區〔2019〕1686號),銜接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兩區一縣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進一步完善示范區生態環境準入管理制度體系,探索和引領生態環境管理轉型,浙江省生態環境廳會同上海市生態環境局、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和示范區執委會制訂了示范區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于9月29日前反饋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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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關于印發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青浦區、吳江區、嘉善縣人民政府:
為全面貫徹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國家戰略,落實《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總體方案》(發改地區〔2019〕1686號),銜接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以下簡稱“示范區”)兩區一縣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進一步完善示范區生態環境準入管理制度體系,探索和引領生態環境管理轉型,浙江省生態環境廳會同上海市生態環境局、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和示范區執委會制定示范區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要求如下:
一、堅持生態優先,推動綠色創新融合發展
緊扣生態綠色、一體化和高質量三個關鍵詞,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作為示范區資源開發、產業布局和結構調整、城鄉建設、重大項目選址等重要依據,實施空間分區差異化管控,加快構建示范區“一心、兩廊、三鏈、四區”的生態空間格局,持續筑牢良好生態基底,不斷厚植生態優勢。共同強化底線約束,持續加強高耗能、高排放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源頭防控,聚力發展功能型總部經濟、特色型服務經濟、融合性數字經濟、前沿性創新經濟、生態型湖區經濟,合力推動示范區綠色創新融合發展。
二、堅持正向引領,探索生態環境管理轉型
根據示范區一體化、高質量發展需求,在共同守牢生態安全底線的前提下,積極構建以正向引導為主線的生態環境準入清單體系,探索和引領生態環境管理轉型。兩區一縣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持續加強清單事項宣傳,共同加強審批服務、強化精準管控、提升管理效能、方便群眾辦事,努力實現以清單管理促效能、促轉型。督促責任單位在相關規劃編制審查、區域(或規劃)及項目環評審查審批、項目建設環境管理、日常環境監管執法等環節,有針對性地執行清單明確的鼓勵、引導和禁止性事項規定。
三、堅持跨域協同,銜接細化單元準入要求
清單是示范區生態環境分區分類管控的基本要求,示范區不同管控單元應結合自身區位特點、發展現狀及問題、發展定位與目標、區域環境目標、管控要求等,細化明確本單元生態環境準入要求。優先保護單元以生態環境保護為重點,維護生態安全格局,提升生態系統服務功能;重點管控單元以將各類開發建設活動限制在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之內為核心,優化空間布局,提升資源利用效率,加強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環境風險防控,確保生態功能不降低、環境質量不下降、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不突破;一般管控單元以保持區域生態環境質量基本穩定為目標,嚴格落實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要求。
四、堅持動態更新,持續引領區域高質量發展
清單根據示范區建設發展要求和形勢變化,建立動態更新與定期調整相結合的更新調整機制,原則上每五年修改一次,每年可結合實際需要開展動態更新,持續引領示范區生態綠色一體化高質量發展。清單相關條款涉及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環境保護綜合名錄》《示范區先行啟動區產業項目準入標準(試行)》《示范區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相關規劃和管理等規定有新修訂的,按照新修訂的版本執行。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文件有新的或更加嚴格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表: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一、鼓勵事項
1 積極發展引領性綠色低碳經濟、功能型總部經濟、特色型服務經濟、融合性數字經濟、前沿性創新經濟、生態型湖區經濟,大力培育符合生態綠色導向的專精特新企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布局綠能環保、科技研發、總部辦公、文旅會展和信息數創等重大產業項目。
2 積極引入綠色低碳領域技術咨詢機構,支持綠色研發設計、節能環保認證、低碳規劃咨詢、環境檢測管理等生產性服務業發展,共建區域綠色低碳技術咨詢服務行業高地。
3 鼓勵示范區建設項目和相關企業污染排放按長三角一體化示范區‘三統一’制度中所認定的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
4 先行啟動區著力構建“十字走廊引領、空間復合滲透、人文創新融合、立體網絡支撐”的功能布局,重點協調景觀游憩、調節小氣候、棲息地營造等多重生態功能,營造綠色、創新、人文融合發展空間。
5 先行啟動區依托“一廳三片”等功能區塊,因地制宜布局科創研發基地、數字經濟產業園、特色金融集聚區、文化創意綜合體、濱湖休閑活力帶和水鄉頤養地等特色產業板塊,共同打造世界級綠色創新活力湖區。
6 上海市青浦區以大水體、主干道和河流為重點的生態廊道建設為紐帶,提升生態功能,打造以水為脈、林田共生、城綠相依,“點-線-面-基”一體的區域生態格局。
7 青浦區著力于做強做精“高端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制造”兩大高端產業集群和“北斗+遙感”特色產業集群,做專做優“生物醫藥、新材料、航空、新能源汽車、新能源”五大重點產業,做大做特“數字基建、數字賦能、數字創新”平臺,打造“3+5+X”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先導產業體系。
8 蘇州市吳江區圍繞“創新湖區”“樂居之城”發展定位,以綠色低碳循環為導向,強化高耗能、高排放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源頭防控,推動生態資源利用更加高效、綠色、安全。
9 吳江區突出發展電子信息、光電通訊、智能裝備、高端紡織四大“強”制造集群;加快發展人工智能、生命健康、新材料 、綠色環保四大“新”制造集群;聚焦培育現代商貿服務、高端商務服務、數字賦能服務、科技創新服務、文創旅游服務五大“特”色服務經濟。
10 嘉善縣加強重要生態空間保護,構建起以河網水系為基質、以林地綠地為斑塊的“七橫五縱、八園十蕩、城水相依、林田共生”生態格局,依托湖蕩水網、田園風光、歷史古鎮等環境資源,積極發展“文化+”、“旅游+”、“農業+”等創意產業。
11 嘉善縣積極培育數字經濟、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三大新興產業集群,重點構建“以臨滬高能級智慧產業新區為核心,以祥符蕩科創綠谷為創新引領、以高質量小微園創業為支撐”的產業發展新格局。
二、引導事項
12 落實《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長三角一體化示范區先行啟動區產業項目準入標準(試行)》,加快產業結構優化調整,引導產業園區優化布局。
13 以高標準生態環境準入推動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大力提升傳統特色產業能級,降低單位能耗和排污強度,促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
14 依法依規推動傳統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行業的產能淘汰、轉型升級和域外搬遷,支撐和推動示范區產業減污降碳。
15 各產業集聚類重點管控單元根據產業集聚區塊的功能定位,實施差異化的產業準入條件,嚴格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和環境風險防范制度,推進集聚區生態化改造,提高資源能源利用效率。
16 產業園區鄰近現有及規劃集中居住區的,應合理設置產業控制帶,細化產業控制帶設置范圍及產業準入要求。產業控制帶內原則上不得新建住宅、學校、醫療機構等敏感目標,不宜引入環境風險潛勢為 II 級及以上(依據《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的項目。
17 城鎮生活類重點管控單元發展高端生產性服務業和高附加值都市型工業,重點深化生活、交通領域污染減排。
18 一般管控單元以促進生活、生態、生產功能的融合為導向,重點加強農業、生活等領域污染治理,加強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嚴格限制非農項目占用耕地,促進城鄉空間的彈性有機生長。
19 優先保護單元生態紅線應確保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一般生態空間以生態保護為重點,原則上不得開展有損主導生態功能的開發建設活動。
三、禁止事項
20 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禁止開展和建設損害生態保護紅線主導生態功能、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和項目。結構性生態空間內禁止對主導生態功能產生影響的開發建設活動。
21 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實行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國家、省級水生生物保護區實行常年禁捕,禁捕期內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和垂釣。禁止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新建圍湖造田等投資建設項目。淀山湖生物多樣性維護區、大蓮湖生物多樣性維護區、嘉善縣生物多樣性維護區內,禁止違法獵捕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和生存環境,禁止開展破壞其生態功能的活動。
22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投資建設旅游和生產經營項目。禁止在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投資建設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項目。禁止在太湖(吳江區)重要濕地、吳江同里國家濕地公園(試點)、吳江震澤省級濕地公園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挖沙、采礦,以及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投資建設活動。林地、河流等生態空間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或管理辦法,禁止建設或開展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建設或開展的項目或活動。
23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項目,以及網箱養殖、畜禽養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投資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線性交通設施、水利設施、供排水管線項目以及保障城市安全的設施除外),對穿越二級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的線性交通設施應開展不可避讓性論證。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項目應當削減排污量。
24 禁止違法利用、占用長江流域河湖岸線。禁止在《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劃定的河段及湖泊保護區、保留區內投資建設不利于水資源及自然生態保護的項目。禁止未經法定許可占用水域和建設影響河道自然形態和水生態(環境)功能的項目。
25 禁止未經許可在長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設、改設或擴大排污口。禁止在長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禁止新建危化品碼頭(保障城市運行的能源碼頭、符合國家政策的船舶LNG 加注和油品加注碼頭、軍事碼頭以及承擔市民日常生活所需危險品運輸碼頭除外),現有化工企業依法逐步淘汰搬遷。禁止在長江干流岸線三公里范圍內和重要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冶煉渣庫和磷石膏庫,以提升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水平為目的的改建除外。
26 除戰略新興產業項目外,太湖流域原則上不再審批其他生產性新增氮磷污染物的工業類建設項目。太湖沿岸5公里范圍內,禁止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禁止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禁止新建、擴建高爾夫球場和設置水上餐飲經營設施。
27 禁止建設不符合全國和省級港口布局規劃以及港口總體規劃的碼頭項目。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國家石化、現代煤化工等產業布局規劃的項目。
28 禁止新增化工園區。禁止在合規園區外新建、擴建鋼鐵、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漿造紙等高污染項目。高污染項目清單參照生態環境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執行。
29 禁止新建、擴建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產能項目。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國家產能置換要求的嚴重過剩產能行業的項目。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項目。嚴格禁止煤炭、重汕、渣汕、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的使用(除電站鍋爐、鋼鐵冶煉窯爐以外)。禁止建設企業自備燃煤設施。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除熱電行業以外)。
30 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內禁止取用地下水,但不包括《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列三種情形。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內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減地下水取水量。